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對官吏賜爵通常是在皇帝即位立皇太子、皇太子冠改元、平定叛亂獎勵戰軌嘉獎治行優異官吏、屢見祥瑞等情況下進行的有些場合,同時給庶民賜爵。值得注意的是:首先,給官吏的賜爵顯然分為兩個層次對秩二千石至六百石的官吏賜爵自右庶長至五大夫第十一級至第九級秩六百石以下至佐蟲一般隻提到賜爵幾級不提爵稱,這與對庶民賜爵相似對庶民賜爵一般為一級最多也不過二級而對官吏賜爵竟有一次高達三級者這就使人覺得在兩漢逐漸形成了官秩與爵位相對應即爵秩之位)的序列,故通常把它稱之為“官爵”。正如前平帝元始元年“賜帝征即位前所過縣邑吏二千石以下至佐史爵”即是說對官吏賜爵是按秩祿賜與的秩高者爵尊,依次形成一種官爵相對等的製度但是也有特殊情況其一,漢製,爵列侯、關內侯者,方賜食邑,而高祖五年,爵七公)大夫以上皆令食邑,是為特例。其二,列侯嗣子本無官職按理不能與官吏一樣賜爵但在宣帝五鳳元年及元帝竟寧元年皇太子行加冠禮時都賜爵為五大夫視同秩六百石的官吏從上引資料看在對二千石至佐史賜爵的同時往往對二千石以上官吏及列侯等賞賜黃金。如宣帝元康三年賜諸侯王、丞相、將軍、列侯、二千石金”。元帝永光二年,叉賜諸侯王、公主、列侯黃金”。除賞賜豐厚外更可看出二千石以上官爵的對應秩序。這一秩序從其他場合也可得到證明如成帝建始元年二月,賜諸侯王、丞相、將軍、列侯、王太後、公主、王主、吏二千石黃金”鴻嘉二年賜丞相、禦史、將軍、列侯、公主、中二千石塚地第宅?”哀帝建平元年三月,賜諸侯王、公主、列侯、丞相、將軍、中二千石、中都官郎吏金錢良各有差”。更可以看出,二千石以上官爵的排列順序大體是諸侯王丞相、禦史、將軍、列侯、二千石,這樣一個官爵階次秩序形成了兩漢遍及朝廷地方的官僚製度和爵位等級製度它對於鞏固和加強漢王朝的中央集權製度是起了積極作用。的其次,從上引資料看對官吏賜爵一般都在春夏進行而無秋冬賜爵者這絕不是巧合。就一般情況看春為一年之始於時賜爵有三陽開泰萬象更新之意如元帝永光元年在給吏民賜爵的詔書中稱其赦天下,令勵精自新宣帝元康二年正月詔稱其赦天下,與士大夫厲精更始。可見,其賜爵是為了讓官吏“自新”、更始”故對治行優異和勤事吏賜爵較優一般為賜爵二級以資嘉獎。但這隻是手段,並不是目的其目的是在於整飭吏治導民務農,促進社會經濟的發風眾所周知,漢代實行重農抑商政策高祖初年即製定了限製商人的法令天下已平,高祖乃令賈人不得衣絲乘車重租稅以困厚之孝惠、高後時,為天下初定複弛商賈之律,然市井子孫亦不得為官”。對於農業則非常重視漢初即招撫流亡使秦末因戰亂流落山澤失掉戶籍的百姓返回故裏恢複舊爵田宅又釋放奴婢使因饑餓自賣為人奴婢者皆免為庶人這對安定社會秩序恢複和發展農業生產起了積極作用。終兩漢之世以農為本正所謂“方今之務,莫若使民務農而已矣”。故“婁敕有司以農為務民遂樂業”。正因為如此勢必選擇官吏勸導百姓搞好本業生產。惠帝即位之初一方麵減輕百姓田租另方麵挑選良吏治民說:吏所以治民也,能盡其治則民賴之故重其祿所以為民也D。故於治行優異者賜錢帛乃至賜爵,以示優紮.
四
在漢代對皇親國戚文武百官等的賜爵是很普遍的或因功賜爵或由資蔭賜授,都是在特殊場合進行的而對一般庶民的賜爵則更具有普遍性終兩漢之世,對庶民的賜爵屢見不鮮因而普通庶民都成了爵位的享有者。
一、《漢書》所載對庶民賜爵事例:
(1
)《高帝紀》,漢二年(前205年)“二月癸未,令民除秦社稷,立漢社稷。施恩德,賜民爵。蜀漢民給軍事勞苦,複勿租稅二歲。關中卒從軍者複家一歲。舉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帥眾為善,置以為三老,鄉一人。擇鄉三老一人為縣三老與縣令丞尉以事相教,複勿繇戍。以十月賜酒肉”。
這是漢代第一次對庶民賜爵。當時正是劉邦合並關中再次進入秦都鹹陽,立漢社稷的同時,對百姓賜爵,施恩德於民。以便建立新的社會秩序,以蜀漢關中為基地,東進與項羽爭雄。
(2)惠帝元年(前194年),“
民有罪,得買爵三十級以免死罪。賜民爵,戶一級”。(《惠帝紀》)應劭曰:“一級直錢二千,凡為六萬。”顏師古曰:“令出買爵之錢以贖罪。”
(3)惠帝五年(前190年),“ 九月,長安城成。賜民爵,戶一級”。
(4)惠帝六年(前189年)冬十月,“令民得賣爵。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
(5)高後元年(前187年)二月,賜民爵,戶一級。初置孝弟力田二千石者一人。
(6)文帝即位之初,下詔曰:“製詔丞相、太尉、禦史大夫:間者諸呂用事擅權謀為大逆,欲危劉氏宗廟,賴將軍列侯宗室大臣誅之,皆伏其辜。朕初即位,其赦天下,賜民爵一級,女子百戶午酒,酣五曰。”
(7)文帝前元元年(前179年)正月,有司請蚤建太子,“子啟最大,敦厚慈仁,請建以為太子”。上乃許之。
(8)文帝後元六年(前158年),“ 夏四月,大旱,蝗。令諸侯無人貢。弛山澤。減諸服禦。損郎吏員。發倉庾以振貧民。民得賣爵”。
(9)《史記·平淮書》:“
匈奴數侵盜北邊,屯戍者多,邊粟不足給食當食者。於是募民能輸及轉粟於邊者拜爵,爵得至大庶長《漢書·食貸誌上》載晁錯《論貴粟疏》曰:“方今之務,莫若使民務農而已矣。欲民務農,在於貴粟;貴粟之道,在於使民以粟為賞罰。今募下天入栗縣官,得以拜爵,得以除罪。如此,富人有爵,農民有錢,栗有所泄。夫能入粟以受爵,皆有餘者也,取於有餘,以供上用,則貧民之賦可損,所謂損有餘而補不足,令出而民利者也。順於民心,所補者三:一曰主用足,二曰民賦少,三曰勸農功。今令民有車騎馬一匹者,複卒三人。車騎者,天下武備也。故為複卒。神農之教曰:‘有石城十仞,湯池百步,帶甲百萬,而亡粟,弗能守也。’以是觀之,粟者,王者大用,政之本務。令民入粟受爵至五大夫以上,乃複一人耳。此其與騎馬之功相去遠矣。爵者,上之所擅;出於口而無窮;粟者,民之所種,生於地而不乏。夫得高爵與免罪,人之所甚欲也。使天下人人粟於邊,以受爵免罪,不過三歲,塞下之粟必多矣。”於是文帝從錯之言令民入粟邊,六百石爵上造,稍增至四千石為五大夫,萬二千石為大庶長,各以多少級數為差。
(10)移民之際的賜爵。文帝時,晁錯上疏“陛下幸憂邊境,遣將吏發卒以治塞,甚大惠也。然令遠方之卒守塞,一歲而更,不知胡人之能不如選常居者,家室田作,且以備之。先為室屋,具田器,乃募人及免徒複作令居之;不足,募以丁奴婢贖罪及輸奴婢欲以拜爵者;不足,乃募民之欲往者。皆賜高爵,複其家。予冬夏衣、廩食,能自給而止。郡縣之民得買其爵,以自增至卿。”上從其言,募民徙塞下。
(11)景帝前元元年(前158年)“夏四月,赦天下,賜民爵一級。
(12)景帝前元三年(前154年)二月,“諸將破七國,斬首十餘萬級。追斬吳王濞於丹徒。膠西王、楚王戊、趙王遂、濟南王辟光、川王賢,膠東王雄渠皆自殺。夏六月,詔曰:‘乃者吳王濞等為逆,起兵相脅,詿誤吏民,吏民不得已。今濞等已滅,吏民當坐濞等及逋逃亡軍者,皆赦之。楚元王子藝等與濞等為逆,朕不忍加法,除其籍,毋令?
宗室。’立平陸侯劉禮為楚王,續元王後。立皇子端為膠西王,勝為中山王。賜民爵一級”。
(13)景帝前元四年(前153),“ 夏四月己巳,立皇子榮為皇太子,徹為膠東王,六月,赦天下,賜民爵一級”。
(14)景帝前元七年(前15040年),“ 夏四月己巳,立皇後王氏。丁已立膠東王徹為皇太子。賜民為父後者爵一級”。
(15)景帝中元元年(前149年)夏四月,赦天下,賜民爵一級。
(16)《史記·平準書》載:“孝景時,上郡以西旱,亦複修賣爵令,而賤其價以招民;及徒複作,得輸粟縣官以除罪。”《漢書·食貸誌》亦載:“其後,上郡以西旱,複修賣爵令,而裁其價以招民;及徒複作,得輸粟於縣官以除罪。”
(17)景帝中元五年(前145)夏,立皇子舜為常山王。六月,赦天下,賜民爵一級。
(18)景帝後元三年(前141年)春正月,“皇太子冠,賜民為父後者爵一級”。
(19)武帝建元元年(前140年),“ 春二月,赦天下,賜民爵一級。年八十複二算,九十複甲卒”。
(20)武帝元光元年(前134年),“ 夏四月,赦天下,賜民長子爵一級”。
(21)《漢書·卜式傳》載:“歲餘,會渾邪等降,縣官費重,貧民大徙,皆給縣官,無以盡贍。卜複持錢二十萬與河南太守,以給徙民。河南上富人助貧民者,上識式姓名,曰:‘是固前欲輸其家半財助邊。’乃賜式外繇四百人,式又盡複與官。是時富豪皆爭匿財,唯式尤欲助費。
(22)武帝“元鼎四年(前113年)冬十月,行幸雍,祠五疇。賜民爵一級,女子百戶牛酒”。
(23)武帝元封元年110年),夏四月癸卯,詔曰:“其以十月為元封元年。
(24)昭帝元風四年(前77年)春正月丁亥,帝加元服,見於高廟。賜諸侯王、丞相、大將軍、列侯,宗室下至吏民金帛牛酒各有差。賜中二千石以下及天下民爵。毋收四年、五年口賦。三年以前逋更賦未入者,皆勿收。令天下酣五日。
(25)宣帝本始元年(前73
年)五月,鳳皇集膠東、千乘。赦天下。賜吏二千石、諸侯相,下至中都官、宦官、六百石爵,各有差,自左更至五大夫。賜天下人爵各一級,孝者二級,女子百戶牛酒。租稅勿收。
(26)宣帝本始二年(前72年)六月庚午,尊孝武廟為世宗廟,奏《盛德》、《始》、《五行》之舞,天子世世獻。武帝巡狩所幸之郡皆立廟。賜民爵一級,女子百戶牛酒。
(27)宣帝地節三年(前67年)夏四月戊申,立皇太子,大赦天下。賜禦史大夫爵關內侯,中二千石爵右庶長,天下當為父後者爵一級。賜廣陵王黃金千斤,諸侯王十五人黃金各百斤列侯在國者八十七人黃金各二十斤。
(28)宣帝神爵四年(前58年)春二月,詔曰:“乃者鳳皇甘露降集京師見。修興泰一、五帝、後土之祠,祈為百姓蒙祉福。鸞鳳萬舉、蜚覽翱翔,集止於旁。齋戒之暮,神光顯著。薦鬯之夕,神光交錯。或降於天,或登於地,或從四方來集於壇。上帝嘉,海內承福。其赦天下,賜民爵一級,女子百戶牛酒鰥寡孤獨高年帛。”(宣《帝紀》)
(29)宣帝五風三年(前55年)三月,行幸河東,祠後土。因上年匈奴內亂,呼?
累單於率數萬眾降漢,又屢呈祥瑞,下詔“減天下口錢。赦殊死以下。賜民爵一級,女子百戶牛酒。大酉甫五日。加賜鰥寡孤獨高年帛”。
(30)宣帝甘露二年(前52年),春正月,詔曰:“乃者鳳皇甘露降集,黃龍登興,醴泉滂流,柘槁榮茂,神光並見,鹹受禎祥。其赦天下。減民算三十。賜諸侯王、丞相、將軍、列侯、中二千石金錢各有差。賜民爵一級,女子百戶牛酒,鰥寡孤獨高年帛。”
(31)宣帝甘露三年(前51年)二月,乃者風皇集新蔡,群鳥四麵行列,皆向風皇立,以萬數。其賜汝南太守帛百匹,新蔡長吏、三老、孝弟力田、鰥寡孤獨各有差。賜民爵二級。毋出今年租”。
(32)元帝初元二年(前47年)春正月,行幸甘泉,郊泰。賜雲陽民爵一級,女子百戶牛酒。
(33)元帝初元四年(前45年)春正月,行幸甘泉,效泰。三月,行幸河東,祠後土。赦汾陰徒。賜民爵一級,女子百戶牛酒,鰥寡高年帛。行所過無出租賦。
(34)元帝永光元年(前43年)春正月,行幸甘泉,郊泰,赦雲陽徒。賜民爵一級,女子百戶牛酒高年帛。
(35)元帝永光二年(前42年)春二月,詔曰:“蓋聞唐虞象刑而民不犯行而奸軌服。今朕獲承高祖之洪業,遷位公侯之上,夙夜戰栗,永惟百姓之急,未嚐有忘焉。然而陰陽未調,三光蒤昧。元元大困,流散道路,盜賊並興。有司又長殘賊,失牧民之術。是皆朕之不明,政有所虧。咎至於此,聯甚自恥。為民父母,若是之薄,謂百姓何!其大赦天下,賜民爵一級,女子百戶牛酒,鰥寡孤獨高年、三老、孝弟力田帛。”
(36)元帝建昭五年(前34年)春三月,詔曰:“蓋聞明王之治國也,明好惡而定去就,崇敬讓而民興行,故法設而民不犯,令施而民從。今朕獲保宗廟,兢兢業業,匪敢解怠,德薄明蒤、教化淺微。傳不雲乎?‘百姓有過,在予一人。’其赦天下,賜民爵一級,女子百戶牛酒,三老、孝弟力田帛。”
(37)成帝建始三年(前30年)春三月,赦天下徒。賜孝弟力田爵二級。諸逋租賦所振貸勿收。
(38)成帝河平四年(前25年)春正月、匈奴單於來朝。赦天下徒,賜孝弟力田爵二級,諸逋租賦所振貸勿收。
(39)成帝鴻嘉元年(前20年)春二月,詔曰:“朕承天地,獲保宗廟,明有所蔽,德不能綏,刑罰不中,眾冤失職,趨闕告訴者不絕。是以陰陽錯謬,寒暑失序,日月不光,百姓蒙辜,朕甚閔焉。《書》不雲乎?‘即我禦事,罔克耆壽,咎在厥躬。’方春生長時,臨遣諫大夫理等舉三輔、三河、弘農冤獄。公卿大夫、部刺史明申敕守相,稱朕意焉。其賜天下民爵一級,女子百戶牛酒,加賜鰥寡孤獨高年帛。逋貸未入者。”(成《帝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