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件中,這套房產是鄧蓓的父母在鄧蓓和關平結婚後購買的,而且房屋產權又登記在女兒鄧蓓的名下。依據上述法律的規定,即使購買該房屋時出資是由父母支付的,但是由於產權登記在鄧蓓的名下,所以在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該房產屬於父母的情形下,該房產應是鄧蓓和關平夫妻的共同財產。
經過一段時間的準備,鄧蓓父母將鄧蓓和她的丈夫關平分別列為被告一和被告二,提起了訴爭房產的確權訴訟,要求法院認定爭議房產為兩原告的共同財產。提起該確權訴訟後,鄧蓓向法院遞交了中止審理離婚案件的申請書。
麵對原告的起訴,被告一鄧蓓完全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但被告二關平卻堅決反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其代理律師認為:因該房產是在鄧蓓和關平婚後購買的,且登記在鄧蓓的名下,根據《婚姻法》的規定,該房產當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至於房產即使是由原告出資購買的,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該出資也應視為對被告雙方的贈與,所以該房產應是鄧蓓夫妻的共同財產。被告一之所以認可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因為其夫妻正處於離婚訴訟期間,被告一和其父母想獨自侵占該房產。
麵對被告二的質疑,何律師出示了原告的證據:一是當時銀行退回中介的貸款申請材料;二是原告夫婦向賣方付房款的轉賬證明;三是原告夫婦向女兒銀行按揭還貸賬戶中轉錢的證明。
對此,被告二代理律師說到:證據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其隻能證明有出資事實,不能證明是原告夫婦在買房。
此時,一個高個子男人走進了法庭,原來他就是當年為原告夫婦辦理買房手續的中介業務員王福順,他向法官說明了當時確實是由自己出的主意;隨後,又進來一個叫趙海的人,是和王福順屬於同一家中介公司的員工,也是當時和王福順一起操辦購房手續的經手人。他向法庭證明了同一事實。
法院最終認為:本案是兩原告借用被告一的名義購買的住房,雙方事先已達成口頭的合意,並且被告二也事先得知並同意。法院也調查清楚該房的首付款、稅金、按揭還貸還有裝修款都是原告支付,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律點】
在什麼情況下,依據什麼證據,法院才能確定房屋不是名義產權人的,而是實際出資人的?
王芳釋疑: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在不動產物權方麵,已經進行登記的物權即經法定公示確認的物權,為法律物權,法律物權的權利主體是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人即名義所有權人。未經登記,但為真正權利人實際享有的物權,為事實物權,事實物權的權利主體是真正權利人即實際所有權人。當實際所有權人與名義所有權人並非一人時,即公示的物權人並不一定是真正的物權人。
在本案中法院認為:實際上在原告夫婦和被告之間形成了一種明確的口頭借名購房協議,在達成該口頭協議時,雙方也明確約定了購房的出資由原告夫婦支付,原告隻是借用女兒的貸款資格來購房,被告二是表示認同的,也認為該房產的實際所有權人是原告夫婦。法官依據雙方的口頭協議查明購買該房產的真實緣由是原告夫婦的本意,所以最終支持了原告的請求。
拿到法院的生效判決後,老人順利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而鄧蓓則帶著女兒住回了娘家。
每當孩子哭著叫爸爸時,老兩口心裏感覺陣陣酸楚,本是一番好意,為何結果卻走向了反麵?冷靜下來的他們覺得在女兒的這場婚變中,自己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於是,他們便主動去找關平的父母,表示了歉意,希望他們能勸說關平。
在雙方的調解下,關平最終撤銷了離婚訴訟申請,並親自接妻子和女兒回家,夫妻倆重歸於好,而鄧蓓的父母也在自己的房子裏安享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