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時,刑法規定“墨罪五百”,即列舉應處以墨刑的罪狀就有五百條之多。《尚書·呂刑》篇也雲:“墨罰之屬千。”可見,當時的刑罰是很嚴厲的,百姓稍有小過,就要被黥麵。周代,奴隸主貴族常用黥麵者做守門人(《周禮·掌戮》)。因為這些人的臉上帶有標記,走到哪裏都會被認出來,所以他們一般都不會逃跑。而且受過墨刑者的四肢是健全的,不影響勞作。春秋戰國時,墨刑的使用仍比較普遍,且黥有了不同的種類。如《秦簡·法律答問》有對奴妾“黥顏頹”之刑。顏,指眉目之間,即麵額中央。杝,也作頄,頄即顴。頹即麵之顴部。黥顏杝就是在人麵額中間及顴部刺墨。當時各國常使用黥麵的囚徒去做各種苦役。秦商鞅變法時用法極嚴酷,有一次太子犯法,不便加刑,商鞅就把太子的師傅公孫賈黥麵,以示懲戒。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丞相李斯奏請焚燒《詩》《書》等儒家經典,規定說,如果命令下達之後三十天內不燒者,要“黥為城旦”。《秦簡·法律答問》也有“城旦黥”的記載,當為對城旦所施加的特種黥刑。城旦是一大早就起來修護城牆的苦役工。當時“黥為城旦”成為一種比較固定的處罰犯人的措施,這樣的犯人遍布全國各地。秦末農民大起義的隊伍中,就有許多受過黥刑的囚徒。例如被高祖封為淮南王的英布,年輕時也曾因罪受過黥刑,因此《史記》《漢書》為他作傳就稱為黥布。
漢初刑法沿襲秦製,仍使用墨刑。《漢書·刑法誌》規定“墨罪五百”,條款數目同周初一樣。公元前167年,漢文帝劉恒下詔廢除肉刑,規定將應受墨刑者“髡鉗為城旦舂”。意思是,男子應當黥麵者,改為剃去頭發、頸上戴上鐵製的刑具,去做為期四年的“城旦”苦役;女子應當黥麵者,改為去做為期四年的舂米苦役。以後直至漢末,黥麵未再實行。但在漢代,匈奴曾規定,漢朝的使節如果不以墨黥麵,不得進入單於所居住的穹廬。有一次,王烏充任漢朝使節,出使匈奴時順從了他們的規矩,單於大喜,同意讓匈奴的太子到漢朝做人質,請求與漢和親。沈家本在《曆代刑法考·刑法分考·墨》中說,匈奴的這種規定是他們的一種習俗,隻是用墨畫在臉上,象征性地表示黥麵,並非真的用刀刻割皮肉。這和作為刑罰的黥麵當有所區別。
漢朝以後,隨著某些肉刑的恢複,墨刑也重新被采用。晉代規定奴婢逃亡,抓回來之後要黥其兩眼上方;如果第二次逃跑,再黥兩頰;第三次逃跑,黥兩眼下方。上述三處,施刑時都要使黥痕長一寸五分,寬五分。這種黥痕要深深刻印到人的骨頭上。唐代貞元年問,段成式的從兄經過一個叫黃坑的地方,他的隨從拾取人的頭蓋骨,打算用它配藥,看見一片骨頭上有“逃走奴”三個字的痕跡,色若淡墨。黥刑要傷人骨,所以用鑿。段成式判斷這是古時被黥麵的人的頭骨,而且很可能就是晉代逃奴的遺骨。
南朝宋泰始四年(468),宋明帝劉或頒布黥刑和刖刑的條令,規定對犯有劫竊官者、傷害吏人等罪者,要依舊製論斬;若遇赦令,改為在犯人兩頰黥卜“劫”字,同時割斷兩腳筋,發配邊遠軍州;若是五人以下結夥以暴力奪取他人財物者,也同樣受處罰。
北宋時,黥麵之刑一律改用針刺,因而又稱為黥刺。犯人罪行不同,針刺的位置及所刺的字排列形狀也有區別。凡是盜竊罪,要刺在耳朵後麵;徒罪和流罪要在麵頰上或額角,所刺的字排成一個方塊形;若為杖罪,所刺的字則排列為圓形。凡是犯有重罪必須發配遠惡軍州的牢城營者,都要黥麵,當時叫做刺配。例如著名小說《水滸傳》中寫林衝被刺配滄州牢城,陸謙指使董超薛霸在半路上結果林衝性命,特意囑咐他們揭取林衝臉上刺字的那塊麵皮來複命。武鬆被刺配孟州牢城,他被黥麵是刺在額角上的,後來他扮成行者,把頭發垂下來可以遮蓋著被刺的字。小說的這些描寫,可以幫助我們今天了解北宋時期黥刺刑罰的詳情。北宋名臣狄青年輕時也曾被刺配,雖後來顯貴,仍保留著針刺的印記,而不願去掉它。
遼代刑法也有黥刺,和北宋的施刑方法基本相同,也是用針刺,但針刺的部位不完全一樣。重熙二年(1033),遼興宗耶律宗真規定,對判為徒刑的犯人,施行黥刺,要刺在頸部。奴婢逃走被抓回,若他(她)盜竊了主人的財物,主人不得黥刺其麵,而要刺在他(她)的頸或臂上。犯盜竊罪的,第一次刺右臂,第二次刺左臂,第三次刺脖頸的右側,第四次刺脖頸的左側,如果第五次再犯,就要處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