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國缺乏對於民事訴訟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客觀需求
除了缺乏民事訴訟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賴以依存的法律文化基礎之外,我國民事訴訟也缺乏對於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客觀需求。當前草草設置的私錄試聽資料排除規則,已經給我國民事司法實踐帶來了諸多困境,全麵鋪開將會產生更多的負麵效果,而且這樣的規則設置也是不必要的。
首先,民事訴訟中爭訟的雙方主體均為平等的個人,而對於證據的收集也主要依賴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進行,不像刑事訴訟中有國家公權機關的介入。雖然民訴法對某些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仍然保留有法官依職權調取證據的可能,但這種案件的數量是及其少的,而且實踐中法官也基本不可能采取其他違法手段取證之可能②。所以,民事訴訟中不存在公權侵害私權的可能。對於侵害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合法權益的非法取證行為,完全可以通過民事侵權之訴或者行政處罰、刑事製裁等手段予以規製,為了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保障案件的公正處理,法院完全可以將取證手段違法但內容真實可行的證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其次,司法實踐表明,采取非法手段獲取證據的當事人,往往是在民事糾紛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但又缺乏合法手段獲取關鍵證據的訴訟弱勢方。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往往就會把這些對於證明案件真實情況具有重要意義的關鍵證據排除於訴訟之外,這不僅會使得合法權利被侵害的訴訟當事人得不到公正的處理。更有甚者,這樣的排除規則還會主張社會社會生活中不誠信,不道德的風氣,對於民法帝王條款之誠實信用原則,以及民事訴訟中的誠實信用原則都會造成不小的侵害。
最後,我國民事訴訟實行一元化的法庭結構設置和分段式審理的審理流程,同時在案件裁判過程中由采取民主集中的合議製。因此,在我國民事訴訟中,對於證據和訴訟事實的認定是在訴訟中逐步展開的,並不像日本一樣,存在庭前的證據開示製度,無需在庭前對於證據進行嚴格的篩選、排除。且我國民事訴訟證據製度不同於英美法係的證人中心主義,也不同於大陸法係的書證中心主義,對於案件事實和證據能力的認定機製比較靈活,對於手段違法而損害到證據真實性的證據,可以通過證據證明力的審查判斷與比較在最終認定案件事實時予以排除③。(作者單位:山東大學威海校區法學院)
參考文獻:
[1]畢玉謙:《民事證據原理與實務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50頁。
[2]陳紹會、穆麗霞:《民事訴訟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研究》[J],《中國石油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2年第5期。
[3]吳越:《我國民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研究》[D],吉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3年。
[4]李浩:《民事訴訟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探析》[J],《法學評論》2002年第6期。
[5]李祖軍:《論民事訴訟非法證據排除規則》[J],《中國法學》2006年第3期。
[6]張立平:《中國民事訴訟不宜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J],《中國法學》2014年第1期。
注解:
①張立平:《我國民事訴訟中不宜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J],《中國法學》2014年第1期。
②畢玉謙:《民事訴訟上的非法證據排除:理論學說與認定標準》[J],《證據科學》2012年第4期。
③畢玉謙:《證據適格性與證據排除:三大訴訟間的比較與檢視》[J],《證據科學》2013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