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反向揭開公司麵紗問題之完善研究(1 / 2)

反向揭開公司麵紗問題之完善研究

經法視點

作者:張芮嘉

一、未明確規定能否反向適用該製度

傳統的公司法人格否認僅指通過“揭開公司麵紗”追究公司麵紗背後的股東個人之連帶責任。“反向揭開公司麵紗”則是指在“揭開公司麵紗”後由公司替股東承擔責任。①我國新《公司法》第20條第3款隻規定了傳統的法人格否認製度,並未明確反向揭開公司麵紗能否適用。

二、反向揭開公司麵紗問題

我國公司法規定了股東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濫用公司的法人獨立地位以及股東的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否則都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對於“反向揭開公司麵紗”理論界持謹慎態度.有學者指出,“反向揭開公司麵紗”需要權衡和考慮的各方麵利益更為複雜,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是傳統公司法理念的徹底顛覆。②因此,將“公司法人格否認”法理擴大解釋到“反向揭開”之場合時應規定更為嚴格的限製條件。

國內有學者認為,逆向否認公司法人格可以分為內部逆向否認和外部逆向否認。內部逆向否認指的是“公司中具有控製力的內部人(大多數情況下是控製股東)尋求否認公司人格,以便自己有資格提起對第三人之訴,或者使公司財產免於對第三方擔責。”③外部逆向否認是指“公司內部人以外的第三人提起要求法院否認公司法人格之訴,使公司財產為股東擔責。”④

三、明確反向揭開公司麵紗的特殊規則

與傳統的揭開公司麵紗相比,反向揭開公司麵紗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1、構成要件的特殊性

⑴主體要件的特殊性

反向揭開公司麵紗包括內部人反向揭開和外部人反向揭開兩個方麵的內容。在傳統的法人格否認製度中,提起法人格否認之訴的權利主體往往是公司債權人。在反向揭開公司麵紗中,又要區分內部人和外部人。

對於內部人提起的反向法人格否認之訴,通常是無過錯的股東及其利害關係人要求豁免其因股東的濫用行為給公司債權人所造成的損害,責任主體仍然是實施了濫用行為且致使公司債權人遭受損害的過錯股東。由此,內部人反向揭開公司麵紗之責任主體與傳統的法人格否認製度的責任主體相同。

對於外部人而言,我認為包括公司的股東包括自然人股東、法人股東和公益債權人(主要就是稅收、環保和勞動等行政主管部門)。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實踐中,有的股東為了達到其不法目的,通常會利用公司之間的關聯關係來逃避稅收,進而損害國家利益,此時反向揭開公司麵紗就有利於公共利益的保障。相對於公益債權人來說,自然人股東和法人股東屬於私益債權人,私益債權人反向揭開公司麵紗主要指特定股東的債權人提出揭開公司麵紗的請求,要求公司須承擔股東及特定控製人的個人債務。有學者提出外部人反向揭開公司麵紗的提請主體可擴張解釋到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實際控製人的債權人。⑤我比較讚同這種說法,那麼,可以提請反向揭開公司麵紗的公司私益外部債權人就包括公司的股東、實際控製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的合法債權人。

(2)結果要件的特殊性

內部人反向揭開公司麵紗要證明自己生活狀態糟糕,且其主張債權對執行公司的財產償還公司債務可能對自己造成不利後果或者其主張對己有利。而對於外部人反向揭開公司麵紗來說,責任主體濫用公司法人格的行為必須給他人或者社會造成損害。⑥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遭到濫用可能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也可能損害股東債權人的利益。當損害後果與濫用行為有關時,可通過反向揭開公司麵紗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並追究實施濫用行為的股東的責任。反之,則不能適用反向揭開公司麵紗。再者,濫用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要有因果關係。那麼就需要股東債權人證明其債權未獲足額清償是因股東的濫用行為導致股東的清償能力受損所致。否則也不能訴請法院要求反向揭開公司麵紗。

2、舉證責任分配的特殊性

傳統的揭開公司麵紗的舉證責任分配遵循公平和效益的原則來進行,實事求是,便利訴訟。對於內部人反向揭開公司麵紗,無過錯的公司股東及其利害關係人為權利主體。權利人需證明其要獲得更好的生活條件需要一定的公司財產,奉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較為適宜。除需要證明其與公司或控製股東之間的厲害關係外,還要證明自身生活狀況糟糕,需要保留必要份額以維持自身的基本生存。若不能證明則要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