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論債務與義務的聯係與區別(2 / 2)

3.債務與義務的區別

3.1產生目的不同。義務是基於社會責任而產生。通過為社會成員設定權利義務,才使得整個社會秩序井然有序,每個社會成員都能享受到自己的權利。債務是基於義務人不自覺履行義務而產生,從而在權利人與違反義務人之間形成債權債務關係,權利人可對義務人行使請求權以實現自己的權利。債務產生的目的就是通過向違反義務人施加債務,以督促社會成員自覺履行義務。

3.2本質不同。義務的概念包含債務,但本文所述的義務僅指債務以外的其他義務。義務的本質就是維護權利人在法律上的自然狀態,以民事義務和民事權利為內容的法律關係是在適法事實基礎上形成的,故民事義務屬於適法狀態的範疇[3]。而債務是在義務人違反義務後在原權利人與違反義務人間形成的債權債務關係,以債權債務為內容的法律關係則是在違法事實基礎上形成的,故債務的本質係救濟、補償。在侵權行為發生之後,加害人就成為侵權賠償之債的債務人,須向受害人承擔賠償損失之債務。與正常的對他人人身的安全保障義務相比,加害人所負損害賠償之債務係義務人違反義務後的救濟途徑。

3.3履行方式不同。在原權利義務法律關係中,大多為絕對權法律關係,義務人是社會中不特定的主體,他們常以不作為的方式對權利主體負容忍義務;在少數如掌控危險源的情況下,則需以積極作為的方式來履行義務。而債權債務關係中,債權人債務人雙方當事人特定,債務的履行一般須以積極作為的方式完成。但也有少數合同約定債務人以不作為方式履行的情形。隻不過大部分債務的履行須以積極作為的方式來完成。

3.4實現途徑不同。原權利所對應的義務源於國家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而產生以確定社會成員的權益歸屬關係,依賴於義務人的自覺履行。權利人對義務人不享有請求權,僅能提醒義務人自覺履行義務,義務人擁有的否履行的自由。而債務是義務人不積極履行義務或違反義務後,對原權利人所負的完成一定給付的義務,債權人可請求債務人積極履行債務。如若債務人拒絕履行,債權人可請求公力救濟,債務人沒有選擇履行及不履行的自由。

4.債務與義務區分的意義

4.1重新規劃債的發生根據體係。通過對債務與義務進行區分,使我們對債的發生根據有更深刻的認識。債是違反義務的責任在私法上的表現形式,具有救濟權的屬性。因此需糾正傳統民法上將合同成立當作合同之債成立起點的看法,因為合同隻是設定了當事人間的權利和義務,在合同成立後履行期屆至前,權利人對義務人並不享有合同履行請求權。合同違約後,權利人才可對義務人請求其繼續履行,支付違約金等等。與侵權等違反義務之性質相同,都屬於私法中的救濟權,在公法上則體現為民事責任。因此應該將合同違約、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一並當作引起債法律關係的法律事實,糾正長期以來將合同成立視為債發生的原因而引起的原權利與救濟權之間的混亂,使債的發生原因更具統一性。

4.2厘清民事義務與債務之間的邏輯關係。民事義務是債務存在的前提,債務則是違反義務的救濟途徑。在傳統民法上,並未對義務與債務之間的邏輯關係有詳細的論述。除去屬於債務的義務都屬於與原權利相對應的原有義務,而債務則是對原有義務違反後產生的私法上的救濟方式。因此民事義務與債務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係,原有義務與債務則是前提與救濟途徑之關係。(作者單位:華東政法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