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應如何變更遺囑
法製在線
作者:潘家永
編輯同誌:
我與大兒子共同生活多年,並於2010年1月在公證處做了一份公證遺囑,明確在我去世後,將自己的一切財產留給大兒子繼承。2013年,因家庭糾紛,我跟大兒子關係逐漸惡化,自此就時常遭到大兒子夫妻倆的虐待,實在忍無可忍,我就改跟小兒子一同生活。這兩年來,小兒子對我悉心照料,非常孝順,我決意變更遺囑,將自己的所有財產留給小兒子。請問,這樣做符合法律規定嗎?
讀者 郭永昌
郭永昌讀者:
你有權再新立一份遺囑,將遺產留給你小兒子,但新立的遺囑必須符合法律要求才能有效。《繼承法》第20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消、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消、變更公證遺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
若幹問題的意見》第42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由此可見,如果立有數份遺囑,均未辦理公證,則應以最後所立遺囑為準;如果其中有的遺囑辦理過公證,則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由於你已經在2010年1月立過一份公證遺囑,因此,你要新立的遺囑就必須辦理公證,隻有這樣,兩份公證遺囑中就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你的所有財產才能按你的意願由你的小兒子繼承。如果你新立的遺囑不辦理公證,就沒有法律效力。 還有一種辦法,即前往公證處將你在2010年1月所立的那份公證遺囑撤消,之後就可以以自書、代書、錄音、口頭等形式來新立遺囑。如果不先將前一份公證遺囑撤消,新立的遺囑又不辦理公證,那麼,新立的遺囑無論是自書、代書、錄音還是口頭遺囑,都不能變更2010年1月所立的公證遺囑,也就是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