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代規定犯有盜竊罪且贓物在十貫以上五十貫以下者要處以徒刑,同時刺字於麵部,贓物在五十貫以上者要處以死刑。元代仿照宋、金的有關法律,對盜竊罪要予以刺字,並同時施加杖刑,刺的方法和杖的數目有非常詳細的條款。另外,對什麼情況下免刺、什麼情況下已刺過仍要補刺等等,也都有具體的規定。
明代關於黥刑的法律與宋元大同小異,但使用的範圍更狹窄一些。洪武三十年(1397)規定,謀反者的家屬及某些必須刺字的犯人予以刺字,其他各類犯人一律不再用宋代那種刺配的方法。另外,對於盜竊犯,初犯者要在右小臂上刺“竊盜”二字,再犯者刺左小臂,第三次犯者要處以絞刑。對於白晝搶劫他人財物者,要在右小臂上刺“搶奪”二字,如果再犯搶奪罪名,照例在右小臂上重刺。明代的刑法中對免刺、補刺的情況也有明確的規定。
清代的黥刑主要針對奴婢的逃跑,而且常和鞭刑一起施刑,稱為鞭刺。順治十一年(1654),朝廷議準,對於逃跑的奴婢凡在七十歲以上、十三歲以下者應免於鞭刺。順治十三年(1656)又規定,犯盜竊罪者也要刺字。康熙四年(1665)規定,對逃亡奴婢的刺字不再刺在麵部,同盜竊罪一樣都刺小臂。但第二年又下令說,若逃亡者改刺小臂,這樣逃亡者會越來越多,很難稽查,因此仍舊改為刺麵。康熙十二年(1673)詔令規定,凡七十歲以上、十五歲以下的逃亡者可免予鞭刺,如果是夫帶妻逃,或父帶女逃,或子帶母妹逃者,婦女免予鞭刺,若是婦女單獨逃亡則不能免除。這些規定說明,清代奴婢處境的悲慘,同時說明統治者對逃亡者鎮壓的嚴厲。
縱觀曆朝各代實行黥刑的曆史,由遠古時刀割鑿刻法的黥麵變為宋、元、明、清的用針刺字,其殘酷的程度應該說是在逐漸減輕。
黥麵作為一種刑罰製度,同人類的刺麵文身的習俗有密切的關係。我國早有刺麵文身的風俗,以南方最為突出。《禮記·王製》篇雲:“東方曰夷,被發文身。”後疏曰:“越俗斷發文身,以避蛟龍之害,故刻其肌,以丹青涅之。”這裏說的具體做法和黥麵相同,隻是殘酷的程度有些差別。唐代文身的風氣最盛。據《酉陽雜俎》記載,當時京城中的一夥青皮無賴最好文身。有個名叫張幹的,頗有勇力,他在左臂刺“生不怕京兆尹”,右臂上刺“死不怕閻羅王”兩行字,其心理狀態於此略見一斑。又有一個叫王力奴的,請工匠在他的胸部和腹部刺上山水園亭、鳥獸草木,精細清晰,染上不同的顏色,簡直就是一幅美妙的圖畫。
古典小說中也有寫到文身刺字的情況,例如《水滸傳》中的史進身上刺著九條龍,因此綽號為“九紋龍史進”。又如《說嶽全傳》中寫嶽母在嶽飛的背上刺“精忠報國”四字,這是激勵兒子為國為民的警語,和一般的刺字、文身的意義顯然不同。
砍刀
中國古代是人治而不是法治,國王或皇帝是最高的統治者,朕即國家,國家即朕。國王下麵是大大小小的封建領主,這些領主是真正的地頭蛇,他們對所屬的臣民擁有生殺予奪的權力。例如戰國末年,燕太子丹為了阻止秦兵東進,實現收買刺客西入秦刺殺秦王嬴政的計劃,用各種手段籠絡武藝高強的劍客荊軻,金錢美女、美味佳肴,要什麼有什麼。有一次,荊軻無意中說了句千裏馬的肝好吃,太子丹就立即殺了自己心愛的坐騎給荊軻做菜。有一天,太子丹在華陽之台設宴,讓一名美女彈琴助飲,那女子彈得婉轉悠揚,悅耳動聽,荊軻情不自禁地稱讚說:“好手!”太子丹就立即表示要把美女送給他,荊軻說:“我不是迷戀美色,而是愛她那雙手啊!”太子丹就命令把那女子的手用刀砍下來,用一隻玉盤盛著端上宴席,擺在荊軻麵前。太子丹的做法實在太荒唐了。他無非是向荊軻表示“你喜歡什麼,我就能給你什麼”,以此來固結荊軻的心,讓其無條件地為自己效力,完成刺秦計劃,而竟然不惜殘害一名無辜的女子,用心又何其毒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