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欠稅的法律責任。
欠稅是指納稅人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而發生的拖欠稅款的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緩繳稅款不是欠稅,按《稅收征管法》規定:“納稅人如有特殊困難,隻要在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內書麵申請並獲批準者,即可獲得不長於3個月的延期納稅期限。”這就是說,納稅人如有特殊困難,隻要在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內書麵申請並獲批準者,即可獲得不長於3個月的延期納稅期限,並且“在批準的期限內,不加收滯納金”,但關稅須經海關批準後,在緩繳期內按月支付10%利息,不加收滯納金。
三、拍案說稅
企業用兩套賬來逃稅,被追繳100萬元。稅務稽查人員根據舉報線索,對某外資管理的酒店實行突擊稽查,發現兩本賬冊:科目相同,數字卻完全不同。在事實麵前,財務人員承認這是一套沒有申報納稅的內部賬,於是,稅務人員將賬冊調回分局進行核查。
酒店的幾位董事、經理及財務當事人,相繼到稅務部門接受詢問筆錄,案件的原委隨即明朗:因市場競爭激烈,餐飲業競相降價,酒店經營不景氣,開始出現虧損,外資老板的心思便動到了稅收上,即每個月少報營業額40萬~60萬元不等,生意好的時候會少報70萬~90萬元,同時做兩套賬,一套為內部賬,一套為對外賬,用於報稅。一年下來,“效果”非常可觀,經稅務機關核實,該酒店偷稅80多萬元,應補繳稅款和罰款100萬元。
酒店的有關納稅資料被稽查分局選案科記入電腦,成為偷稅跟蹤監控的對象,今後如果該酒店的納稅申報數目出現較大起伏時,稅務人員可以即時調出電腦裏的相關資料進行比較,也可以隨時調來企業相關賬冊予以核實。
企業偷稅負責人難辭其責。劉某原係某旅遊貿易公司經理。某年該公司采取少列收入、利用紅字衝減銷售收入以及進行虛假納稅申報等手段,偷稅4萬多元,占應納稅款的30%以上。次年7月14日,司法機關將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逮捕。隨後,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法院經過審理查明,劉某在擔任公司經理期間,為少繳應納稅款,授意會計少列銷售收入和隱匿部分銷售憑證,進行虛假納稅申報,少繳應納稅款40725.76元,占應納稅款的30.77%,其行為破壞了社會主義經濟秩序,妨害了國家的稅收征管製度,已構成偷稅罪,應依法予以懲處。依法終審判決被告人劉某犯偷稅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逃避追繳欠稅被依法判刑。某年3月,某市地稅局涉稅案件舉報中心接到二分局打來的電話:××酒莊長期拖欠稅款,二分局先後8次向該業戶送達限期納稅通知書,但該業戶視而不聽。
專案小組查清了酒莊經理黃某拖欠稅款、抗稅的事實,並對其酒莊實施了稅收保全措施。4月9日,市公安局依法對黃某傳訊、留置。8月8日,市人民檢察院以逃避追繳欠稅罪,正式將被告人黃某提起公訴,指控黃某從共計欠稅77600元。而且他為逃避稅務機關追繳所欠稅款,一直沒往稅務機關指定的回龍酒莊賬戶裏存款,而將酒莊的營業款轉存到另一私人賬戶,並將該賬戶內的錢挪作他用,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逃避追繳欠稅罪。
市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判決,被告人黃某犯逃避追繳欠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並處罰金80000元,補繳77600元稅款。
合作經營依法節約稅負支出。甲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乙企業擁有資金,擬通過合作建房的方式進行交易。
方案一:兩企業約定合作建房,建好後均分。房屋完工後,經有關部門評估,該建築物價值2000萬元,於是,兩企業各分得1000萬元的房屋。根據我國《營業稅法》的規定,甲企業通過轉讓土地使用權獲得了一部分房屋,其性質為轉讓無形資產,屬於營業稅的納稅項目,應該繳納營業稅為:1000×5%=50(萬元)。
方案二:甲企業與乙企業合夥成立合營企業,甲企業以土地使用權入股,乙企業以資金入股,雙方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後雙方共擔風險,利潤共享。甲企業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依據稅法不必繳納營業稅,可節省50萬元。
因此,選擇方案二可節省營業稅50萬元。
案例點評:從“無知者無畏”到“有知有畏”,再到“知己知彼”和稅務籌劃。
這四個案例能讓我們“一葉知秋”,對目前的偷稅、漏稅和稅務籌劃現象以及動因、手法,有個大致的了解。綜觀以上案例,渾然不知違反稅法的有之。上例中則是依據稅法對企業的經營業務進行籌劃,合法地節約稅金支出。區別在於:我們是無視稅法,還是充分地運用稅法。
我們的領導者大都是聰慧的,無知者屬於個別現象,但有些誤區是共同的,比如懷著僥幸心理,偷漏國家稅款,萬一被發現,就交點罰款;發現不了,就揀了個便宜。我們的稅務機關對一些偷稅行為,有時也是隨便罰一點錢就完事,讓企業感覺不到偷稅的風險。
其實這是一個誤區。依據新的《稅收征管法》,對於偷逃的稅款,要無限期追繳。可以這樣比喻:如果你20歲時偷逃了國家的稅款,70歲那年被發現了,那也要追繳。這種情況下,稅款可能就是小數了,50年的滯納金和罰息才是個天文數字。對企業也是這樣,隻要發現偷逃稅款,不論在多少年以前偷逃的,一律要追繳並加收罰息和滯納金。
所以,作為一名領導者,要走出這個誤區,要知道哪些紅線是不能逾越的,達到“有知有畏”的境界,才能提防稅收陷阱。
但僅“有知”也不行,也就是說:僅知道稅法的嚴肅性還不夠,還要熟悉稅法,熟悉企業繳納各個稅種的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