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運用PEST分析模型對中國娛樂電視節目的宏觀媒介環境進行分析,認為中國的娛樂電視節目亟待建立相應的法律法規,為節目發展創造穩定的政策環境;應認識到“邊際效益遞減”與“口紅效應”對節目市場的引導作用;要謹防節目在消費社會與商業文化中“娛樂至死”;應依靠三網融合推動節目在應變中升級。
【關鍵詞】娛樂電視節目 政治法律環境 經濟環境 社會文化環境 技術環境
隨著電視節目娛樂功能的不斷增強和娛樂電視節目收視份額的增長,中國的娛樂電視節目已進入了一個“全民娛樂”的時代。研究中國娛樂電視節目的發展環境,對於中國娛樂電視節目的發展戰略具有重要指導意義;引導中國娛樂電視節目的良性發展,對於整個中國電視節目的良性建構具有重要意義,因此,有必要引入PEST分析模型對中國娛樂電視節目的宏觀媒介環境進行研究。
PEST分析模型是工商管理理論中常用的分析工具,它通過四個方麵的因素從總體上把握影響組織及其所處行業的宏觀環境,並評價這些因素對組織發展戰略的影響,其中P是指政治法律因素(Political Factors),E是指經濟因素(Economic Factors),S是指社會文化因素(Sociocultural Fators),T是指技術因素(Technological Factors)。這一分析模型同樣可以用於分析宏觀媒介環境。
一、政治法律環境分析
政治環境是指對組織經營活動具有實際與潛在影響的政治製度、政府態度等,法律環境是指政府製定的法律、法規等,這些因素的存在與改變左右著組織的發展戰略。中國娛樂電視節目的政治法律環境中最突出的問題是禁令與知識產權問題。
禁令是指執法當局責令申請人停止或不得進行一定行為的命令。從2006年到2009年,除卻一些非書麵形式的命令,廣電總局對娛樂電視節目下發的禁令多達10條,筆者總結如下表:
從禁令內容來看,廣電總局以政府所持的社會道德標準對娛樂節目的商業化和低俗化著重設限,起到了規範節目市場行為的作用,但由於下令過於頻繁,也反映出我國關於娛樂電視節目的法律體係不健全。目前我國娛樂電視節目活動的基本法律依據是《廣播電視管理條例》,而《條例》是國務院製定的行政法規,其地位和效力與法律有區別,娛樂電視節目缺乏相應的法律規範,必然不利於其長遠發展。
在知識產權方麵,我國涉及娛樂電視節目知識產權問題的法律主要有《著作權法》、《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但這些法律條例對很多具體問題的司法解釋仍是空白,已不能符合我國娛樂電視節目的發展現狀。我國法律“隻保護對於思想觀念的表述,不保護思想觀念”,①這意味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為有形實體,如文字作品、圖案、攝影作品、軟件等,卻對製作有形實體的方法未做限定,抽象的概念無法進行保護”。②於是我國娛樂電視節目在知識產權問題上產生了侵權與被侵權並行的局麵:有些電視台自主創新的節目樣式被其它電視台模仿卻不能申請專利權保護。有些電視台則因為刻意模仿海外節目而遭到訴訟。
對娛樂電視節目知識產權保護不力使節目製作方不願為節目樣式投入太多,大量節目的同質化引發節目質量下降,受眾流失,節目存活時間變短,從而觸發新一輪節目知識產權的侵權與被侵權現象,最終會導致市場競爭環境的無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