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980年代的經濟特區和沿海開放城市,發展到今天,中國已經有了七大經濟特區,包括1980年建立的深圳、珠海、汕頭、廈門、1988年建立的海南島、20lO年建立的喀什和2011年建立的霍爾果斯。此外,中國也建立了諸多區別於1980年代的經濟特區,即“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也常被稱為“新特區”。到2011年12月,國務院已經批準了上海浦東新區、天津濱海新區、重慶、成都、武漢、長株潭城市群、深圳、沈陽、山西和廈門10個國家級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兩個綜合改革試驗區(區別於“配套”),即義烏市國際貿易綜合改革試點和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2008年,國務院提出把廣西北部灣經濟區,建設成為重要國際區域經濟合作區,這是全國第一個國際區域經濟合作區。
可以說,以開放促改革已經是中國發展的頂層設計。自改革開放以來到現在,這一思路並沒有多大的變化,貫徹於從早期沿海開放經濟特區的設立和建設,到今天的上海自貿區的整個過程。鑒於體製創新在推進整體改革進程中的作用,相信這一方式在今後也仍然會延續下去。不過,應當指出的是,在開放過程中,開放這一概念的含義有了很大變化。早期的開放更多是指向其他國家開放,但後來尤其是1990年代後期以來,開放也包含了向體製外的利益開放。
盡管今天世界的眼光落到了新成立的上海自貿區,中國新一波的開放並不僅僅限於上海自貿區。更早一些時候,中央政府已經批準了廣東省珠海的橫琴、深圳的前海、廣州的南沙區和福建省的平潭等,作為新一波開放的試驗區。所有這些實驗區都是通過對外開放促動內部改革的樣本。這些新的試驗區各具特色和自身的功能,它們在國家新一輪的改革和發展過程中,注定要扮演關鍵的角色。
很顯然,特區伴隨著中國的開放政策。沒有特區,就很難想象中國的開放道路是如何走過來的。不過,特區之於中國的意義,與其說是經濟學上的,倒不如說是政治學上的。從經濟學意義上看特區很容易理解,至少表現在兩個方麵:第一,特區可以確立一個地區的比較優勢,及其在比較優勢之上的經濟交易。第二,可以通過新的製度設計,實現經濟資源的有效配置。比較優勢和資源有效配置,純屬一般經濟學常識,但要在現實中實現這兩個價值並非易事。盡管這兩個價值的實現對誰都有利,但其實現過程卻受現存體製和利益的阻礙。因此,通過設立特區的方法,可以避開現行體製和利益,也就是上麵所說的體製創新。
要通過體製創新來實現“特區”這一特有的製度形式,也說明了“特區”的經濟學意義上的價值,要通過政治運作而實現。從經驗層麵來說,在中國,無論是設立“特區”的過程,還是“特區”的運作和發展過程,都需要克服至少三方麵的阻力。
首先是意識形態方麵的阻力。意識形態方麵的阻力,任何國家都存在。在多黨製下,不同政黨或者不同的利益,往往具有一定的空間選擇不同的意識形態,因此阻力比較小一些。但中國必須堅持現存的意識形態,一種新的實踐如果不符合現存意識形態,就會缺少意識形態的合法性,必然遭致代表現存意識形態的體製的有效反對。
第二,需要克服來自官僚體製極力方麵的阻力,或者說是行政權力阻力。官僚體製的本質特征就是其對現有政治秩序的要求,要實現統一的行政秩序,官僚係統要求國家所有組織一體化,以便適用普遍的行政原則。體係之內的組織越統一,官僚係統的權力就越大。而“特區”則經常表明對既定行政秩序的偏離。這種偏離自然不符合官僚的利益,官僚係統必然阻礙“特區”的產生。
第三,必須克服既得利益的物質利益阻礙。任何社會,不管在什麼情形下,都存在著既得利益。所謂的既得利益就是現存體製的最大受惠者。如果說“特區”是創造新利益,必然會直接或間接地對既得利益產生負麵的影響。既得利益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也必然阻礙新利益的產生。
盡管中國的改革者克服了這些方麵的阻力,設立了上海自貿區等新形式的經濟特區,這些特區的設立並不表明它們必然會取得成功。所有這些方麵的阻力會隨時隨地表現出來,影響和製約特區的運作和發展。新特區設立了,這隻是第一步。如何取得這些特區的成功,仍然是改革者所麵臨的巨大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