正文 淺議對公益訴訟的修改(1 / 2)

淺議對公益訴訟的修改

經法視點

作者:石海霞

作者簡介:石海霞,女,西南科技大學法學院2012級經濟法研究生,研究方向:經濟法學。

摘要:中國處於快速發展的時期,伴隨著經濟的突飛猛進,各種社會問題也層出不窮,公益訴訟扮演的角色也日益重要,新民訴法對公益訴訟的完善順應了時代的潮流,並且對解決社會問題提供了很大程度的便利。但是新規定仍存在一些問題,筆者將在本文提出這些問題和幾點建議。

關鍵詞:公益訴訟;公共利益;原告主體

一、公益訴訟的受案範圍

新民訴中規定對公益訴訟的受案範圍是汙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因為,在環境保護方麵主要有汙染環境,破壞自然資源,損害生態係統。在環保方麵,新規定隻提及了汙染環境,並且“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又比較寬泛,所以建議在正在修改的《環保法》中將破壞自然資源與損害生態環境納入進去。由於我國的特殊國情,侵害國有公共資源類案件層出不窮,法律的不完善使得犯罪分子更加猖獗,導致了更多的國家資源的流失,因此將此類案件納入保護範圍已刻不容緩。在市場經濟繁榮發展的今天,壟斷行為一直是經濟停滯的主要原因,此類案件也應該盡快納入公益訴訟範圍,保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公共利益。[1]中國在城市化進程中,社會保障、勞動者權益保護的案件嚴重阻礙了市場經濟的順利進行,按照國家“以人為本”的治國理念,此類案件亟需得到法律的保護。

二、公益訴訟的原告主體

新民訴法將公益訴訟的主體限定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

1、可以規定公益訴訟的主體的“法律”

關於保護消費者公益訴訟方麵,法工委相關領導在新民訴法出台後指出正加緊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此過程中將哪些可以作為消費者公益訴訟的主體作為重點研究的對象。而在環保方麵,應該是《環境保護法》,因此國家立法機關在修改《環境保護法》時應響應社會各界人士的呼籲,認真研究當出現破壞環境的情況時,哪些機關和相關社會組織有權提起公益訴訟。正如筆者之前提到了在不正當競爭方麵、保護國有資產、保護勞動者權益方麵,也應該在《反不正當競爭法》《勞動法》等相關法律中納入類似條款以保護經濟持續、快速、平穩發展。

2、適合提起公益訴訟的“機關”及“社會組織”

新民訴法中沒有規定哪些機關,但是個別法律中有零散的規定,因此在環保方麵,應該在《環保法》中做出統一規定,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對環境汙染等破壞環境的行為提起公益訴訟。在保護消費者公益訴訟方麵也應同樣做出統一規定。

事實上,在其他一些國家中也存在在特定情況下涉及到民事公益訴訟的特殊權利,例如在在美國,其有一部《美國聯邦法典》之中就有這樣一條規定:“凡涉及到美國聯邦利益的案件、征稅或追繳稅款的案件、通過欺詐等形式騙領撫恤金的案件、違反托拉斯競爭法的案件等等,美國監察機構都有權代表國家或者公眾提起民事訴訟。”此外,如果當事人有涉及到跟金融相關的案件也有相應的權利提起訴訟,比如在金融中關於證券欺詐類的案件中就可以采用這種形式。[2]日本《民事訴訟法》、《人事訴訟秩序法》等法律規定,檢察機關可作為公共利益的當事人參與關係到社會公共利益的訴訟類型的案件,維護憲法、法律的使命以及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是檢察官的履行職責。

雖然很多社會組織可以作為原告主體,但是目前被公益組織援引的《社會團體管理登記條例》屬於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因此在相關法律解釋出台之前,公益組織仍有可能被拒之法庭之外。而且,並非所有的組織都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因此,法工委領導表示要在製訂相關法律時進一步明確。例如在《環保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明確的組織作為公益訴訟的原告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