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視野下的憲法未來趨勢
關於憲法的法律屬性探討並非隻是限製於法理學層麵的應然探討,我們知道法律在於被信仰,被應用,隻有將憲法的法律屬性提及出來,才能做到司法中的憲法適用。美國在1803年“馬伯裏訴麥迪遜案”之後,就形成了最高法院行使違憲司法審查權的體製,這種違憲審查是與違法審查想並列的,二者均涵蓋於美國司法審查製度之下,在這個角度可以感到,美國的憲法與普通法是平起平坐的。受美國影響的日本也在憲法中規定:“最高法院為有權決定一切法律、命令、規則以及處分是否符合憲法的終審法院。”而英國則將違憲法律的審查權歸於議會,但同時普通法院也可以直接適用憲法,當然這也和英國沒有成文憲法典有著很大的關係。在大陸法係國家中,最突出的表現就是設立憲法法院與憲法委員會,通過專門機構適用憲法,以維護法律權威。上述這些法治較為發達的國家都表現出了將憲法視為“法”的特性,對於我國而言,除了對憲法本身法律性認識不足之外,曆史原因與憲法本身內容限製的原因錯綜交織也影響了憲法的適用,不過總的來說較之以前已經有所進步,憲法已經在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得到了援引,在司法審判中也有了獨立適用和附帶適用等多種形式,眾學者也加強了憲法解釋權,審批製度的研究,這些都有效加快了我國憲法適用的步伐。
我們在學習憲法特有屬性之外,不能忘記憲法固有的法律屬性,而這些法律屬性才正是憲法在實然層麵上所應具備的,隻有充分把握了憲法的法律屬性,才能將“高高在上”的憲法法典真正的落在實處。(作者單位:四川司法警官職業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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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
①張文顯:《法理學》第四版,高等教育出版社暨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47頁。
②[美]霍貝爾:《初民的法律-法的動態比較研究》,周勇,羅致平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30頁。
③[古希臘]亞裏士多德:《政治學》,吳壽彭譯,商務印書館1965年版,第169頁。
④張俊傑:《法理學案例教程》,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2頁.。
⑤張千帆:《憲法學》,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8頁。
⑥張千帆:《憲法學》,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7頁。
⑦莫紀宏:《現代憲法的邏輯基礎》,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版,第362—364頁。
⑧郭殊:論憲法責任,載於《華東政法學院學報》2005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