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之,根據我們國家現有關於贍養父母的法律規定,老年人在年老以後有獲得救助的權利,無論是否有子女,無論子女是否有贍養的能力,都應當獲得幫助。
70為別人借錢提供擔保,該怎麼做?
小故事朋友借錢自己還債
2012年3月劉某因在鎮上做批發生意缺錢,向銀行貸款,銀行要求其提供擔保。於是劉某找到王先生為其借款提供擔保,礙於朋友情麵,王先生就同意了。很快劉某與銀行簽訂了借款合同,借款10萬元,期限6個月,王先生為其提供擔保。
6個月的貸款期限很快到了,但劉某卻沒有按期還款,欠下銀行10萬元本金和利息。當銀行找劉某還款時,卻發現他的手機早已停機,而且房子也已經賣掉了,人更是不知去向。找不到借款人,銀行隻好找擔保人王先生了,一紙訴狀將其告上法院,要求他對上述款項承擔清償責任。經法官多次調解,最終銀行和王先生達成和解協議,由王先生向銀行支付5萬元,銀行同意免除王先生的擔保責任,並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法律指導:擔保的形式有哪幾種?
我國《擔保法》規定的擔保形式有:
(1)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2)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3)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者權利憑證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或權利憑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動產或權利憑證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者權利憑證的價款優先受償。
(4)留置,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5)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於合同履行前,為了保證合同的履行,在應支付的規定數額內,預先支付一定數額的款項作為債權的擔保。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上述5種擔保方式中,留置是法定擔保方式,即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留置權,無需當事人之間約定。其他4種擔保方式需由當事人之間約定,是協議擔保方式。
法律分析:替別人擔保負什麼責任?
(1)一般保證責任。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製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連帶保證責任。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小錦囊:利用反擔保保護自己的權益
在前麵的故事中,王先生好心幫別人卻吃了這樣的啞巴虧,總讓人覺得有些不舒服。那麼如何在為別人擔保時,降低自己可能麵臨的風險呢?當你遇到替他人借款做擔保時,首先要了解對方是否可靠,你們之間的關係是否值得去為其做擔保;同時還要了解所擔保的債務是否在對方償還能力之內;此外,為了降低擔保可能遇到的風險,可以要求與對方簽訂一份“反擔保”協議,一旦出現意外能夠維護自己的利益。
所謂反擔保,是指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債務人應第三人的要求為第三人所提供的擔保。其目的是確保第三人追償權的實現。《擔保法》第四條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
(1)反擔保有效成立的條件
根據《擔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反擔保的成立須具備下列幾個條件:①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因反擔保依附於擔保而存在,因此,隻有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方有權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方能成立。②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擔保,隻有在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擔保時,才能要求債務人向其提供反擔保。③須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擔保應當采用書麵形式,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移交占有的,應當辦理登記或移交占有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