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論我國私募基金框架的法製構建(1 / 2)

論我國私募基金框架的法製構建

經法視點

作者:鄭棟庭

摘要: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資本市場有著巨大投資的需求,在此背景下,產生於20世紀90年代的私募基金也在快速的發展著。由於其獨特的優勢成為了越來越多的投資者的選擇對象。毋庸置疑,中國私募基金已經具備相當規模,據不完全統計,國內目前的私募基金總規模已超過1萬億元,可見其在證券市場上發揮著重要作用。但由於我國資本市場建立時間短,經驗不足,這就造成目前我國大部分的私募基金還隻能遊走於“灰色地帶”,尚不受法律的約束、保障與監管。如果長此以往,必將阻礙資本市場的良性發展,甚至造成整個國民經濟的動蕩。因此本文將以私募基金為研究對象,結合域外有關私募基金法律規製的先進經驗以及我國目前的發展現狀,建立一套符合我國現階段國情的私募基金法律體係,從而實現其在法律的框架內實現良性發展。

關鍵詞:私募基金;投資基金;市場準入;保底收益

隨著私募基金的迅速發展,它對經濟社會產生了巨大的作用,因此私募基金得到了人們越來越多的關注,學界也展開了關於私募基金的研究與討論,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國內夏斌、陳道富《中國私募基金報告》首次較全麵、係統地對中國私募基金的現狀進行調查研究,對其產生的因素,行為模式及私募基金的影響進行闡述,並針對我國私募基金的特殊性進行分析①。韓誌國、段強側重研究了私募基金的發展模式、作用以及製度設計等。我們不難發現這些學者多數是從經濟學的角度出發,在法學領域並未形成有關私募基金的權威理論,因此對我們應該完善關於私募基金的理論體係,從而彌補這一空白。

一、我國私募基金發展的法律困惑

(一)私募基金的內涵界定

私募基金的出現是由於證券市場的迅速發展、基金製度的完善,盡管在經濟領域已經被廣泛的使用,但是我們不得不承認它在很大程度上是我國生造出來的詞語,因為在國外的法典和英文大辭典中並沒有相應的詞,這就導致了國內學界並沒有就私募基金形成統一的認識,對私募基金概念的界定也形成了各種不同的觀點。不可否認,目前學界對私募基金的界定是從不同角度、不同層麵進行的,都有一定道理,但是也並不全麵。為此,我對私募基金做出如下界定:所謂私募基金是基金發起人根據特定的投資目的,以非公開發行的方式向一定數量具有特定資格的對象募集資金並形成獨立的基金財產,在國外可以獲得注冊豁免,在我國可以不經過嚴格的注冊核準程序而設立的投資基金②。

(二)我國私募基金的發展現狀

我國的私募基金自產生以來就迅速繁榮和發展,隨著我國民間財富不斷增加,這種民間的私募基金不斷發展壯大,已經成為與證券公司、證券基金、保險公司等機構平起平坐的機構投資者③。據夏斌教授的《中國私募基金報告》估計,目前我國以五種投資類公司名義出現的私募基金,其資金規模便高達8000~9000億元,盡管這並不能完全代表現在所有的私募基金,但僅就此數字便已是現有以封閉基金為主的公募基金的十多倍④。2005年12月29日,國內首份《中國地下金融調查》顯示,中國目前地下金融的規模高達8000億元人民幣,其中私募基金的規模占到約6000億一7000億元。也就是洗8000億元地下金融資金,私募基金占了近九成⑤。我們不得不承認,私募基金自產生以來正以飛快的速度發展,並逐漸成為影響經濟平穩發展的重要力量。

(三)我國私募基金的法律困惑

1. 我國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並沒有得到承認

我國的私募基金從產生之後,隨著證券市場的繁榮就不斷的發展壯大,有更多的人會把私募基金作為投資的一種選擇,在我國當前的法律框架中,證券法、信托法都可以從中看出私募基金零星的影子,然而私募基金並沒有得到我國法律的明確承認和保護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這也就導致了在法律上並沒有明確的地位。這顯然是不利於我國私募基金健康穩定發展的。

2、我國私募基金的交易規則

任何一種投資手段,要想獲得良性的發展,就必須有一套大家都遵守的規則,這樣才能保證投資者、經理人在規則內辦事,進而促使其在法律的框架內行事。然而目前我國沒有專門的法律來規製私募基金。因此不可避免的,在交易過程中缺少明確的交易規則,這也就導致了目前我國私募基金市場存在著內幕交易嚴重、操縱股票價格等違背法律的現象,嚴重影響了金融市場的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