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論我國私募基金框架的法製構建(2 / 2)

3、保底收益條款的效力

所謂保底收益是指從事民間私募基金業務的資產管理公司、谘詢公司為了吸引客戶對投資者做出的保證資本金的安全、保證年代收益等承諾。其根本的目的就是為了吸引投資者的投資。目前,保底收益條款的存在在學界引起了很大的爭議,無法確立其效力,這就導致了私募基金可能會向非法集資靠攏,這就嚴重動搖了私募基金尋找的合法性。

二、我國私募基金法律製度的若幹構建

(一)私募基金法律規製的目的

既然私募基金目前正以不可阻擋的速度飛速發展,成為了影響我國證券市場的重要因素,那麼私募基金還處於法律的灰色地帶就不合常理,因此我們就必須從法律上對其加以規製。一方麵是使其得到法律的承認,獲得了法律地位,從而使私募基金的運行能夠得到法律的認可與保護。另一方麵,如果從法律上對私募基金加以了規製,那麼我們就能對私募基金從法律上對其加以約束,對內幕交易等違法行為加以遏製,從而實現其在法律的軌道上良性發展。

(二)構建我國私募基金法律製度的具體構想

1.完善有關私募基金的立法,明確其合法地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起草過程中就出現了一個爭議較大的問題:就是私募基金是否應納入《證券投資基金法》調整?與會專家形成了不同的觀點,產生了分歧。爭論的最終結果是是僅在其中以第101 條做了原則性的規定:“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機構,向特定對象募集資金或者接受特定對象財產委托從事證券投資活動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根據本法的原則另行規定”⑥。然而隨著私募基金的發展,《證券投資基金法》的模糊規定已經不能適應其發展的需要。應該明確對私募基金加以闡述,明確其法律地位,從而實現其在法律的框架下平穩發展。

2. 建立私募基金的市場準入製度

我國現階段沒有從法律上對私募基金加以規定,這就導致了我國目前私募基金市場的混亂,魚龍混雜,嚴重影響了私募基金的平穩發展,甚至連其存在的可能性基礎也在動搖。這就迫使我們必須建立私募基金的市場準入製度。從法律上確定私募基金投資者的條件:有理性的判斷能力、較強的投資經驗和風險承擔能力⑦。同時更為重要的是對私募基金發行準入的規定以及管理人的規定。必須明確發行人、發行人數、發行方式、以及管理人的資格的限製,從而提高私募基金市場的準入門檻,這對私募基金的發展起著重要作用,也可以將私募基金的風險控製在最小的範圍內。從而實現我國私募基金市場的良性發展。(作者單位:東北師範大學政法學院)

參考文獻

[1]何寶玉著:《信托法原理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2]鍾向春《中國私募基金立法問題研究》[D].北京,清華大學.2004

[3]文傑著:《投資信托法律關係研究》,中國社科出版社2006年版

[4]魏丹《論我國私募基金的法律規製》[D].吉林,吉林大學,2004

[5]夏斌、陳道富著:《中國私募基金報告》,上海遠東出版社2002年版

注解:

①夏斌、陳道富中國私募基金報告金融研究,2001.8.

②王華林我國私募基金法律規製 2011.4

③曹紅輝.揭開你的麵紗-中國的私募基金芻議.私募英雄[M].山西:山西人民出版社,2008.1.

④夏斌. 中國私募基金報告金融研究,2001.8.

⑤中國地下金融調查中央財經大學,2005.12

⑥梁瑩.中國私募基金法律製度研究華僑大學

⑦趙意奮、邱吉論我國私募基金市場準入製度寧波大學學報 2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