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章 死刑與肉刑刑具(8)(3 / 3)

就在魏宣武帝下詔禁毀大枷之後,圍繞大枷的去留發生了一件有趣的故事。當時的河陰縣令宋翻不理皇帝詔令的茬兒,我行我素,一時傳為美談。那時河陰縣衙裏原來存放著一副大枷,名叫“彌尾青”,下屬說:“朝廷下詔不讓用大枷了,這副枷就燒掉吧!”宋翻說:“不要燒,暫且把它放在牆根下,以待豪猾之徒。”不久,有個名叫楊小駒的太監到縣裏辦公事,頤指氣使,十分驕橫,比主子還威風,宋翻不僅不買他的賬,還命令衙役取來“彌尾青”給他戴上,讓他嚐嚐大枷的滋味。楊小駒受了一場惡氣,回到宮裏向宣武帝哭訴。宣武帝認為打狗欺主,勃然大怒,傳旨令河南府尹審問宋翻,同時下詔說,宋翻違抗朝廷旨意,使用超重大枷,是擅行威權以沽名釣譽。宋翻上書申辯說:“這麵枷不是我製作的,之所以留下它,不是為了懲罰百姓,而是要懲治楊小駒這樣的凶暴之徒”。在專製皇權的封建社會裏,宋翻不畏權貴,敢於對抗有特殊身份的太監,他的勇氣和魄力令人讚賞,因此一舉而名震京師。隻是中國曆史上宋翻這樣的直官太少了,所以朝廷中的歪風邪氣往往比正風還盛。

從此齊、北周到隋,都沿襲北魏的法規,普遍用枷。唐代刑人用枷更是常事。《唐六典》載:“諸流、徙罪及作者皆著鉗,若無鉗者著盤枷,病及有保者聽脫。枷長五尺以上,六尺以下,頰長二尺五寸以上,六寸以下,共闊一尺四寸以上,六寸以下,徑頭三寸以上,四寸以下。”但是,唐代的一些酷吏並未按照這規定的尺寸,而是挖空心思製作大枷、重枷。例如武則天時,著名酷吏來俊臣製作的大枷有十種名號:一曰“定百脈”,二曰“喘不得”,三曰“突地吼”,四曰“著即承”,五曰“失魂膽”,六曰“實同反”,七曰“反是實”,八曰“死豬愁”,九曰“求即死”,十曰“求破家”。還有一種特別重的枷叫“沄尾貐”。從這些凶惡的名字可以想見,每一種枷定十分厲害、夠人受的。與來俊臣同具惡名的另一名酷吏索元禮手段更加奇特,他令犯人跪在地上,雙手捧枷,在枷板上再放上一摞磚,這叫做“仙人獻果”。或者讓犯人站在高處的橫木上,把他頸上的枷掉轉方向,使長的一端朝後,犯人必然身體要向前傾,而脖子也就被勒得更緊,這叫做“玉女登梯”。索元禮用這樣的刑罰和刑具,常常把人折磨致死。

宋代,對枷的重量有一定的限製,但在實行時枷的重量常常超出規定。有的地方製的枷用鐵皮包邊鑲角,稱為“鐵葉枷”,例如小說《水滸傳》中林衝和武鬆發配時戴的枷,就是七斤半重的“團頭鐵葉護身枷”。有的地方用鐵鑄成鐵枷,其重量肯定要遠遠超過木枷。盡管在宋初太平興國三年(978)曾頒發過不得以鐵為枷的詔令,但鐵枷仍被某些酷吏使用。用超重的刑具殘酷地折騰犯人,或者能從犯人身上詐出點兒禮錢。金代的枷也常常超出規定,泰和四年(1204)七月,金章宗完顏璟曾派官員到各地巡察,對濫用重枷的現象予以查究,但並不能徹底禁絕。這或者是上麵的查禁隻是裝裝樣子,或者是上有好者,下必甚焉,刑罰層層加碼,越是下麵越黑暗,這種社會現象在曆史上亦然。

明代初年,太祖朱元璋詔令統一枷的型號。規定枷長五尺五寸。兩端一尺五寸,用幹木製作,死刑犯人戴的枷重三十五斤,徒罪、流罪犯人戴的枷重二十斤,杖罪犯人戴的枷重十五斤,長短輕重的數據皆刻在枷上。洪武二十六年(1393)下詔,凡在京的各衙門所用的刑具都必須經過檢查,符合規定的標準才準許使用。但是,實際上明代的枷比以前各代更重,由宦官控製的東廠、西廠用的枷就越做越重,越做越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