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章 死刑與肉刑刑具(8)(2 / 3)

但是,古代也有些酷吏別出心裁地製作特殊的刑鞭,加重對犯人的懲罰。例如明洪武末年,湘陰縣丞劉英用生牛皮製鞭,皮條上串著銅錢擰在一起,長三尺。用這種鞭打人,銅錢割裂肌膚,能使受刑人血肉橫飛,慘不忍睹。有一次,劉英外出巡視,某巡檢沒有及時迎接他,他就抓住巡檢的妻子出氣,將她綁起來用夾有銅錢的生革鞭痛打,幾乎把她打死。後來劉英終因民憤太大,以酷虐罪判處極刑,斬於市曹。永樂年間,有一個千戶用皮革縫製一個鞭,裏麵灌上桐油,用它來鞭撻犯人。刑部將此事奏聞朝廷,明成祖認為這人用心太殘酷,傷人太過分了,於是下令將那千戶用禦杖進行了責罰,並罷免了他的官職。成祖朱棣一向慣用酷刑,在處理這件事情時能出人意料地表現出一點兒仁慈之心,也很可貴。

曆史上執行鞭刑的打手通稱伍伯。伍伯們性凶手狠,行刑時毫不留情。唐初武德年問,曾發生過一幕伍伯打官長的鬧劇。蘇世長任陝州長史時,治下民眾不服管教,他想了個主意,讓伍伯在鬧市鞭打自己,作為引咎自責,以感化百姓。但伍伯們討厭他這種弄虛作假的把戲,於是在用鞭時狠勁猛打,直打得皮裂血出。蘇世長見假戲真做,實在忍不住疼,便慘叫著逃回衙中,圍觀的人都大笑不止。蘇世長的虛偽固然可笑,但伍伯們的凶狠也的確可惡,難道他們就不怕蘇世長事後給他們小鞋穿?

鉗、枷

鉗、枷是束頸的刑具。春秋戰國時期已出現用鐵製的鉗套在犯人的頸部,山西侯馬發掘出的春秋戰國時期的墓葬中,有殉葬者頸上帶的鐵鉗(見上圖)。在河北燕下都也曾多處發現鐵鉗。漢代有“髡鉗城旦舂”刑,這種刑罰就是剃去犯人須發,給其加戴鐵鉗,並強迫其服城旦勞役。《漢書·楚元王傳》顏注曰:“鉗,以鐵束頸也。”根據文獻和出土的文物可知,這是一種由直、曲兩根鐵條組成、形狀類似大寫英文字母D那樣的刑具,鉗上一般還扣有鐵鏈,便於胥役牽曳。《漢書·王莽傳》雲:“民犯鑄錢,伍人相坐,沒入為官奴婢。其男子檻車,兒女止步,以鐵鎖鋃鐺其頸,傳詣鍾官,以十萬數。”這裏的“鐵鎖”當即為“鉗”。據史料記載,鉗一直到宋代仍是法定的刑具。

枷的性質與鉗相似,但以木料製作,中開圓孔卡住犯人的脖頸。枷這種刑具,早在商、周之際就出現了。《周易·噬嗑》篇有“何校滅耳”一句,前賢注解說:“校,枷也,罪重械其首也。”顯然,那時的“何校”即“荷校”,就是後來的“枷項”。至秦漢時,當時把它與桎梏統稱“械”或“三木”,而無專稱。正式稱枷為刑具,最早見於《晉書·石勒載記》,書中提到東晉建威將軍閻粹慫恿並州刺史東瀛公司馬騰在山東捕捉北方的胡人賣給富家作奴隸,得到的錢財用來補充軍費。司馬騰曾派部下郭陽、張隆等擄掠竊奪了不少胡人,把兩名胡人用一副枷夾在一起,以便押送到冀州販賣。後來成為後趙皇帝的石勒當時也在兩胡一枷之中。當時枷的式樣、大小已無史料查考,但它是一種用木頭製作的固定俘虜脖頸的刑具是確定無疑的。兩胡一枷是為了防備他們逃跑而采取的措施。後來對枷逐漸改進,式樣大小、輕重才大體統一了。南朝蕭子良《淨住子》說:“壁如牢獄重,囚具嬰眾苦,抱長枷,牢大械,帶金鉗、負鐵鎖。”可見,這時的枷和鉗已成為監獄中管理囚犯的一種常備刑具了。

北魏時,朝廷正式頒定枷為官方刑具之一,所以後世有人認為枷“始自後魏”。北魏孝文帝太和年間,枷的製作仍不統一,當時法官和州郡長官普遍製造重枷、大枷。除了用枷之外,還給犯人的脖頸上掛石頭,綁石塊的繩子深深勒進皮肉裏,甚至勒斷頸椎骨,真是無所不用其極。太和五年(481),魏孝文帝元宏下詔說:“若不是犯下謀大逆的犯人,不準用大枷。”但什麼算大枷,並未有什麼明確的標準。永平元年(508)七月,魏宣武帝元恪下詔令尚書檢查各地所用枷有無違製的情況。尚書令高肇、尚書仆射清河王元懌等人,經過調查,把有關情形和處理意見奏報宣武帝,經聖旨批示,規定大枷“長一丈三尺,喉下長一丈,通頰木各方五寸”,用來懲罰叛逆謀反者,各台寺州郡原來製造的大枷都要焚毀,不準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