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民事訴訟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廢除
商界論壇
作者:蒯會敏
摘要:對於民事訴訟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學術界存在存置論與廢止論兩種不同的觀點。在2013年實施的新《刑事訴訟法》中,規定了較為完善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但在隨後修訂的新《民事訴訟法》卻回避了這一爭議頗多的問題。我國偏重追求實體正義價值的法律文化傳統中,不存在民事訴訟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所設立的製度基礎,同時我國民事訴訟司法實踐中也缺乏對於民事訴訟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現實需求。因此,我們應當廢除當前民事訴訟中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由法官依照自由心證原則對於證據進行取舍。
關鍵詞:民事訴訟; 非法證據; 排除規則
對於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特別是私錄試聽資料排除規則的理論弊病與實踐困境的分析,可以看出,當前我國所確立的民事訴訟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弊病百出的,繼續要對於改部分證據規則予以修正。在我國民事訴訟中,非法證據規則是否必要可行,對於非法證據存置論與廢止論兩種觀點,我們的選擇應當何去何從?這需要結合我國的現行製度條件和訴訟文化,予以更加深入的思考和分析。
一、我國傳統法律文化與民事訴訟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不適應
與西方國家相比較,我國的法律文化傳統,更加傾向於對於實質正義的追求。自古以來,我國法製理念基本上是以倫理、道德以及法的社會效果等外在標準作為主導地位,提倡法律的簡約化,對於法律的程序性功效態度遍比較消極。時至民國時期,以西方形式主義為代表的法律文化在我國廣泛傳播,當時的立法中,大量的移植和學習大陸法係國家的法律製度,特別是在訴訟製度上,因為民主、人權理念的引入,原本法製體係中注重實質爭議的傳統漸漸被拋棄了,但這種程式化的訴訟模式並沒有獲得廣大群眾的普遍認同。反而當時共產黨體製下的馬錫五審判方式,卻體現出了更為強大的生命力。這種審判方式在吸收西方國家訴訟理念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偏重於實質正義的訴訟理念,將法官依職權主動收集證據的職權主義訴訟模式與訴訟程序的簡便靈活的要求相結合,是對於我國傳統法律文化和訴訟製度的揚棄,擁有良好的民眾基礎,獲得了廣泛的讚譽。而隨著新中國的成立,以馬克思主義意識形態為指導,馬錫五審判方式被進一步製度化,確立了我國“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司法原則①。隨著時代的發展,我國又提出了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政治效果,三效合一的司法政策。要求司法機關在處理矛盾、解決糾紛不僅要注重法律的適用,同時需要更加注重“情理法”的衝突與協調,這樣的司法政策,深刻的反應了我國司法對於實質正義實現的關切與要求。可以說盡管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進程不斷的向前推進,但是偏重實質正義的法律文化傳統卻依然根深蒂固。
任何一種不適用社會需要的司法製度,總會隨著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而被社會所淘汰,但我國偏重於實質正義的法律傳統,在當今市場經濟如此發展的改革新時期,依然根深蒂固,這說明,我國司法對於實質正義的追求,是有強大的社會基礎的。其實,訴訟文化偏重於實體或者程序正義,隻是在實體與程序兩種不同的價值衝突之中的一種必然的選擇,並不代表其背後所蘊含的法律文化就有優劣之分。既然對於實質正義的價值追求已經內化為了我們民族的法律文化特質,具有牢固的社會基礎,那我們自然不能隨意的將其拋棄。民事訴訟中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以犧牲實質正義為代價而構建的,這個與西方國家形式主義的法律文化有著一定的契合點,但與我國偏重實質正義的法律文化的內在訴求,卻相去甚遠。因此,基於對我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分析,筆者認為,不應在我國民事訴訟中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