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接受回報方麵男女是平等的。在兩世賞罰上,伊斯蘭教認為男女享有同等待遇,提出了男女同勞同酬的思想,給男女在今生和來世以公平的競爭機遇和報償。《古蘭經》說:“男人將因他們的行為而受報酬,婦女也將因她們的行為而受報酬。”(4∶32)“我絕不使你們中任何一個行善者徒勞無酬,無論他是男的還是女的——男女是相同的。”(3∶195)“順服的男女、信道的男女、服從的男女、誠實的男女、堅忍的男女、恭敬的男女、好施的男女、齋戒的男女、保守貞操的男女、常念真主的男女,真主已為他們預備了赦宥和重大的報酬。”(33∶35)“凡行善的男女信士,我誓必要使他們過一種美滿的生活,我誓必要以他們所行的最大善功報酬他們。”(16∶97)“信士與信女,誰行善誰得入樂園,他們不受絲毫的虧枉。”(3∶125)5.在追求知識與文化教育方麵男女是平等的。伊斯蘭教同樣給予婦女像男人一樣的求知權,先知穆罕默德說:“學習是每個穆斯林男女的天職。”學習是接受知識的行為和活動,不僅宗教知識,也包括一切提高能力和認識的知識,男女在求知上是平等的。求知的目的在於應用和實踐,發揮個人的聰明才智向社會作貢獻,即勸人行善,止人作惡,因此,服務社會也是男女一律平等。
二、婦女有參與社會的權利
伊斯蘭教不僅規定男女平等,保障了婦女的權益,而且認為婦女有參政權和社會活動權。參政就是參加社會管理,例如選舉和擔任公職。先知穆罕默德臨終時,指示他的弟子們,要用選舉的方式推舉穆斯林社會的領導人,選舉的權利不隻局限在男子中,女人也有同樣的權利。在奧斯曼被推選成為哈裏法之前,負責推選委員會的阿布杜爾·拉赫曼·阿烏夫曾經向許多人征求意見,包括向婦女征求意見。婦女有權在法庭上作證,而且在婦女熟悉的問題上,女子的證詞受到最大的重視。《古蘭經》還為婦女規定了許多符合社會規範的法律準則和道德行為準則。
婦女有權接受社會責任。先知穆罕默德在最初傳播伊斯蘭教之際,第一個信徒就是女性,即他的妻子。《古蘭經》說:“你當與她們誓約,當為她們向真主告饒。”(60∶12)有許多聖訓記載,先知穆罕默德曾接見婦女信士,聽取她們的意見,允許她們參與討論政事和宗教,參加社會活動和自衛戰爭。在中國,穆斯林婦女的社會活動能力同樣值得重視。據俄文資料顯示,清末西北回民起義時,婦女是男子堅強的後盾,除了負責管理家庭、照顧子女、繁衍後代外,還積極組織起了回民女兵參加戰鬥,白彥虎的妻子白大媽就帶領這支回民女兵抵抗殺敵。由於回民女兵的存在,有關專家認為,西北回民起義軍是近代中國婦女解放運動的先驅。在當代,身穿黑色長袍的伊朗女兵和利比亞領導人卡紮菲的女保鏢都給人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婦女有責任為向她求救的人提供援助和幫助,其他人要尊重和保護她的行為。比如在光複麥加的時候,艾布塔利布之女溫姆哈妮保護了她的一些多神教徒親戚,而她的一個兄弟則想殺這些人,她向穆聖訴說:“主的使者啊,我的兄弟想殺我已保護的人。”穆聖說:“溫姆哈妮啊,我們保護你已保護的人。”
《古蘭經》中並未禁止女性參與公眾事務或從事商業等經濟活動,也從來沒有不許女人參加公職的限定。伊斯蘭世界的曆史上和現代社會中,女性擔任公職的例子不勝枚舉,例如總理、部長、議員、官員和經理等。伊斯蘭教義明確指出,凡是有利於社會的工作男女獲得真主同樣的喜悅和賞賜,因為那樣的工作都是與人為善,等同於功修“伊巴代提”。但伊斯蘭教不主張凡是有男人的地方都應當有女人,因為畢竟男女性別不同,社會分工不同,擅長的方麵也不同。現在體育比賽中男女就要分開比賽,拳擊等項目沒有女子參加,下礦勞動的礦工中沒有女性等等,也都是基於這樣的考慮。即使如此,仍有許多社會工作需要婦女參與,甚至這些工作更能發揮女性的特長,比如護士、幼兒園阿姨以及教師、醫生、會計、藝術設計和現代媒體通訊等行業。可見,伊斯蘭教沒有輕易將男女混為一談,而是從男女各自的生理和社會特性出發,認為男性屬於夫性,社會屬性較強,社會義務較多,而女性屬於母性,家庭屬性較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