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論債務與義務的聯係與區別(1 / 2)

論債務與義務的聯係與區別

商界論壇

作者:張力

摘要:債務與義務在概念上存在包含與被包含的關係。如果將除債務之外的義務視為原義務,債務則是義務人在違反原義務後所應承擔的具有救濟權屬性的義務。從本質上區分債務與義務的概念,有助於重新規劃債的發生根據體係,明確債的本質。

關鍵詞:債務;義務;救濟途徑

債務乃債權相對應的法律概念,有債權始有債務,而債務則是保障債權實現的途徑。然當前民法學界權利本位的觀念,使得許多研究都以債權為視角,債務的理論問題隻得通過債權的角度來解決。在傳統民法上,債權分為合同之債、侵權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相應的債務也被劃分為基於合同、侵權行為、不當得利而產生的債務。傳統民法認為隻要合同成立即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係。債權的本質為請求權,但在履行期屆至前債權人卻無法對債務人行使請求權,那合同成立之時合同當事人所擔負的是債務抑或是需主動履行合同的義務呢?不免在此產生疑問。這就涉及到對債務與義務本質的認識,兩者之間有何區別與聯係,下文將從這一疑問出發作進一步探討。

1.新視角下的義務與債務

1.1義務的內涵。在現代漢語上,“義務”一詞主要有兩方麵的內涵,一個是在法律層麵,按照法律規定應盡的責任;一個是在道德上應盡的責任[1],如同鄰裏間相互照顧的義務、同窗間互助的義務等,這僅受內心道德的約束。法律上,學者將義務定義為“法律所加於當事人作為或不作為之約束,揭示了義務的約束性或限製性,是對某些行為的約束和權利的限製。”

1.2債權關係新解讀下債務的內涵。現代漢語上將債務釋義為“債戶所負還債的義務”[2],認為債務也為義務的一種。誠然,義務的範圍很廣,除債務外,還包含一般人對物權人之物權負有不妨害其物權行使之義務等等。在傳統民法上,債的本質屬性為請求性,即特定人請求特定人為一定的給付。物權、知識產權等絕對權的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第三人,其要求義務主體負容忍的不作為義務。倘若義務主體違反容忍義務,對權利人的權利構成侵害,則在權利人與違反義務人間就會產生特定的債權債務關係,使違反義務人承擔一定的法律後果。如果把除債務之外的其他義務稱為“原義務”,債務則是債務人違反法定或約定的原義務,依法律規定應為特定行為的法律現象。原義務主要依靠義務人的自覺履行。當義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故意違約時必須讓違反義務人承擔法律所規定的後果以保障權利人權利的實現,即請求違反義務人對權利人履行債務使權利人的權利得以滿足。這時在原權利人與違反義務人之間形成債權債務關係,原權利人轉變為債權人,違反義務人轉變為債務人。基於債權具有請求性的屬性,債權人可請求債務人為一定行為以實現自己的權利。債之理論所要解決的就是社會成員違反義務後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的問題,即依據法律必須為某種給付。

2.債務與義務的聯係

2.1從範圍上看,債務為義務的一種。義務是依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當事人作為或不作為之拘束。不僅包括法律所規定的對物權、知識產權等絕對權承擔的容忍不作為義務,還包括侵犯他人權利、取得不當得利無因管理後的賠償或返還義務,以及當事人之間約定的合同義務。債務僅包含基於違約、侵權、取得不當得利、獲得無因管理而產生的義務,其具體履行方式也基於法律的規定,而不是當事人的約定。即債務是義務的一部分,是原有義務人違反義務後產生的一種具有救濟屬性的義務。

2.2從邏輯結構上看,債務為原有義務的救濟途徑。對物權、知識產權等絕對權的容忍義務及合同約定義務通過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形式確定了每個社會成員的權利義務關係,是維持整個社會秩序的基礎。當原有義務人不自覺履行義務時,原權利人可對違反義務人行使債權,請求其為特定的給付以實現自己的權利,違反義務人則需承擔相應的債務。債務的產生以違反義務為前提,是原有義務的救濟途徑,其主旨是通過向違反義務人施加債務,以督促社會成員自覺履行各項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