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以黨的章程為根本構建黨內反腐法規體係(3 / 3)

2.調整黨內反腐法規立法理念

要增強現階段的反腐法規立法理念,一要保障黨內主體權利的實現。受到黨內“義務本位”傳統觀念的影響,普通黨員作為黨的主體,其監督權沒有得到良好保障。二要發揮黨內反腐法規的及時性、靈活性的特點,做好與國家法律法規的協調。在國家法律法規在某方麵尚不完善的時候,就需要及時製定相關法規進行補充,同時,黨內反腐法規中好的經驗和做法,也可以通過法定程序轉化為國家法律法規。三要注重黨內反腐法規的整體性。黨內反腐法規的數量較多,但由於黨內並沒有製定一部統一的專門的反腐法規,使得黨內反腐的各項規定散見於中央、地方立法機關的各類法規之中。

3.提高單項黨內反腐法規的質量

首先要增強黨內反腐法規的規範性。《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製定條例》雖然規範了黨內法規製定的原則和內容,但是表述不準確的問題仍然存在,例如《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第18條規定:“各級黨員領導幹部應當向黨組織如實報告個人重大事項”[3]p347,但如何界定“重大事項”的內涵,黨內至今仍缺乏一個準確的表述。其次,要增強黨內反腐法規的適應性。例如,20世紀80年代的一些黨內反腐法規就存在著眼於微觀、適用性不強的情況,時間上較緊密的幾部法規《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關於禁止領導幹部的子女、配偶經商的決定》《關於進一步製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對於解決當時的現實問題確實有效,但是隨著具體問題的解決和時間的推移,這類法規的效力也隨之下降。

4.建立黨內反腐法規的清理、評估製度

近年來,是反腐法規出台的集中時期。但是,有不少現行反腐法規已經不適用於現階段的反腐敗鬥爭,需要對現有的法規進行清理和評估。在《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製定條例》中盡管明確規定黨內法規需要進行清理、評估,卻沒有提出具體的期限、方法和措施。如何建立一套黨內反腐法規的清理和評估製度,一要科學規定清理的期限。黨內法規製定機關是按照黨內法規的等級、實行時間的長短進行定期清理,還是由若幹黨員的聯名提議對某些具體法規進行清理,需要進一步研究界定。二要科學規定評估的程序規範。必須嚴格規範評估實施程序,有計劃、有步驟地展開,對評估開展前、實施中、完成後各個階段的資源分配都需要充分的準備和籌劃,以確保評估效果的準確性。○

參考文獻:

[1]中國共產黨曆次黨章彙編(1921—2012)[M].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2012.

[2]柏維春.關於反腐倡廉黨內法規建設的思考[J].長春師範學院學報,2011(3).

[3]中國共產黨常用黨內法規新編[G].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責任編輯 吳自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