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中國古代婚姻製度
經法視點
作者:李瑤
作者簡介:李瑤(1984—),女,民族:漢,籍貫:內蒙古呼和浩特,學曆:畢業於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專業,職稱:助教,單位:內蒙古醫科大學思想政治理論教研部,研究方向:《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教學。
摘要:我國在西周時期形成了一夫一妻製的婚姻製度。《禮記》中有:“婚姻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也”。可見,中國古代把婚姻作為家庭間的事,主要起到調節家族關係,對於嫁娶雙方的感情基本忽略。本文就中國古代婚姻製度提出淺顯的看法。
關鍵詞:古代;婚姻;製度
一、基本原則
(一)一夫一妻製。
隨著母係社會轉為父係社會,形成了一夫一妻製的婚姻製度。所謂一妻是指嫡妻隻有一個,這主要是為了維護宗法等級製度所推崇的嫡庶之別。隻有這樣才能保證嫡長子繼承製度的延續,保證整個宗法等級製度的規整,但在中國古代還存在多妾的習俗,妻妾在家庭中的尊卑地位不同,所以說,一夫一妻製在中國古代確切的說應該是一夫一妻多妾製。這一製度的初衷是為了確保家族的延續。嚴格的一夫一妻使繼承人的存在沒法完全保證,為了“上事宗廟,下繼後事”這一婚姻的根本目的不至落空,就出現了一夫一妻多妾製。
(二)同姓不婚。
早在原始社會人們就開始意識到“男女同姓,其生不番”“附近厚別”的道理。即家族內部男女結婚不利於下一代的成長,所以要異姓通婚,使後代得以長遠繁衍,通過婚姻加強與異姓的聯係,以鞏固權勢,並維護宗族內部的倫常關係。
(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中國古代婚姻所提倡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早在《詩經》中就有反映,“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非媒不得”。直係尊親屬有絕對的主婚權。婚事的成立隻需男女雙方家長同意,經過一定的儀式即可。社會和法律也維護直係親屬的權威,不容許子女反抗,即便子女已經成人。例如,《大清律例》中規定“未成婚者從尊長所定,自定者從其別嫁,違者杖八十,仍改正。”
二、婚姻的締結與解除
中國古代的婚姻的締結與解除程序十分繁瑣。正式的程序主要包括“六禮”、七出、義絕、和離。
(一)“六禮”
“六禮”形成於西周,延續到清末。其內容是:納彩,男方請媒人向女方提親;問名,男方請媒人問女子名字、生辰,並向宗廟占卜,問凶吉;納吉,即占卜吉祥後就確定婚姻;納征,男方請媒人給女方家送聘禮;請期,即與女方家商定婚期;親迎,即男方去女方家迎接女子。隨著曆史的演進,“六禮”的一些環節在不同時期可能有所變化,即使在同一時期,也會有所出入,但總體來說,中國古代的婚姻都離不開六禮的規範。
(二)七出、義絕和離
第一、七出:妻子如果出現以下七種情形,即不順父母、無子、淫、妒、有惡疾、多言、竊盜,丈夫有權單方解除與妻子的婚姻關係。
一、“不順父母”:亦即妻子不孝順丈夫的父母。理由是違背道德,在傳統中國,女性出嫁之後,丈夫的父母的重要性更勝過自身父母,因此違背孝順的道德被認為是很嚴重的事。
二、“無子”:亦即妻子生不出兒子來。在傳統中國,家族的延續被認為是婚姻最重要的目的,因此妻子無法生出兒子來便使得這段婚姻失去意義。從根本上威脅到了氏族宗法關係的存在。以《唐律》為例:“妻年五十以上無子,聽立庶以長”。疏議據此認為四十九以下無子,未合出之。隨傳統中國“一夫一妻多妾製”的逐漸成熟,真正是以無子的原因而休妻的情形大為減少。
三、“淫”:亦即妻子與丈夫之外的男性發生性關係。理由是擾亂氏族內部親緣關係,也就是因為淫會造成妻所生之子女來路或輩分不明,造成家族血緣的混亂。
四、“妒”:指妻子好忌妒。理由是擾亂家庭內部和諧,亦即認為妻子的凶悍忌妒會造成家庭不和,以及“夫為妻綱”這樣的理想夫妻關係的混亂,而許多看法中,更認為妻子對丈夫納妾的忌嫉有害於家族的延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