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 服務娛樂企業稅收籌劃規律
與節稅、稅負轉嫁在掌握了服務娛樂企業的稅收籌劃規律之後,我們才能有更大的把握對企業進行節稅、避稅和稅負轉嫁。
9.2.1 服務娛樂企業稅收籌劃規律
一、區分企業兼營銷售與混合銷售的稅收籌劃
在實際經濟活動當中,納稅人從事營業稅的應稅項目,並不僅僅局限於主營業務上,往往會同時出現多項應稅項目。例如,有些賓館、飯店,既經營餐廳、客房,從事服務業,又經營卡拉OK歌舞廳,從事娛樂業等。對不同的經營行為應有不同的稅務處理方式,這是貫徹執行營業稅條例,正確處理營業稅關係的一個重點。作為納稅人,必須正確掌握稅收政策,準確界定什麼是兼營銷售和混合銷售,才能避免從高適用稅率,維護自身的稅收利益。
1.兼營銷售。
兼營是指納稅人從事兩個或兩個以上稅目的應稅項目。
對兼營不同稅目的應稅行為,應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營業額,因為不同稅目營業額確定的標準不同,而且有些稅目適用的稅率也不同,對未按不同稅目分別核算營業額的,從高適用稅率。這就是說,哪個稅目稅率高,混合在一起的營業額就按哪個高稅率計稅。例如,餐廳既經營飲食業又經營娛樂業,而娛樂業的稅率最高可達20%,對未分別核算的營業額,就應按娛樂業適用的稅率征稅。
納稅人兼營應稅勞務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不能分別核算的,其應稅勞務與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應一並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
2.混合銷售。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或非應稅勞務,稱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繳納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繳納營業稅。
娛樂場所有兩種銷售食品飲料方式:一種是不把食品飲料納入經營範圍的混合銷售方式;另一種是將其納入經營範圍並單獨核算的兼營銷售方式。按我國稅收法規的相關規定,按後者進行經營核算籌劃更有利於企業節稅。
到過歌舞廳等娛樂場所消費的人都會發現,在一些量販式KTV裏,食品飲料等都是開架銷售的,像在超市買東西一樣,打單付款後,東西被帶到娛樂服務提供地,顧客邊娛樂邊享受食物。這和過去向服務員點食品飲料,最後把它們和娛樂服務一齊結賬的經營方式有很大的不同。
從經營的角度考慮,這種食品飲料銷售方式的改變,使客戶可以直麵商品,選擇的自由度更大,也更方便;而從稅收角度考慮,這種改變使企業能夠單獨核算食品飲料的銷售額,為利用兼營行為進行稅收籌劃從而實現節稅目的奠定了管理上的基礎。
假設某歌舞廳的經營範圍中沒有銷售貨物,未開架銷售食品飲料,本期銷售娛樂服務的同時銷售食品飲料,銷售總額為1000萬元,其中食品飲料市場售價為300萬元。則歌舞廳應繳納的營業稅=1000×20%=200(萬元)
假設某歌舞廳兼營貨物和娛樂服務,開架銷售食品飲料,並且獨立核算,本期娛樂服務銷售額為700萬元,食品飲料銷售額為300萬元。
歌舞廳兼營貨物,可能是小規模納稅人,此時食品飲料銷售應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稅收計算:
歌舞廳應繳納的營業稅=700×20%=140(萬元)
歌舞廳應繳納的增值稅=300÷(1+4%)×4%=11.54(萬元)
兩稅合計=140+11.54=151.54(萬元)
二、根據服務娛樂業應稅營業額進行節稅
1.服務業的應稅營業額。
(1)旅遊業務的應稅營業額,應以全部收費減去替旅遊者支付的房費、餐費和其他代付費用後的餘額為營業額。旅遊企業組織旅遊團到國外旅遊,在國外改由其他旅遊企業接團的,應以全程旅遊費減去付給接團企業的旅遊費後的餘額為營業額。旅遊企業組織旅客在國內旅遊,改由其他旅遊企業接團的,其營業額也按國外旅遊的規定辦理。這樣,各旅遊團之間通過相互配合就有了籌劃的機會,特別是在收費項目和門票費用上,旅遊團及導遊可以通過各種形式加大自身的費用支出從而縮小營業額,最終實現應納稅款的減少。
(2)廣告業務的應稅營業額。對廣告費的收入,應按全額征收營業稅。但廣告代理業的營業額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付給廣告發布者的廣告發布費後的餘額。
(3)代理業務的應稅營業額,以向委托方實際收取的報酬為營業額。為了準確確定應稅營業額,防止納稅人逃避國家稅收,對於納稅人提供的價格明顯偏低而無正當理由的,地方稅務局將按下列順序核定其應稅營業額:一是按納稅人當月提供的同類應稅勞務的平均價格核定;二是按納稅人最近時期提供的同類應稅勞務的平均價格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