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對話視野下的伊斯蘭和諧理念(3 / 3)

伊斯蘭教之所以能夠在華夏大地與中國主流社會和諧共存,源於“回”“儒”兩大文明中具有相同或相近的諸多價值同構。譬如,中國儒家思想中的“中庸”、“和合”、“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道家的陰陽平衡、小國寡民等天人關係的二元哲學理念,儒家的君臣、父子、夫婦、兄弟之間的“五常”、“五倫”規定,與伊斯蘭教對穆斯林個體到社會“烏瑪”(al-Umm

ah)的“五典”規定,幾乎是如出一轍。換言之,儒家和伊斯蘭教都認為:一個國家,一個社會,一個民族,隻要遵守並實現了這“五常”,這個社會和世界就是一個和諧有序的社會和世界,反之則是一個失序的社會和亂世。哈塔米博士與杜維明先生的上述“文明對話論”主張,其思想淵源正是濫觴於伊斯蘭教與中國儒家的和平、和諧哲學理念。

四、結語:和平與和諧乃伊斯蘭教之本旨

在回顧了“和諧”理念提出的時代大背景,評述了當今世界圍繞“王道”與“霸道”的博弈鬥爭中出現的主要思想理論,梳理了伊斯蘭教及其文明在中國本土與儒家、道教和佛教三大主流文明和諧共存的經驗價值後,我們再回到一個根本性的問題上,即伊斯蘭教的本旨到底為何?

眾所周知,“伊斯蘭”(Islam)一詞來源於阿拉伯語。在詞源學上,“伊斯蘭”有四個基本要義——“順從、和平、安寧與純淨”。其宗教教義完全按照這四大基本要義生

發出來,構成它完整的教義學基礎。通俗言之,即凡是順從造物主安拉(真主)降示給先知穆罕默德的《古蘭經》中規定的“六大信仰”的人,就可以成為穆斯林(意即順從安拉訓誡者),但他(她)同時必須恪守與這六大信綱對應的“五大功修”(念、禮、齋、課、朝),這五大功修規範了每個男女穆斯林對安拉、對自己、對家庭、對社會、對自然、對現世、對來世的基本行為、義務和道德規範,以此來保證他(她)的信仰的純潔與虔誠。伊斯蘭教認為,凡是恪守“六信”並實現了“五功”的人,其內心世界必然是安詳寧靜的,對待他人和社會的態度必然是和平的。換言之,伊斯蘭教的本旨就是要人們去充分認識並實現“人道”(人類社會)與“天道”(自然宇宙)的最高境界——和諧。因此,從阿拉伯語的詞源學和伊斯蘭教的宗教教義上來看,伊斯蘭本身就是最主張和平的一大宗教。

伊斯蘭教的最高經典《古蘭經》對其和平主旨進行過係統論述,具體體現在有豐富的經文對穆斯林個體到群體、家庭到社會、民族到國家、政黨到政府的關係,都作過全麵地規範。例如伊斯蘭哲學中主張“天人關係”要“和諧有序”,清初回回大儒劉智在《天方性理》中總結為“大世界”(宇宙天體)的各依其軌,強調的就是今天我們所說的人與自然和諧共存。《古蘭經》中也對穆斯林如何處理人際關係、民族關係和宗教之間的關係作了明確規定,集中體現在對“有經人”、穆斯林與“卡菲勒”關係的論述上。從宗教分類學和發生學的角度而言,穆斯林公認公元7世紀初誕生的伊斯蘭教與古老的猶太教和於公元1世紀從猶太教中分立出來的基督教(含天主教、東正教和新教),事實上都屬於“天啟”的三大姊妹宗教,三者都同屬於“亞伯拉罕(伊布拉欣)的宗教”,彼此之間存在著親密的淵源關係。《古蘭經》中有大量的經文明確揭示和規定了這種關係。在民族分類上,伊斯蘭教把地球村裏的所有古今民族劃分為三個大類——穆斯林、“有經人”(The

People ofthe

Books)和“卡菲勒”。《古蘭經》中曾反複告誡穆斯林:要始終善待人祖阿丹(基督教中的“亞當”)的所有子孫——包括屬於“有經人”的猶太人、基督教徒(含天主教、東正教和新教教徒)等所有接受過安拉(上帝)啟示的民族和非天啟宗教信徒的其他所有民族“卡非勒”,大家都屬於阿丹的子孫,都是兄弟姐妹,安拉都曾經在各民族中派遣過先知,都降示過相應的“啟示”,人人都享有在現世(“頓亞”)平等的生存權利,同時也賦予他們選擇宗教信仰的自由,在宗教信仰上不得強迫,安拉賦予每個人和每個民族的上述權利,任何人和任何宗教都不得褫奪。作為一名真正合格的穆斯林,我們在處理與其他兄弟民族關係時,就必須恪守這些基本準則。

行文至此,我還要特別討論一下在當前的國際反恐鬥爭中出現頻率最高的所謂“聖戰”——“吉哈德”(Jihad)的問題。近年來伊斯蘭的“聖戰”是一個在部分穆斯林民眾和西方世界被誤解最深的重要概念。事實上,伊斯蘭教的“吉哈德”分為“大吉哈德”和“小吉哈德”兩種。前者是指每個穆斯林個體去克服戰勝自身人性中的一切貪欲的精神抗爭,屬於信仰“伊馬尼”的最需固守的根本。伊斯蘭教認為人類最困難的事莫過於戰勝並克服自身人性中的這種貪欲的劣根性,因為這種貪欲及其劣根性是導致家庭破裂、社會混亂、世界動蕩乃至人類與自然的關係惡化的罪惡淵藪,所以被稱為“大吉哈德”;而“小吉哈德”才是專指一種為了捍衛伊斯蘭信仰和事業的神聖宗教義務。令人遺憾的是,在相當一部分穆斯林民眾中,在西方或非伊斯蘭世界裏,絕大多數情況下人們所知道的僅僅是“小吉哈德”的聖戰範疇。伊斯蘭教中的“小吉哈德”的聖戰(又稱“舍犧德”)在《古蘭經》中是有嚴格前提條件的,其中最重要的一條就是不得濫殺無辜。如《古蘭經》第2章第190節規定說:“你們當為主道而抵抗進攻你們的人,(但)你們不要過分,因為真主不喜愛過分者。”因此,凡是超越這些界限的極端方式或手段,將走入另外一個極端,將被視為“恐怖主義”。“9·11”事件發生後,立即遭到了絕大多數伊斯蘭國家的政府、穆斯林大眾、宗教領袖們強烈而一致的譴責,便是最有力的明證。那麼,伊斯蘭教對於穆斯林發動“小吉哈德”聖戰的條件和合乎教法的方式是什麼呢?根據《古蘭經》和聖訓的原則規定以及伊斯蘭教法學家們的闡釋,“小吉哈德”必須是一種捍衛伊斯蘭信仰和事業的神聖宗教義務,這種本質清楚地界定了它的前提和條件,即:隻有在伊斯蘭教的信仰和事業以及穆斯林自身生存的合法權益(基本人權)受到挑戰、威脅、侵害、踐踏、褻瀆或攻擊之時,穆斯林方可進行聖戰。就如何實施聖戰,穆斯林教法學家們按照《古蘭經》和聖訓的規定,主張可使用和平和非和平兩種方式來進行。具體而言,又分為四種方式——用心、用舌、用筆、用劍。所謂用心,即指穆斯林依據《古蘭經》的教導,不斷同自己內心的邪惡意念作鬥爭,清除私欲,抵製誘惑,淨化心靈,最終達到虔信安拉、止惡揚善的信仰境界。所謂用舌和用筆,指的是穆斯林通過演講、辯論、撰寫文章或著書立說等和平方式來宣傳和傳播伊斯蘭教,既對教內的異端邪說進行說理鬥爭,又駁斥異教徒對伊斯蘭教的歪曲和攻擊,以維護伊斯蘭信仰的純潔。所謂用劍,即指穆斯林使用軍事或戰爭方式,同來自異教徒的威脅、迫害、對抗和軍事進攻,進行以牙還牙的武裝鬥爭,以自己的“生命和財產”來捍衛伊斯蘭教。前三種方式主要使用在“大吉哈德”上,後一種方式才使用在“小吉哈德”裏。因此,在當前的和諧社會與和諧世界的構建中,我們的穆斯林宗教領袖和學者們都負有一項緊迫而神聖的時代使命,即如何正確地領悟《古蘭經》的教導,進而真正認識伊斯蘭本真的宗旨,與時俱進而又明白無誤地向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公眾詮釋正確的伊斯蘭教義,揭示其中具有“普世價值”的真理體係,充分發掘伊斯蘭教義中的和諧理念,服務於和諧社會與和諧世界的構建。

通過上述的分析不難看出,伊斯蘭教和儒家思想一樣,在和諧、和平價值方麵具有驚人的同構,堪稱教異而理同。並且伊斯蘭教在世界性三大宗教中的和平宗旨最鮮明,有關和諧的精神財富最豐富。因此,中國信仰伊斯蘭教的10個穆斯林兄弟民族2300多萬民眾,不僅在中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也能夠為和諧世界的構建作出應有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