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當前民事訴訟非法證據排除雖然僅僅存在於私錄試聽資料排除領域,但在司法實踐中已近造成了不小的司法困境,規則實施的現實與該規則設置的初衷嚴重背離。一者由於對於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標準不明確,導致部分輕微侵害他人合法權益而取得的證據被排除,使得原本取證手段和資源原本就非常有限的訴訟當事人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二者,即使當事人的取證行為嚴重侵權或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也並不意味著這種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必須排除,否則會使得某些明顯處於訴訟弱勢地位的當事人麵臨雙重不利的法律後果。例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勞動糾紛,用人單位拒不承認二者存在勞動關係,勞動者也無法取得相關的勞動合同,遂通過不法手段,竊取了其與用人單位之間訂立的勞動合同、如果該證據被排除,則勞動者不僅要受到刑事責任的追究,還要承擔證據被排除的不利後果,這將會對民事訴訟的公正性造成毀滅性的打擊。基於實務與理論的雙重困境,廢止論觀點認為,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基本上隻適用於刑事訴訟,其在本質上屬於刑事訴訟中人權保障的內容,與民事訴訟這種平等主體之間的訴訟沒有關係,因此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僅僅應存在刑事訴訟法領域①。
針對民事訴訟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存置論與廢止論兩種不同的觀點,如何處理民事訴訟中產生的非法證據,以何種態度對待民事訴訟中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這已然成為了民事訴訟司法改革過程中,不得不回避的一個問題。因此,我們不妨以當前我國民事訴訟中最具有爭議的私錄試聽資料排除規則為著眼點,對於我國民事訴訟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相關立法概況進行一個係統的梳理,權衡在民事訴訟中設置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利弊得失。(作者單位:山東大學威海校區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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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
①易延友:《證據法的體係與精神——以英美法為特別參照》,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9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