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析我國民事審前程序製度之完善(1 / 2)

淺析我國民事審前程序製度之完善

政策法規

作者:王美

【摘要】由於我國未形成嚴格意義上的審前程序,而隻是在立法上零散的規定了一些審前準備活動,這不僅不利於切實有效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實現,也不利於提高糾紛解決率。為此,筆者將在在本文中通過介紹審前程序設立的理論價值以及剖析我國審前程序的現狀來提出完善我國審前程序的具體措施。

【關鍵詞】審前程序 價值 現狀 完善措施

民事審前程序即庭前準備程序,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之後直至開庭審理之前所進行的一係列訴訟程序的總稱。在民事訴訟中設置審前程序是十分必要的,其可以起到整理爭點、固定證據、最大程度地獲取證據資料、防止訴訟突襲等作用,甚至可以提前結束爭議,減少進入正式審判的案件數量。下文正是要通過對審前程序設立的價值意義的探討來進一步對比我國此程序存在的弊端,進而提出完善措施建議,以期此程序能最大限度的發揮其應有的功能。

一、設立審前程序的理論價值

眾所周知,公正是審判所要追求的首要目標。公正可分為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所謂程序公正即要求審判者要始終保持中立地位,為雙方提供對等的辯論和防禦機會,並禁止法庭上的“突然襲擊”。對我國民事訴訟來說,設計審前程序的主要目的就是在於確定爭點,防止證據突襲,為庭審做準備。審前程序能夠確保當事人之間及時了解對方的主張和證據,並提供平等的辯論機會,與之相配套的舉證時限製度,更能有效地防止了訴訟突襲的發生,使庭審真正成為當事人的平等對抗。其次,審前程序極大的提升了這訴訟效率的實現。通過審前程序的準備,雙方對彼此掌握證據的程度及訴訟結果都有著較為準確的預測,這有利於雙方提前達成和解。最後,訴訟效益是指在提高訴訟效率的前提下,降低訴訟成本而是訴訟效益不變或得以提高的狀態。審前程序由於賦予了當事人負責調查收集證據的權力和義務,國家在這方麵的投入大為減少,降低了訴訟成本,提高了效益。而對於當事人來講,由於隻能在審前程序中提供證據,確定了爭點,亦能防止訴累。

二、民事審前程序在實踐中的作用

民事審前程序是與庭審程序聯係密切但又具有其獨特訴訟功能的一種製度,具體來說其實踐作用包括以下幾個方麵:

(1)最大程度地獲取證據資料。現代各國的司法製度均實行證據裁判主義,由當事人運用收集證據去說服法官。因此,審前程序的一項重要功能就是盡可能地獲取與案件有關的證據資料,以幫助法官發現或接近案件的真相。

(2)整理爭點,固定證據,防止訴訟突襲。通過審前程序,可以確立理清案件爭點,這就會使得開庭審理的爭點具體化和固定化,防止在開庭時浪費過多時間爭論爭點。庭前證據交換可以雙方當事人提前做好防禦準備,防止證據突襲。

(3)提前結束無爭議的訴訟程序,減少進入正式審判程序的案件數量。庭前爭點固定和證據交換等有利於當事人對案件有一個可靠的把握,有利於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減少開庭審理案件數量,進一步提高了訴訟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