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民事訴訟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存廢之爭
商界論壇
作者:蒯會敏
摘要:對於民事訴訟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學術界存在存置論與廢止論兩種不同的觀點。在2013年實施的新《刑事訴訟法》中,規定了較為完善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但在隨後修訂的新《民事訴訟法》卻回避了這一爭議頗多的問題。但事實上,我國現行的以私錄試聽資料排除規則為代表的民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理論和實踐上都存在諸多的困境,這一問題是亟待解決的。
關鍵詞:民事訴訟; 非法證據; 排除規則; 利益衡量; 製度條件
引言
自上世紀美國首先在民事訴訟中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以來,該規則已經逐步成為了兩大法係絕大多數國家民事訴訟所承認與采納的基礎規則。隨著我國民事訴訟製度改革的推進,民事訴訟中對於案件事實的發掘與調查的任務,逐步由國家向但是人轉移,在這種背景下,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設置與運作流程也變得越來越複雜。在經曆了1995 年的《批複》到2001 年的《證據規定》,在我國民事訴訟的證據立法中,初步確立了部分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這些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主要片麵的集中在對於私錄資料的非法證據排除領域,但對於私錄資料的合法性認定與具體是否應當排除的情形在理論界與實務界中依然存在不小的疑問。這些簡單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並沒有很好的起到對於民事取證行為合法性和第三人合法權益維護的作用,反而給訴訟雙方當事人造成了一定的訴訟障礙,在這種背景下,我國民事訴訟是否需要設置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仍然需要我們進行深入的討論的審慎的對待。
一、民事訴訟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存置論
目前,對於我國民事訴訟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存廢之爭,存置論的觀點占據了主導地位,這一觀點的主要依據來源於西方國家對於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一般理論,主要是基於公民基本權利保護理論、程序正義理論以及利益權衡理論認為,我國民事訴訟中,應當保留原有的私錄資料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並且進一步確立更加完善成體係化的民事訴訟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持有這中觀點的學者認為:首先,民事訴訟的價值除了重現案件的客觀事實之外,更重要的是讓那些在訴訟中受到利益牽連的案外人或者訴訟參與人得到公平公正的對待,如果相關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在其形成和取得過程中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權利,但法院依然將這種證據作為判決依據的話,法院判決的司法公信力將會大幅削弱,也會使公民基本權利所受到的侵害程度進一步加深。
其次,現代民事訴訟對於程序自身的正當性的注重,已經遠遠超過對於實體正義的追求。正是基於訴訟本身對於程序正當的價值追求,訴訟中才要求裁判者通過公正的法律程序對於案件進行裁判,以確保正當程序的價值要求的實現,裁判者不能簡單的為了裁判結論的正確性而忽視對於程序公正價值的考量。如果裁判者對於非法取得的證據予以采信,並將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雖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實現的個案的正義,但從總體法製體係的角度來看,這種以犧牲公民的基本權利以及訴訟程序正義價值所取得的個案正義,實質上是對於總體司法公正的破壞,是對於司法公信力的打擊。
二、民事訴訟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廢止論
相較於支持民事訴訟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存置的觀點,也有部分學者基於民事訴訟本身的特性以及其與刑事訴訟的差異性分析,並結合我國的司法實際與法律傳統認為,在我國民事訴訟中,不應當設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原來的私錄試聽資料排除規則已經給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造成了不小的訴訟障礙,其實施過程中也產生了不小的問題,如果將這種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擴展到民事訴訟的全部證據種類,這將會對於我國民事訴訟化解民事糾紛的這一主要職能造成嚴重的衝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