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行政決策法治化建設中存在的問題及其對策研究(2 / 2)

3.2保證行政決策程序的規範性

3.2.1完善行政決策議案的提出方式

目前的提出方式普遍是,由政府發現自身的相關問題,並對其予以必要的分析和總結,最終製定和提出與之相應的議案。這種做法的一個弊端就是,根本沒有將公眾參與問題考慮在內。為解決這一弊端,應設計一種公眾自主啟動提議程序,並明確規定哪些行政決策的哪些方麵公眾可以參與,然後由政府對公眾的問題以及建議進行必要審查,當審查獲得通過後,便可啟動行政決策程序。

3.2.2行政決策實施過程相關製度的法定化

首先,應針對行政決策問題製定相應的評估製度,並對其進行不斷完善。對於行政決策而言若想進一步提高其科學性,從而保證其權威性,則需要為之配備一個獨立於體係之外(相對而言)評估機構,且要保證該機構能夠完全或者基本上不受行政決策機構所施加的影響,最終得到一個符合實際情況的評估結論。其次,應針對行政決策反饋問題,建立健全有關製度。行政決策是一個統一的整體,既包括決策的製定,且包括決策的執行,還包括執行之後的相關反饋。所以,政府應針對行政決策反饋問題,建立健全有關製度,從而保證行政決策程序的完整性,同時保證反饋信息的有效收集,從而為行政決策的調整和優化提供有效參考,最終形成一種科學的、高效的行政決策的反饋循環機製。

3.3落實行政決策責任追究

當行政決策存在違法或者違規時,相關機構及個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通常包括兩種,一種是行政責任,另一種是刑事責任,所以,應立足於這兩大方麵來建立健全相應的製度:1)在行政決策製定和執行的過程中,應建立健全相應的行政責任製度,既要從實體角度入手,同時還應從程序角度入手。借助行政立法這一手段,來明確當行政主體在製定和執行行政決策的過程中,一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需要承擔何種行政責任;2)應於刑事立法之中對行政決策違法事件的主體進行明確定責,並對可能承擔的刑事責任進行細致規定,從而基於完善行政決策體係的考慮為之完善相應的刑事責任製度。

3.4完善行政決策監督體係

對行政決策進行分析發現,其本質屬於一種行政權力的行使以及運用。需要指出的是,不管是哪一種權力,均需要接受相應的監督,當監督存在缺失時,便會滋生專製以及腐敗,行政決策權力尤為如此。所以,政府應重視並做好行政決策監督體係的構建,隻有如此,才能保證決策的科學性,才能體現決策的民主性。在完善行政決策監督體係的過程中,可從以下方麵入手:1)強化權力機關對行政機關決策的監督;2)行政決策納入司法審查的範圍;3)建立健全行政評價法,加強公眾對行政決策的評估、監督。(作者單位:湘潭大學公共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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