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行政決策法治化建設中存在的問題及其對策研究(1 / 2)

行政決策法治化建設中存在的問題及其對策研究

經法視點

作者:段霞

作者簡介:段霞(1988-),女,漢,湖南邵陽,學生,碩士,湘潭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公共管理專業,研究方向:行政管理。

摘要:通過行政決策法治化建設,能夠讓行政決策更好地代表大部分人的意願,保障集體利益,並促進其規範化發展。現階段,在行政決策法治化建設中,還存在諸多問題,如何解決這些問題成了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焦點。

關鍵詞:行政決策;法治化;問題;對策

行政決策不僅關係到政府形象和職能的發揮,同時還關係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所以,加強行政決策法治化建設具有十分積極的現實意義。

1. 行政決策的概念及行政決策法治化的價值

所謂行政決策指的是,國家政府按照現行法律、法規、政策、方針等,來解決相關問題、事務的一個過程。該過程一般涉及以下關鍵環節:1)信心的全麵、準確收集;2)方案的擬定、改善、確定;3)作出決定,並執行。

行政決策法治化的價值:1)加強行政決策的法治化建設,是行政權力得到正確行使、有效監督的時代要求,同時也是推動法治政府建設的一個客觀需要;2)加強行政決策的法治化建設,不僅能夠保障行政的科學化發展,同時還能夠保障行政的民主化發展[1]。

2. 行政決策法治化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2.1行政決策的立法缺陷

對我國行政決策權進行分析發現,其實際授予以及劃分的關鍵依據在於兩點,一個是《國務院組織法》,另一個是《地方政府組織法》。上述兩部法律奠定了我國行政決策權正常行使的基礎,同時需要指出的是,它們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一方麵過於原則性,另一方麵過於概括性,所以,在行政決策權實際行使的過程中,有可能發生權限交叉的問題,還有可能發生劃分不清的問題,最終行政決策權沒有辦法得到高效落實。由此可見,立法缺陷在很大程度上製約了行政決策的正常開展、高效開展[2]。

2.2行政決策的法治程序虛化

在我國,決策權在手的官員往往基於個人利益或者經驗去行使該項權力,這已經發展成為一種相當普遍的現象,從而導致了所謂的行政決策的法治程序虛化問題。行政決策的法治程序虛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麵:1)公開程序的虛化。在我國,行政決策的公開問題存在很大弊端,一個是由誰決定公開,另一個是公開哪些內容,以上普遍缺乏公眾參與和監督,因而造成了一係列怪現象,即看似公開而實際上卻沒有公開,又或者是該公開卻沒有公開的問題,導致公開程序嚴重形式主義;2)民主程序的虛化。如何實現行政決策的民主化是一個老生常談的話題,然而無論在民主形式的選擇方麵,又或者是在民主結果的有效落實方麵,公眾既沒有發言權,同時也沒有決定權,換而言之,對於民主程序而言,其形式主義也相當嚴重;3)科學程序的虛化。在行政決策的過程中,決策權擁有者往往更傾向於表達個人的主觀意願或者憑借個人經驗來完成最終決策,很少向公眾及專家征求意見,又或者是隻聽,卻根本不采納。

2.3行政決策的法律責任缺位

政府是否願意且真正對其所製定的政策等負起相應的法律責任,是評判一個政府是否民主的一個關鍵指標。現階段,在行政決策的法律責任追究上,我國暴露出了以下不足:1)行政責任的主體不夠明確。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麵,一個是黨政職責劃分未能做到十分明確,另一個是決策部門及其主要領導這二者之間的權責未能得到明確劃分;2)行政決策失誤的責任追究難以落實,一方麵沒有形成具體的標準,另一方麵也缺少與之對應的適用範圍:3)未能針對行政決策失誤這一可能發生的情況,製定科學而係統的評估製度[3]。

3.對策

3.1行政決策立法的法治化

行政主體在製定和執行行政決策的過程中,首先要考慮的事情是,立法機關是否針對這一類事項製定並頒布了相關法律或者規定,然後基於相關法律或者規定來製定和執行行政決策,而不允許采取想當然的做法,這也是法律保留原則一個重要體現以及基本內容。具體而言,行政權在執行之前,一定先要提報給人大,且獲得批準之後,才允許實際執行,總之,行政權應時刻接受、配合人大的監督工作。所以,應結合當前的社會發展情況,對《國務院組織法》以及《地方政府組織法》這二者進行必要的調整和完善:首先,應借助法律這一手段來進一步明確黨、人大、政府這三者之間的內在關係,同時明確三者的權責;其次,要將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這二者各自具有的決策權限進一步理順。大量實踐證明,若想保證行政決策的準確製定和高效執行,則需要通過法律手段來明確相關各方的關係以及權責分配[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