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關於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意見(節選)(3 / 3)

(十二)推進廠務公開製度化、規範化

進一步提高廠務公開建製率,加強國有企業改製重組過程中的廠務公開,積極穩妥推進非公有製企業廠務公開製度建設。完善公開程序,充實公開內容,創新公開形式,探索和推行經理接待日、勞資懇談會、總經理信箱等多種形式的公開。

(十三)推行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製度

按照公司法規定,在公司製企業建立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製度。依法規範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履職規則。在董事會、監事會研究決定公司重大問題時,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應充分發表意見,反映職工合理訴求,維護職工和公司合法權益。

五、健全勞動關係矛盾調處機製

(十四)健全勞動保障監察製度

全麵推進勞動保障監察網格化、網絡化管理,實現監察執法向主動預防和統籌城鄉轉變。創新監察執法方式,規範執法行為,進一步暢通舉報投訴渠道,擴大日常巡視檢查和書麵審查覆蓋範圍,強化對突出問題的專項整治。建立健全違法行為預警防控機製,完善多部門綜合治理和監察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機製,加大對非法用工尤其是大案要案的查處力度,嚴厲打擊使用童工、強迫勞動、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勞動保障誠信評價製度建設,建立健全企業誠信檔案。

(十五)健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機製

堅持預防為主、基層為主、調解為主的工作方針,加強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建設,推動各類企業普遍建立內部勞動爭議協商調解機製。大力推動鄉鎮(街道)、村(社區)依法建立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支持工會、商(協)會依法建立行業性、區域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完善勞動爭議調解製度,大力加強專業性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健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係,充分發揮協商、調解在處理勞動爭議中的基礎性作用。完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製度,規範辦案程序,加大仲裁辦案督查力度,進一步提高仲裁效能和辦案質量,促進案件仲裁終結。加強裁審銜接與工作協調,積極探索建立訴訟與仲裁程序有效銜接、裁審標準統一的新規則、新製度。暢通法律援助渠道,依法及時為符合條件的職工提供法律援助,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依托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製完善協調處理集體協商爭議的辦法,有效調處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和集體停工事件。

(十六)完善勞動關係群體性事件預防和應急處置機製

加強對勞動關係形勢的分析研判,建立勞動關係群體性糾紛的經常性排查和動態監測預警製度,及時發現和積極解決勞動關係領域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有效防範群體性事件。完善應急預案,明確分級響應、處置程序和處置措施。健全黨委領導下的政府負責,有關部門和工會、企業代表組織共同參與的群體性事件應急聯動處置機製,形成快速反應和處置工作合力,督促指導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及時妥善處置群體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