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製約我國器官捐贈的因素並不僅僅是合理補償這一方麵。傳統的文化觀念深刻地影響著器官捐贈的進行。亡故後保持屍體的完整性的想法使得絕大多數的人不會選擇進行器官捐贈,即使某些器官完全可以摘取進行移植。此外,器官移植的透明度也影響著人們的捐獻意願。因此,要想激勵和推進我國的器官捐贈,合理補償並不是真正的解決之道。然而,建立起器官捐贈的合理補償機製,會在一定程度上推動器官的捐贈。
二、器官捐贈合理補償遵循的原則
器官捐贈合理補償,首先應當遵循如下原則:
(一)自願原則
器官捐獻和接受雙方都應當本著自己的意願而行,尤其是捐獻者,不能強行索要補償,更不應當用撤銷捐贈為由要挾接受方進行補償。現實中很多器官接受者親屬不願見捐獻者親屬,很大一部分的原因就是擔心其索要補償。接受者在治療疾病的過程中已經花費了大量錢財,在這種情況下被索要補償幾乎是捉襟見肘、雪上加霜。補償方式、補償對象、補償數量等因素,都應當雙方自願。
(二)合理原則
器官作為人體的組成部分,不能夠作為物進行交易。自然人死亡之後進行器官捐贈,接受方對其親屬或者指定的人進行補償,應當符合合理原則。這主要是針對補償方而言,補償方不能因為補償捐獻方而繼續承受更大的經濟負擔。捐獻方同其不捐獻相比,能夠得到接受方的補償,無論多少都算是合情合理。
(三)公序良俗原則
捐贈方和接受方的行為和目的不得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不得違反國家和社會的一般道德。摘取人體器官進行移植除了涉及醫療方麵的程序之外,也涉及到社會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這不僅僅是公益,不僅僅是利他行為,也具有人道主義的特質,因此需要雙方妥善維護。任何情況下都要體現出對捐贈者的尊重和禮敬。
我們倡導對器官捐贈進行合理補償,其主要目的在於對這種行為的激勵和褒獎。如何通過構建褒獎、救濟、補償製度來維護這種善意,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路途中也不可能是一帆風順的,我們需要克服一切的艱難困苦,迎難而上。(作者單位:四川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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