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例應否利用規避平台進行納稅籌劃應該根據營業狀況而定:如果營業狀況較好,則不應該將營業額控製在600元之下,因為增加的營業收入會遠大於應納稅款;如果月末發現營業額剛剛超過起征點,就可以即時進行控製。
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項目多,對於工資、薪金所得,依據我國現行政策,節稅技巧建議有三:一是平均發放,也就是讓員工的每月工資數額盡量平均發放,從而適用較低的稅率,來減輕稅負;二是分開發放,把員工的工資薪酬分為工資和年終獎金兩大部分,均衡地發放,來減輕稅負;三是年終獎金數額較大分發到每個月,來減輕稅負。
目前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籌劃空間較小,而且目前個人所得稅籌劃重點還僅限於一般職員的工資性收入領域。對於收入較高的企業高層管理者的籌劃還沒有成為主流,這與我國目前的稅務征管環境有關,隨著稅務征管力度的加大、稅務稽查方式的完善;再加上企業薪金報酬體係的完善和進一步複雜化,高收入者的報酬籌劃必將成為個人所得稅籌劃的重點。
9.4 稅務籌劃與偷、漏、騙、
抗、欠稅的本質區別合理節稅作為納稅人合理、合法地優化稅收的活動,與偷稅、騙稅、抗稅和欠稅有著本質的區別。
一、稅務籌劃與偷、漏、騙、抗、欠稅的區別
稅務籌劃的目的之一是要減輕稅收負擔,而偷稅、漏稅、騙稅、抗稅、欠稅也都可以減輕稅收負擔,但它們之間是有合法與違法犯罪的嚴格區別的,企業隻有分清楚這其中的差異,才能更好地進行納稅籌劃,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目標。而這其中涉及的是手段和目的之間的關係,手段合法與否,是評判能否少繳稅款的一個重要依據。
1.偷稅。
偷稅是指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和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從而達到少繳或者不繳稅款的目的。從概念中可以看出,偷稅的手段主要是不列或者少列收入,對費用成本采用加大虛填的手段,故意少繳稅款。
而納稅籌劃是在稅法允許的合法範圍內,采取一係列手段,對這些活動進行事先的安排。我國對偷稅行為的打擊力度是非常大的,凡是企業偷稅額達到1萬元以上,並且占當期應納稅的10%以上,根據《刑法》的規定都構成了偷稅罪,要受到刑法的處罰。因此企業一定要把偷稅和納稅籌劃這兩個概念嚴格地區別開來。
2.漏稅。
漏稅主要特指納稅人在無意識的情況下,少繳或者不繳稅款的一種行為。那麼,如何界定無意識呢?它包含納稅人對政策理解模糊不清或由於計算錯誤等原因所導致的少繳稅款。
但是,現在各地稅務稽查部門在遇到漏稅案件時,往往會認定為偷稅。這是因為《刑法》沒有對漏稅作出具體的補充規定。如何避免漏稅?企業應當加強稅法學習,減少對稅收政策的誤解。
3.騙稅。
騙稅是一種特定的行為,是指采取弄虛作假和欺騙等手段,將本來沒有發生的應稅行為,虛構成發生的應稅行為,將小額的應稅行為偽造成大額的應稅行為,從而從國家騙取出口退稅款的一種少繳稅款的行為。
我國對騙稅的打擊力度非常大。騙稅不是某一個單獨的企業或機關就可以做得到的,這是一種集體犯罪行為。騙稅與納稅籌劃也有很大的區別。
4.抗稅。
抗稅是以暴力或者威脅方法,拒絕繳納稅款的行為。
抗稅是絕對不可取的一種手段,也是缺乏基本法製觀念的一種極端錯誤的表現。
5.欠稅。
欠稅是指納稅人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而發生的拖欠稅款的行為。欠稅最終是要補繳的。
欠稅分為主觀和客觀等兩種欠稅:①主觀欠稅是指企業有錢而不繳,這種情況主要發生在一些大的國有企業,它們長期受計劃經濟體製的影響,認為國有企業是政府的“兒子”,納不納稅無所謂;②客觀欠稅是指企業想繳稅,但是沒錢繳。
欠稅與緩繳稅款不同。現在,我國把主觀欠稅列入違法犯罪行為,要求客觀欠稅的企業應當主動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緩繳,但緩繳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欠稅主要表現為納稅人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而發生的拖欠稅款行為,而且是最終也必須補繳的行為。
二、偷、漏、騙、抗、欠稅要負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以“合法節稅、合理避稅、稅務轉嫁和實現涉稅零風險”為代表的納稅籌劃,是在符合稅法或至少不違法的前提下進行的,而以“偷”稅為代表的“偷、漏、騙、抗、欠”稅,絕不是稅務籌劃,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偷稅的法律責任。
偷稅是我國《稅收征管法》予以明確的定義,即納稅人偽造、編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財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偷稅是一種違法行為,應受到處罰。
2.漏稅的法律責任。
漏稅是納稅人無意識發生的漏繳或少繳稅款的行為。
3.騙稅的法律責任。
騙稅是指采取弄虛作假和欺騙手段,將本來沒有發生的應稅行為虛構成發生了應稅行為,將小額的應稅行為偽造成大額的應稅行為,從而從國庫中騙取出口退稅款的違法行為。
4.抗稅的法律責任。
抗稅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