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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代理製教師聘用合同中的法律問題解析

經法視點

作者:周春華 劉俊

作者簡介:周春華(1977-),男,講師,法學碩士,東華理工大學法學係教師。

劉俊(1970-),男,教授,法學博士,東華理工大學文法學院副院長。

摘要:中小學人事製度改革之一就是實行教師聘用製,而在聘用形式上又存在編製內教師聘用製和人事代理教師聘用製,當前人事代理製教師聘用問題較多,本文從人事代理製下教師聘用合同的性質入手,對教師聘用合同中存在的幾點法律問題進行剖析,已達到爭鳴之目的。

關鍵詞:人事代理;教師聘用合同;試用期

為保障農村中小學教學質量的穩步提升,解決師資隊伍緊缺的狀況,在現有編製無法擴編的情況下,各地區紛紛通過人事代理製度引進師資,充實農村中小學教師隊伍,這在很大程度上保證了教學的需求。由於人事代理製度是一種新型的人事管理製度,與以往人事編製內教師管理上有著較大的差異,在實踐中各地做法存在著較大的不同,也與我國《勞動合同法》等存在一些出入,使得人事代理製教師聘用存在較大的不穩定性。本文試對人事代理製下教師聘用合同存在法律問題入手,進行深入分析,以期對我國農村中小學教師聘用製的實施有所裨益。

一、人事代理製教師聘用合同的性質分析

人事代理製下,教師與學校之間的聘用合同究竟是何種性質的合同,在實踐中存在著多種爭議,有的認為仍屬事業單位人事關係,也有的認為是勞動合同關係,還有人認為是行政合同,等等,莫衷一是。

第一種觀點的理由主要來源於2002年人事部發布的《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製度的意見》要求的是在事業單位實行全員聘任製,並未對人事代理製度的聘用問題作出明確的性質判斷。2004年,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關於印發加快推進中小學人事製度改革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實施意見的通知》對人事代理製度的實施,既有事業編製內未聘人員,也有新進教師,在此情況下,理應按照有利於教師隊伍的方麵解釋,將人事代理製聘用合同認定為人事合同關係。

第二種觀點的理由則來源於學校的社會公益性質,認為我國農村中小學校屬於事業單位性質,教師招聘一般比照公務員考試,因招考而進入學校教學的教師,其與學校之間的聘用合同當屬行政合同。

對於此種兩種意見,筆者持否定態度。筆者認為,人事代理製下農村教師聘用合同所形成的的關係應當屬於勞動合同關係。因為:第一,人事代理作為一種新型人事管理模式,它是事業單位在編外用工的一種特別形式,被聘用教師的人事檔案管理、職稱評定、社會養老保險金收繳、出國政審等均由人事代理機構負責實施,是實現人員使用與人事關係管理分離的一項人事改革新舉措。在這種形勢下,教師與學校之間不是公務員關係,也不是事業編製關係,它們所簽訂的聘用合同隻是二者之間的一種勞動合同。第二,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96條的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製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因為人事代理製下教師不具有事業編製人員身份,故而其與學校簽訂的聘用合同就可以直接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因此在人事代理製下教師聘用合同屬於勞動合同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