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教法學家的分歧(1 / 3)

論教法學家的分歧

穆·穆斯塔法著賈保平譯

人們常常會注意到伊斯蘭國家的不團結和他們之間的分歧,導致伊斯蘭陣營渙散、爭鬥和毫無裨益的、喋喋不休的爭論以及滋養理智僵化的宗派主義思潮。究其原因,不難發現所有這些問題的發生,起初都是緣於教法學家之間的分歧。人們馬上會意識到並且追尋導致教法學家分歧的原因,而且會聯想到這些分歧是對伊斯蘭民族的報複,這也是伊斯蘭的敵人們、歪曲事實的東方學者的追隨者們蓄意煽動的。他們以此來削弱伊斯蘭民族的信仰,分裂他們的陣營,在他們之間引發遲疑、猶豫和動搖,在他們的心中播下信仰匱乏的種子,讓他們的曆史和教法學家由此而蒙受恥辱。

同時,人們也會注意到《教法原理學》和《宗教立法學》方麵的豐厚遺產,探求宗教律例及其原因以及每位教法學家的教法淵源和依據,如果把研究方向局限在某一教法學派的部分律例的立法形式之中,就可以發現在其他教法學派中有類似的形式存在;如果涉足所有的教法學派,就會為這些相互關聯的教法學的博大精深而振奮不已,如馬威爾迪的《哈威》(《教法大全》)、伊本·嘎達麥的《穆阿尼》(《律例詮釋》)、卡撒尼的《百達伊歐·薩那伊阿》(《精品攬勝》)、嘎拉菲的《紮海勒》(《教法寶藏》)。所有這些成就讓人們充分體驗到了優秀的教法學家們和先賢們留給我們的這些教法遺產。公正地評價他們所付出的不懈努力,並對他們美好的意願、純潔的功修、虔誠為主的舉意而心悅誠服。那麼,你就會完全了解到數家教法學派的出現是一種巨大的恩賜,伊斯蘭民族的多元化是一種慈憫。這種多元化表現是合乎邏輯的、理性的。同時,這種多元性的局部表現也呈知識性和客觀性。以上兩種相互對立的觀點傾向促使我們去探索、了解所有分歧原因的真相。

我們可以迅速下這樣的結論:教法學家之間分歧的原因與教法原理學無關。因此,我們就可以把這一重要的、必須的課題置於一種特定的領域之中詳細論述,如教法內容、或比較教法、或宗教立法史、或教法證據。同樣,我們也扼要說明教法原理在這些分歧原因中的地位以及教法原理和教法學家分歧之間的相互影響。

闡述這一問題之前,我們有必要論述一下這一課題當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實質問題。然後,我們再扼要說明最主要的分歧原因,特別是那些與教法原理有關的原因。

一、教法學家分歧的實質

1.在立法過程中的分歧是自然的、正常的、不足為奇的。世界上任何立法都難以避免,甚至在人類的任何學科中都無一幸免地會出現分歧。文學家在寫作和文藝評論中見仁見智;詩人在吟詩作賦中各展風采;法學家在闡釋法律時各持己見;法院在執行法律條例時,盡管適用的是同一部法律,結果卻大相徑庭;曆史學家在曆史事件及其傳述中莫衷一是;同一個人的意見忽左忽右。與此相同,醫生在診斷時、工程師在評估工程時、專家在研究課題時都會有所不同。

2.教法學家在伊斯蘭教法中的分歧隻局限於教法的部分枝節中,對教法總的原理則完全一致。無論是在宗教原理方麵,即信仰和伊斯蘭教的各項功課,或者是在立法原理方麵,即《古蘭經》、聖訓、公議和類比,教法學家的認識是相同的。教法學派的奠基者們在穆斯林的信仰方麵是完全一致的。這種信仰建立在對真主、天使、經典、使者、後世,好、歹的前定等完全誠信的基礎上,在伊斯蘭教的各項功課方麵也完全相同,如作證詞、禮拜、齋戒、天課和朝覲。他們一致確認《古蘭經》的正確性以及轉述的連續性。確認《古蘭經》是真主的語言,是穆斯林的證據之源,對其中的每個字母都沒有分歧。他們對聖訓的證據性也沒有爭議。聖訓是真主經典的解釋,是立法的基本源泉之一,悖逆伊斯蘭教法,脫離大眾信仰者才會對此持有異議。至於公議和類比中的分歧,則局限在很小的範圍內,遜尼派與大多數人對此觀點一致。教法總原理的一致性是偉大的真主對伊斯蘭教法的一種恩賜,伊斯蘭大法是真主下降的最後一部法律和最終的使命,他借此保護大地萬物及人類。真主說:“我確已降示教誨,我確是教誨的保護者。”(15∶9)至於教法枝節及詳細律例中的分歧則無傷伊斯蘭教之大礙,也不影響其本體、權威性和通例,甚至於它是民族永恒及進步的一種標誌。

3.部分立法淵源方麵的分歧通常是表麵的分歧,或者是文字、術語方麵的不同。術語是無法避免的,分歧的結果往往是達成共識,其影響隻局限於有限的、枝節性的問題當中。哈乃菲學派和馬立克學派、沙斐儀學派之間,在擇優性的本質上沒有分歧。事實上,哈乃菲學派、沙斐儀學派和馬立克學派之間,在那些眾所周知的公益原則上也沒有分歧。因為,沙斐儀學派和哈乃菲學派更多地以那些公益原則闡明事物的緣由並以此立法。同樣的律例適用於慣例、習俗、聖門弟子的主張、連續性原則、功利適用原則和我們以前的任何教法。

4.教法學權威之間的分歧曾是伊斯蘭圖書館收藏這些教法財富的原因。我們以這些在世界上少有的豐富多彩的多元教法的存在而自豪。在漫長的歲月裏,在文明的各個角落,這些財富讓立法更具靈活性,更富有生命力,從而滿足了發展、進步和文明的各種需求。

5.教法枝節的分歧(其教法原理相同)是對伊斯蘭教的一種恩賜、慰藉和寬容。假如伊斯蘭教隻局限於一種教法學派,那麼她就會借助其他學說;假如一個民族難以就某件事進行裁決,她就會求助於其他法係。本·阿布杜·阿齊茲曾說:“我不高興看到穆罕默德的追隨者們沒有分歧,因為,如果他們沒有分歧,也就沒有了寬容。”

6.各學派創始人之間的分歧有各種客觀性的、知識性的原因。這些分歧,絕非消遣、私欲或爭強好勝。這一點無需引證舉例,立法史及他們的生平都證實了這一點。對此持否定或懷疑態度的人,要麼是對這個民族曆史的無知;要麼就是排遣他們內心當中對伊斯蘭學者的憤恨、不滿和敵意。對於這些學者們來說,虔誠曾是他們的向導,禮拜真主是他們的目的,取悅真主是他們的向往,尋求知識、追求真理是他們崇高的願望。

7.在那些決斷性的經、訓明文中,其確定性和證據性從沒有分歧發生。《古蘭經》的確定性是肯定的,因為其連續性轉述,而確定性不曾發生分歧。同樣,連續傳述的聖訓的確定性也是肯定的,其確定性也不曾發生分歧。例如:禮拜的做法和朝覲的儀式。同樣,決斷性的證據因其在《古蘭經》和連續傳述的聖訓中不可能包含其他意義,也沒有分歧產生,如:前定和壽限。分歧的產生僅局限於意義不明的證據中和含混的確認中,如“單一”傳述。

8.穆聖時期從沒有分歧發生。因為穆聖是當時唯一的立法權威,他依靠啟示立法。聖門弟子如在某個律例中意見不一,又無《古蘭經》明文啟示,他們就到穆聖那裏了解正確答案。盡管如此,我們仍注意到,穆聖時期就存在這樣一個問題,即為了說明兩件事都相宜或相似,穆聖就曾設定過兩種不同的律例,或說明兩件事都相宜或一件事優於另一件事,這樣的例證不勝枚舉。如:

A.穆聖曾多次被問到什麼是最好的善功,穆聖的回答因對象、情況及提問者所處環境的不同而各異。有時回答:“為主道而進行的聖戰。”有時回答:“孝敬父母。”起初還說過“禮拜”等。穆聖又被問到什麼是伊斯蘭最美好的事物,穆聖回答說:“給人食物,給你認識或不認識的人說賽倆目。”

B.兩位聖門弟子來到偽信者穆薩利瑪那裏,穆薩利瑪抓住他們倆,並以死威脅,他對兩位聖門弟子中的一位說:“你說穆罕默德是誰?”他說:“真主的使者”。又問:

“你說我是誰?”他說:“你也是。”於是,穆薩利瑪釋放了他。當他問另一個人:“你如何認為穆罕默德”?他說:“他是真主的使者。”又問道:“我又是誰”?他說:“我聽不清楚。”穆薩利瑪問了三次,他都如此回答,於是他被殺了。這件事傳到穆聖那裏,穆聖說:“第一個人,他已得到了真主的赦免。第二個人,他已宣揚了真理,應向他祝賀。”

C.阿卜杜拉·本·麥斯歐德傳述:當我們從艾哈紮布“同盟軍”戰役撤退時,穆聖曾召喚我們說:“到達班尼·格勒紮之前任何人不得禮響禮拜。”尚未抵達到班尼·格勒紮,一些人擔心失去了禮拜時間就禮了響禮。另一些人說,即使耽誤了禮拜時間,我們也要趕到穆聖命令我們的地方再禮拜。穆聖說:“兩部分人都沒有違拗。”穆聖對聖門弟子分歧的不同裁決及各種說法如果能說明什麼問題,那麼,它隻說明了教法的靈活、寬容和易行,以便使教法承擔者在執行教法時不致感到困難。

二、分歧的主要原因

我們將通過例證列舉分歧中的一些最主要原因,不過多地探求和說明,隻究其目的。從這些分歧與教法原理學的關係方麵入手,我們將分歧原因分為兩部分。

第一部分,是不能直接歸屬於教法原理學的分歧原因。因為這些分歧原因先於教法原理學而存在。

1.天賦方麵的差異。這是指人們——其中包括教法學家和學者——被賦予的能力不同,稟性各異,也就是說人類的品質構成因人而異。同樣,兩個人之間的思維才能和內在素質是不可能相同的,因此,他們之間的觀點也就各不相同,隨之,他們殫精竭慮創製的教法律例也就風格迥然。謝赫阿裏·哈費福說:“那是因為人們的習慣不同,經曆各異,工作不一,意見相左,觀點懸殊。真主賦予人類以稟性,而對於真主的造化是不能更改的。”如果前提不同,其結果也就各異。他還說:“隻要人類秉承其固有的稟性、思想、觀點、易變性、生活方式、教育、修養、環境和習俗,那麼這種分歧不但過去有,現在有,將來也不可能消失。”表現在思維方式、理智、感觀職能和內在素質方麵的差異肯定會導致在同一問題中產生不同的意見和創製思想,這種不同無須推衍和論證。否認太陽會升起來的人才會否認這一點。這是偉大真主的跡象。真主說:“他的一種跡象是:天地的創造,以及你們的語言和膚色的差異,對於有學問的人,此中確有許多跡象。”(30∶22)但是,這裏有兩點需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