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有惡疾”:指妻子患了嚴重的疾病,不能一起參與祭祀活動。按中國的傳統文化,祭祀先祖對於一個家庭來說十分重要,妻有惡疾被認為會影響祭祀的效果,進而影響整個夫家的昌盛。所以把惡疾規定為一項重要的離婚原因。
六、多言:指妻子太多話或說別人閑話。在傳統中國家庭中,認為女性如果話太多,會有失婦德。因此,妻子不應當多表示意見,妻子本身作為一個從家族外進來的成員,多話就被認為有離間家族和睦的嫌疑。
七、“竊盜”:即偷東西。理由是不合乎婦德,即不合乎婦人應守的規矩。七出內容與之類似,包括:無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盜竊、妒忌、惡疾。
整體來看,七出和七去的內容大多是以夫家整體家庭家族的利益為考量,凡是因為妻子的行為或身體狀況,不能符合於這個考量,夫家或丈夫就可以提出離婚。相較而言,妻子要主動提出離婚的義絕,條件就嚴苛得多了。
三不去包括:一、“有所娶無所歸”:指妻子無娘家可歸;二、“與更三年喪”:指妻子曾替家翁姑服喪三年的;三、“前貧賤後富貴”:指丈夫娶妻時貧賤,但後來富貴的。
第二、義絕
如果夫妻間或夫妻雙方親屬間或夫妻一方對他方親屬若有毆打、謾罵、行凶、傷害、強奸等行為,就視為夫妻恩斷義絕,不論雙方是否同意,均由官府審斷,強製離異。這是唐律開始規定的一種強製離婚的製度。由於在家庭中妻子的地位本來就很低,所以,義絕對妻的要求更嚴而賦予夫較大的權力,是一種形式平等,而實際上不平等的婚製度,離婚後,妻子由於本身無財產權,所以,這一製度可以看做是對於夫權的全力維護體現了唐律對夫權的維護,目的在於建立夫為妻綱、男尊女卑的封建家庭秩序。義絕所指的情況1、毆妻之祖父母、父母,殺妻之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2、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殺。3、毆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殺傷夫之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 4、與夫之緦麻以上親奸,夫與妻母奸。5、欲害夫者。6、夫將妻妾嫁予監臨官或出賣妻妾,若不離者《唐律》規定當處徒刑一年。
第三、和離
唐律規定,“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以後各代都有類似規定。古代丈夫雖有權休妻,但妻無七出或義絕,或有七出但有三不去,便不能休妻,否則受刑罰處罰。和離指按照以和為貴的原則,夫妻雙方和議後離婚,而不單純是丈夫的一紙休妻·。這一製度剛好彌補了以上製度的不足,更關注婚姻雙方的情感狀態。
三、婚姻中的財產
中國古代的婚姻關係中,始終堅持夫妻共有財產,從禮製上,也不允許婚內夫妻各自擁有財產,但由於妻妾在婚姻中處於從屬地位,無獨立人格,所以財產屬於丈夫或長子支配,。妻子在家庭中的權利僅僅是丈夫交給她的管理家庭事務的責任,沒有權利處分家庭財產。妻子不僅對家庭財產沒有所有權,而且也沒有繼承丈夫財產的權利。有權繼承丈夫財產的是其子嗣。隻是在子未成年前,由妻代為管理家庭財產罷了。丈夫去世後,妻子必須選擇同宗的人立子嗣,遺產當歸嗣子所有,妻子隻能得到很小一部分。如果因特殊原因不立嗣,妻子也隻能留“養老之資”不能處分遺產。因此,我們可以發現中國古代法律對於妻子擁有財產的規定是多麼苛刻。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得知,中國古代婚姻“完全是以家族為中心的,不是個人,也不是社會”。婚姻的價值和目的在於維護家族的秩序,延續子嗣。
因此,在這樣的婚姻宗旨和背景下,產生了一係列以丈夫為尊,妻子為卑的婚姻登記和財產製度。最根本的目的還是為了維護森嚴的血緣宗法關係和宗法等級製度。(作者單位:內蒙古醫科大學思想政治理論教研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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