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羅馬法時代,就已經出現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而設的公益訴訟,並且將其區分為由市民提起的市民法公訴和大法官諭令規定的大法官公訴。(周桐,1999)在近代美國,公益訴訟又被稱為公共訴訟,以處理涉及多數人或者集團的複雜經濟糾紛為特征。公益訴訟與傳送訴訟法中的公訴不一樣,它相對於私益訴訟,可以國家機關、利害關係人的名義提起,也可單獨以個人名義提起訴訟。經濟公益訴訟的目的主要是保護社會公共利益,通過維持社會經濟秩序來促進社會的穩定與發展。經濟公益訴訟並不以現實的損害為提起訴訟的前提,隻要對社會公共利益有損害威脅,就能成立訴訟的前提。在具體的訴訟原則和製度方麵,經濟公益訴訟也有所突破,由於訴訟標的並不限於私益,必然要對當事人的處分權加以限製。總之,經濟法上的公益訴訟,是鼓勵社會個體立足自身,關注社會公共利益與長遠利益的特殊訴訟形式,從根本上說,這是對個體權利的終極關懷,也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深層次關懷。
三、我國經濟法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方式
實體上看,經濟法追求分配公平,程序上看,經濟法訴訟需要突破傳統訴訟的限製。而實現上述兩點,不僅需要從整體上把握公平與效率,還需要進一步完善程序機製。
1. 整體上把握公平與效率
經濟糾紛直指分配問題,糾紛的領域卻不限於市場領域,還包括政治領域、社會領域。從整體上把握公平與效率是個一分為二的問題,從市場角度看,“效率優先,兼顧公平”是經過實踐檢驗的合理方案,但在政治領域與社會領域,“公平優先,兼顧效率”則更為合理。因為在市場領域,效益是分配的絕對前提,價格自發引導資源的有效配置,市場通過其自身機製促使經濟增長,因此資源的合理流動、生產要素的提高等,都是市場良性運轉的重要條件。而在政治領域與社會領域,人權、社會安定、公平競爭等,是更需要首要考慮的要素,公平也因而具有頭等重要的意義。
2.完善程序機製
經濟法是以社會公共利益為最高準則的法律製度,其價值目標和價值理念都歸結於社會公共利益之中。而程序機製的正當性,能幫助經濟糾紛的當事人限製公共權力,並從程序中獲益。首先,涉及公共利益的糾紛,必須以嚴格的科學調研和專業論證為前提。科學調研和專業論證可以保證在合理限度內限製公民基本權利,保障實現社會公共利益。其次,決策過程和執行過程的公開必不可少,如此才能避免出現以公共利益為借口剝奪相對人程序權利與民主權利情況,進而保障經濟法調控行為的合法有效。第三,程序控製機製並不是沒有限製的,必須在程序控製之外,堅持平等商談、公平補償等原則,使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不以犧牲個人利益為代價。(作者單位:四川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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