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不酒駕
紀實作品
作者:詹文格
你醉駕了嗎
對於所有的駕駛人來說,2011年5月1日,是一個不會輕易忘記的日子,從這一天起,我國正式將“醉駕入刑”。從此,喝酒和開車,就如魚和熊掌不可兼得;也像冰塊和炭火,無法同爐。
時光匆匆,轉眼一年過去。一年來,因醉駕引發了諸多的熱議與反思,在熱議與反思的背後,究竟發生了哪些變化?產生了怎樣的影響?在“醉駕入刑”一周年之際,我們不妨先作一個簡要的回顧。
首先需要明確一個概念。目前我國執行的酒駕與醉駕判定標準: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20至80毫克的駕駛員即為酒後駕車,達到80毫克以上認定為醉酒駕車。
據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統計數據顯示:從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20日,全國公安機關共查處酒後駕駛35.4萬起,同比下降41.7%。其中醉酒駕駛5.4萬起,同比下降44.1%。在一些大城市,法律的震懾和教育效果更加明顯。北京、上海等地查處的酒後駕駛和醉酒駕駛數量,較上年度同期下降幅度分別在50%、70%以上。
2012年春節期間,全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公安部部署,連續開展了兩次集中整治酒後駕駛的統一行動。據統計,全國共出動警力24萬人次,警車5.9萬輛次,設置檢查點14966個;共查處酒後駕駛3601起,其中醉酒駕駛219起。春節假期期間(1月22日至28日),全國共發生因酒後駕駛導致的交通事故30起,造成16人死亡、28人受傷,與2011年春節假期期間相比,分別下降61%、67%和74%。事實充分證明了《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工作取得了明顯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公民自覺守法、自覺抵製酒駕和醉駕的意識普遍提高。
雖然與“醉駕入刑”前相比,酒駕和醉駕現象大幅度下降,但無論城市還是鄉村,醉駕現象仍然普遍存在,醉駕治理工作依然任重而道遠。據交警部門的數據分析,在已查處的醉駕案件中,中青年居多,“60後”和“70後”占絕大多數,而且醉駕者都有一定經濟基礎和社會地位,大都是單位和家庭的頂梁柱,以大企業的中高層管理人員、中小企業主、個體業主居多。此外,還有公職人員、藝人等。其中產生最大影響、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是高曉鬆醉駕案。
2011年5月9日晚,國內知名音樂人高曉鬆與朋友在北京東三環附近一酒店飲酒,喝了一瓶白葡萄酒和一瓶洋酒。22點20分左右,他自己駕車離開飯店,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與三輛等紅燈的車相撞。交警立即趕往事故現場,對高曉鬆進行了酒精含量檢測,檢測結果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43.04毫克,已構成醉酒駕車,當晚交警將高曉鬆拘留。5月16日,法院宣布判決結果:判處高曉鬆拘役六個月,並處罰金四千元,吊銷其駕照,五年內不準重考。拘留期間高曉鬆親手寫下了保證書:“對不起,永不酒駕!”一時間在群眾中引起熱議。
高曉鬆醉駕案的公正判決是對醉酒駕車者的當頭棒喝!在法律麵前,無論官員、名人、藝人,都應當一視同仁,任何人都不允許淩駕於法律之上。
近年來,演藝明星、體育明星、富豪、政府官員等公眾人物酒駕醉駕等不文明行為屢遭詬病。有學者曾指出:對生命的敬畏是現代文明的重要標誌,而酒後駕車,則是對生命的極端漠視和肆意踐踏。作為青少年熱衷追捧的偶像,明星藝人的一舉一動,對青少年的成長影響極大。藝人不能隻在舞台上表現自己的光彩炫目,而在生活中卻行為失檢,缺少起碼的道德約束和責任擔當。其實明星們因醉駕行為曾有過深刻的教訓,曾付出過慘重的代價,可是偏偏有人忘記前車之鑒,重蹈覆轍。
1995年,著名笑星洛桑在演出結束後,與幾位朋友一時高興多喝了幾杯,淩晨自己駕車回家,由於車速過快,一頭撞上停在路中正在修理的大卡車,洛桑當即身亡。收視率頗高的“洛桑學藝”節目,從此曲終人散。
2002年,謝霆鋒把價值約200萬港幣的黑色法拉利跑車遺棄在路旁,同時現場人行道邊一段三米長的鐵欄杆亦被撞毀。謝霆鋒醉酒駕駛釀成車禍後,不但逃離了現場,而且還找人頂罪,事後謝霆鋒被廉政公署拘捕。
2002年,曾因醉酒駕車傷人的香港影帝梁家輝,時隔四年之後再次酒後駕車,並與小巴相撞。香港法院判處梁家輝監禁兩個月,緩刑三年。
2004年5月11日晚,著名演員牛振華駕駛一輛奔馳轎車,於北京西外大街白石橋主路下自西向東行駛時,與一輛河北牌照的大貨車尾部相撞,塌陷下來的轎車車頂將牛振華卡在駕駛室內,當999急救人員趕到時,牛振華已經死亡。警方提取牛振華血液進行檢測,結果顯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為205毫克,牛振華為醉酒駕駛。車禍身亡前十天,他剛過完四十八歲生日。更讓人感歎的是,牛振華發生車禍的路段距當年洛桑身亡的地點僅咫尺之遙,可是血的教訓並沒有引起後來者的警醒。
2011年3月3日淩晨5點左右,昔日快男選手、天娛公司藝人阿穆隆駕駛一輛藍色寶馬車在杭州街頭撞倒了騎電動車的女子李榮珍,造成李特重型顱腦損傷,生命垂危。事故發生後,阿穆隆駕車逃離了現場。隨後,阿穆隆被警方拘捕。
名人醉駕,普通人也醉駕,酒的誘惑力打破了社會地位的界限。如果搞一個問卷調查:你酒駕了嗎?你醉駕過嗎?也許除了真正滴酒不沾的駕駛人之外,相信絕大部分有駕照的人都不敢理直氣壯地回答:我從不酒駕!
長期以來,駕駛人對於酒後駕車大都輕描淡寫,認為自己車技好,酒量大,多年來一直泅渡在飄香的美酒河中,經曆了無數的風風雨雨,都安全過來了。於是對酒駕行為習以為常,不當回事了!殊不知那根被酒精麻醉的神經,會遮蔽人的視野,會在酒杯中不斷發酵,最終釀成慘禍。這並非危言聳聽,而是用無數的血淚換來的教訓。如果對醉駕的危害沒有深刻的認識,對危險駕駛行為不能自我控製,那無異於站在茅屋上玩火,懸崖邊舞蹈,一旦失足便是玩火自焚,粉身碎骨。
嚴禁酒駕和醉駕,這是每一位駕駛人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如果僅僅依靠公安交管部門的外力監管和約束,那麼在數以億計的司機隊伍中,肯定難免漏網之魚;而每一條漏網之魚都埋下了交通事故的隱患,成為傷及自己、殃及無辜的馬路殺手。
試問“醉駕入刑”前後,有多少醉駕者僥幸逃過了交警的責罰?有多少人在慶幸自己醉駕之後安全回家?這一點有過酒後駕車行為的人都應該心知肚明。其實這種行為是漠視生命,輕視法律。哪怕平時極少喝酒,偶然之間有過那麼一兩次,也該給自己敲響警鍾!千萬不要心存僥幸,以下不為例給自己開脫,因為酒精會麻痹你的神經,迷惑你的心智,讓你的車變成一匹脫韁的野馬,造成不堪設想的危害。
他們知道自己是在醉駕嗎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的施行進入了時間的節點,隻要你有醉酒駕駛的行為,無論肇事與否,都已構成犯罪。一旦被查獲,等待醉駕者的不再是十五天的行政拘留,而是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拘役和伴隨一生的犯罪前科。這種處罰已成為醉駕人一生的汙點,貪杯者,你們該管住自己的嘴了!
可酒是一種讓人成癮的液體,有些人聞到酒香就饞涎欲滴,邁不開步子;三五酒友,一坐下來就會得意忘形。所以對於這些人來說,他們既要開車,又想喝酒,要想管住自己的嘴的確很難。
2011年5月1日,重慶市沙坪壩區西永交巡警平台民警在西永大道設卡檢查時,將一名喝酒後送朋友回家的廖姓司機查獲。經檢驗,廖某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了120毫克,超過醉駕標準,這是“醉駕入刑”後重慶查獲的首例涉嫌醉酒駕駛案。
同樣是2011年5月1日,胡勇開著小轎車,在浙江省瑞安市塘下一交叉路口撞翻一輛三輪摩托車,摩托車上五人受輕傷。經交警檢測,胡勇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21毫克,屬醉酒駕駛。胡勇因此成為浙江省“醉駕入刑”第一人。很快法院進行了判決,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胡勇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兩千元。麵對指控,他沒有任何異議。他說,隻能怪自己太大意了。當天下午,他借了朋友的車,送侄子到車站趕下午三點半去安徽的大巴,想想自己中午才喝兩瓶啤酒,已經過去三四個小時了,應該沒什麼問題。再說自己走的是村道,交警一般查不到。胡勇表示,等自己出去後,一定要告訴親朋好友,喝酒不開車,開車別喝酒!
2011年5月26日,湖北省鄂州市公安局門前,一男子駕車撞上了另一輛小車,碰撞後該男子正準備逃逸,被民警當場截住。肇事者見有民警攔車,竟惱羞成怒,指使同伴阻撓民警執法,大喊:“我是市人大代表!誰敢動!”僵持了很久,後來通過好一番周折才將其說服。通過血液檢驗,該男子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為159毫克,超過醉駕標準近一倍。警方認定其為醉酒駕車,隨後向鄂州市人大常委會遞交報告,呈請許可對其進行刑事拘留。當日下午,鄂州市人大常委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經研究決定,同意鄂州市公安局對其采取強製措施。
2011年5月3日,安徽省淮南市駕駛人石軍因醉酒駕駛機動車被交管部門查獲,經檢驗,石軍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43.3毫克,涉嫌醉酒駕駛。6月26日,當地人民法院對石軍作出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兩千元的判決。9月28日(即石軍拘役期滿釋放後的第三天),他再次醉酒駕駛機動車被交管部門查獲,經檢驗,石軍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為151毫克,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再次被拘役。
2011年6月1日,上海市鬆江公安分局交警支隊民警錢某帶領協管員執勤時,發現江西省修水縣駕駛人趙輝強涉嫌酒後駕駛機動車,經檢測,趙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15毫克。在檢查過程中,趙輝強突然駕車逃逸,並將民警及協管員撞傷,造成民警錢某顱骨、胸腔、腿部等多處骨折,協管員王某右側肋骨骨折。6月4日,趙被公安機關抓獲。10月12日,鬆江區人民檢察院對趙提起公訴。11月23日,鬆江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趙輝強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零六個月。
法律麵前人人平等,不管本國公民還是外籍人士,隻要觸犯了法律,同樣要受到處罰。2011年6月4日,沙特阿拉伯籍留學生穆罕默德酒後駕駛小車行駛至北京市朝陽區工人體育場北門時,與停車管理員發生糾紛,民警上前調處,穆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在強行駕車駛離時將民警剮倒,隨即又將兩名行人剮倒並碾軋一輛自行車,後被民警截獲。事故共造成一名民警和兩名行人受傷。經檢驗,穆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04.7毫克,屬醉酒駕駛機動車,公安機關對穆以涉嫌危險駕駛和妨害公務罪立案偵查,並采取刑事拘留措施。6月16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以涉嫌危險駕駛罪和妨害公務罪對穆批準逮捕。10月11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對穆提起公訴。11月24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穆犯危險駕駛罪和妨害公務罪,分別判處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和拘役六個月,合並執行拘役十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這是北京市辦理的第一起外國人醉酒駕駛機動車案件。
2011年10月6日,四川省合江縣駕駛人張健春駕駛轎車(核載五人,實載八人)在浙江省台州市路橋區澤太一級公路行駛時與對向一輛大貨車發生碰撞,致使轎車車身嚴重損毀,張及車上七人當場死亡,一人重傷。經檢測,駕駛人張健春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為120毫克,屬醉酒駕駛機動車。據民警講述,事後幸存者的妻子表情呆滯,自言自語地說:“一場酒,毀了八個家庭。”死者年紀都很輕,最小的剛滿十五歲,最大的也才二十九歲。
2011年10月9日,上海市某區人民檢察院辦公室主任孫某駕駛小轎車在市區沿都市路行駛時,將一橫過馬路的行人撞傷,傷者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檢驗,孫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為120毫克。10月10日,當地公安機關對孫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偵查,並對其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11月7日,案件移送鬆江區人民檢察院。
2011年10月29日,河南省駐馬店市汝南縣公安局梁祝派出所所長王銀鵬酒後駕駛警車行駛至該縣汽車站東路口,車輛撞向路邊行人,造成五人死亡,四人受傷。經檢驗,王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為70毫克,涉嫌酒後駕駛機動車,當地公安機關以涉嫌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並對王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10月30日,駐馬店市人民檢察院對王批準逮捕。11月2日,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11月14日,檢察院對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駐馬店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年來,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相繼開展整治酒駕專項行動,采取集中聯動、交叉用警等方式,進一步加大整治酒駕力度,不少地方還采取“天天嚴管、日日夜查”的辦法,把酒駕執法檢查常態化,使酒駕行為無空子可鑽。與此同時,各地公安機關切實加強危險駕駛刑事案件和行政拘留案件的法製審核把關,確保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法律文書規範齊全。針對人們擔心的“人情案”,公安部交管局明確表態:對查獲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行為均須依法立案調查。有不少地方還開設了舉報和投訴電話,建立公開、公正、透明的執法機製。
當然,光有嚴格的法律還不夠,法律隻是一個規範行為的文本,最終還需要有人去監督執行,還需要執法、司法、普法多部門聯動、多層麵配合,使全社會都形成一種文明駕駛、遠離醉駕的良好氛圍。
通過對酒駕和醉駕暴風驟雨式的整治,酒駕行為已成為“過街老鼠”,酒駕現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製。然而,不管是從查處酒駕的人數,還是從酒駕造成的事故來看,依然還有一些駕駛人沉溺在酒杯裏,頂風犯案。因此,整治酒駕依然不能有絲毫的鬆懈,更不容過分樂觀。以內蒙古呼和浩特市為例,該市交警支隊曾利用四天時間,集中開展對酒駕、無證駕駛等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整治,短短四天時間,共拘留149人,開出罰單3187份。
“醉駕入刑”之後,雖然曾被媒體輿論“炒”得沸沸揚揚,一度成為社會熱點,然而通過一些機構的社會調查,被調查的駕駛員對“醉駕入刑”的具體內容知曉率並不是很高;特別是在一些偏遠農村,人們對酒駕危害的認識依然模糊。隨著機動車大量進入農村,在農村因酒後駕駛機動車造成的事故越來越多。有些駕駛員對醉駕處罰雖然知曉一些,但抱著僥幸心理,仍然酒後駕車。倒是不少家人從電視、報紙上看到醉駕人員受到各種處罰的報道後,顯得憂心忡忡。可是和風細雨的勸說,駕駛者仍然屢教不改,把妻子和親人的話當成耳旁風,於是才出現了妻子無奈舉報丈夫酒駕的案例。
最早出現於報端的妻子舉報丈夫的案例是“醉駕入刑”之前的2009年2月18日。當日中午,河南省夏邑縣業廟鄉某村二十九歲的青年韓某和幾位好友在家中聚會,席間四人喝了三瓶白酒,本來酒量不佳的韓某更是酩酊大醉。酒後興奮的韓某見朋友開了輛長安之星麵包車,一時車癮大發,手癢難耐,非要拉著朋友上縣城兜風不可。喝多了的酒友連聲附和,其妻連忙阻止,可是麵對一群酒徒,如何能阻攔得了!韓某駕車載著朋友揚長而去。其妻眼看著醉醺醺的丈夫駕車上了路,心急如焚,正在她為丈夫的行車安全發愁之際,突然想起了交警大隊在電視上公布的酒後駕駛舉報熱線,趕忙撥通了熱線電話。民警在問清車牌號碼和行駛路線後,大隊指派就近的會亭交警中隊民警及時出警,將剛上公路的韓某截獲,有效化解了一起安全隱患。醒酒後的韓某對自己的行為後悔不已,對妻子的做法表示理解。隨後韓某因酒後駕駛被治安拘留。
2011年6月20日淩晨,廣東東莞110報警台接到一個電話。“喂,是110嗎?今天淩晨兩點多,將有一輛小車經過橫瀝鎮水邊大道與企石交界處附近,車裏的男司機酒後駕駛。”橫瀝交警隨即趕到報警者提供的地點,果然截住了一輛過路車,司機鄧某為酒後駕駛。交警隨後依法暫扣其駕駛證六個月,並處兩千元罰款。交警對於接到酒後駕駛的舉報並不新鮮,不過讓交警意想不到的是,這名舉報人竟然是酒駕司機的妻子。交警援引該男子妻子的話稱,“因為丈夫頻頻飲酒駕車,我擔心他的安全,勸了很多次,他就是不聽,依然我行我素。萬般無奈之下,我才舉報他酒後駕駛,希望通過法律手段給他一些懲罰,規勸他把酒戒掉。”
2011年12月25日下午,浙江省金華市交警直屬一大隊民警接到一位自稱姓王的女士來電,對方稱,她在市區南市小區開診所,有人開車到她這裏鬧事,對方喝過酒。交警趕到後進行調查,發現被舉報的蘭溪人毛某竟是報警人的丈夫,懷疑是夫妻吵架,但王女士對此予以否認。交警向他們申明,醉酒駕車是要受到刑事處罰的。毛某沒有否認,承認中午吃飯時喝過酒,由於其身上帶著酒味,而且他的確是開著一輛別克轎車過來的,交警遂將其帶至醫院進行抽血檢測。其間,毛某較為配合,檢測結果證實,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120毫克,屬於醉酒駕車,隨後交警對毛某采取了相應的處罰措施……
治理酒駕和醉駕是一個牽涉麵廣,持續性長的艱巨任務,僅靠交警一家執法,顯得力量單薄,而且執法成本也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在北京,檢查酒駕的一線交警,除了配備酒精檢測儀,還全部配備了具有錄像功能的設備,很多時候檢查點還停著救護車。然而,在中西部欠發達地區,一些地方受財力製約,要求每個檢查點都配備具有錄像功能的設備,並有救護車跟隨,很難做到,這在一定程度上使個別地區查處酒駕的力度大打折扣。
如何讓“永不酒駕”成為現實中所有人的自覺行為?除了加強普法宣傳、加大執法力度,還需要進一步強化法律保障。這是專家的建議。
將酒後駕駛的責任後果由行政處罰升格為刑事處罰,充分彰顯出我國懲處酒駕的決心,其最終目的是為了在廣大民眾中培育出文明、理性的駕車觀念和行為模式。一個良好的交通環境,不可能期望在較短的時間內僅靠刑罰的力量予以塑造,文明、理性的駕駛行為要靠長期的教育熏陶,要靠潛移默化的正氣培育和環境涵養。
首先,“醉駕入刑”的處罰是一種外在影響力。中國的酒文化源遠流長,對公眾的日常生活產生了根深蒂固的影響。所以,作為一種外在影響力,“醉駕入刑”碰撞的不僅僅是公眾的“酒駕”行為,還有酒文化內化於公眾生活中所促生的行為模式,其碰撞的效果也非一蹴而就。與此同時,有個別人存在“偷溜”的僥幸心理,他們往往認為,“醉駕入刑”的執法有可能隻是雨過地皮濕,搞形式主義“一陣風”,其執法強度難以得到長期保證和持續,特別是執法人員有很大的彈性空間,自己有關係、有熟人,很多晝伏夜行的“酒駕”行為在紛繁複雜的現實生活中也沒有被一一揪出,撞上槍口的畢竟是少數。如此種種,才使酒駕痼疾頑固地存在。依靠刑罰所帶來的外在約束往往可以暫時改變一個人的行為,但很難改變一個人的心理和長期養成的行為模式。
其次,“醉駕入刑”是一種被動性的行為,這種懲罰是一種“不得已而為之”的事後選擇,而為了盡可能地避免“酒駕”及其危害的發生,必須做好事先的預防,即公共服務與引導。中國的酒文化博大精深,既有“酒逢知己千杯少”的快意,也有“無酒不成席”的傳統習俗,但“酒駕”是酒文化中的一種劣質成分,就像血液中的毒素,需要五髒六腑的配合,才能過濾廢棄的沉渣。因酒駕造成的交通事故接二連三發生之後,我們也許需要在全社會樹立一種新的文化認同,而“駕車不喝酒、喝酒不駕車”就是這樣一種值得人人遵守的酒文化理念。那麼,對於政府部門而言,除了必要的監管與懲治外,還可以提供更多、更貼心的公共服務,利用各種文化資源培育駕車人的汽車文明。酒店飯館和家人朋友都有向駕駛人勸說的義務,有代駕的義務,深刻理解“司機一杯酒,親人兩行淚”的悲劇來由。我們要呼喚整個社會形成良好的交通安全氛圍,樹立全體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識,尊重他人、尊重生命。
在“醉駕入刑”一周年來臨之際,全國許多大中城市都通過新聞媒體、電視、網絡對醉駕治理狀況進行了一次盤點,那些數據讓人喜憂參半。喜的是酒駕人數、死亡人數明顯下降;憂的是明知“醉駕入刑”,可仍然還有那麼多人頂風醉駕,事故不斷。
一年來,重慶市各區縣警方開展查處酒後駕駛專項行動兩萬餘次,設立檢查站三萬餘次,投入警力六萬餘人次,出動警車1.8萬餘輛次,共查處醉酒駕駛4406起,飲酒駕駛1.3萬餘起,酒駕引發的交通事故同比下降50%。
一年來,浙江省溫州市因醉酒駕車逾千人獲刑,截至2012年4月22日,溫州市下轄的瑞安、樂清、鹿城、蒼南、平陽、甌海、永嘉、龍灣、洞頭、泰順、文成各區縣共九個基層法院已審結的醉駕案件達1051起。
自“醉駕入刑”以來,廣東省東莞市交警部門始終保持嚴厲查禁、從嚴打擊的高壓態勢,堅持每周三次全市統一查處酒駕。截至2012年4月23日,共查處飲酒駕駛130宗、醉酒駕駛301宗,交警部門共出動警力八萬多人次,出動警車近兩萬輛次,檢查駕駛人四十多萬人次。
深圳市一年來持續開展“獵虎”專項行動,在交警查處醉駕時,實行全警參與,異地用警。行動過程中,由值班領導坐鎮現場指揮,指揮部成員由各處相關業務科室同誌組成,具體負責行動的指揮調度、後勤保障、數據收集等工作。截至2012年4月下旬,共查處醉駕人員1005人,查獲酒後駕駛2433宗。
江蘇省蘇州市在將近一年時間裏多次開展“零點行動”、“迅雷3號”等高強度酒駕整治風暴行動。截至2012年3月20日,已查辦危險駕駛案件1812件,已提起公訴1101件,判決817件。
綜觀一年來對醉駕行為的依法治理,效果是明顯的,“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的觀念逐步深入人心。特別是公務員醉駕被開除,公職人員丟飯碗的新規,具有雙重震懾力,讓不同階層的駕駛人對法律都抱有敬畏之心,再不敢肆無忌憚。在依法治國的進程中,“醉駕入刑”不是立法的終點,而是管理的手段。我們不願看到,文明交通行為習慣的養成,需要剛性製度的左右,需要重典嚴律來約束,讓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形成緊張的關係,而是能夠逐漸形成一種自覺行為,一種社會責任,讓“永不酒駕”從傳說變為現實!
(圖片由作者提供,文中部分涉案當事人為化名)
責任編輯/季 偉
2011年11月4日,江西省上饒市駕駛人範德文駕駛奔馳小型越野客車(核載五人,實載七人),在109國道甘肅蘭州紅古區境內由西向東行駛時,因超速車輛駛出道路後側翻,車體頂部撞在路外高架水渠護墩上,造成範及其車內六名乘客死亡,車輛報廢。經檢驗,範德文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為118毫克,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對於交通管理部門來說,“醉駕入刑”並非一勞永逸,而是新形勢下一次新征程的開始。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酒後駕駛這種在我國司空見慣的現象,已成為一種頑症痼疾,想一蹴而就,一招根治,徹底杜絕,難度很大。在人們的思維習慣中,對酒後駕駛這種違法行為隻視作一般性的違規,很難和凶殺、搶奪、搶劫那樣的犯罪現象等同看待。
隨著經濟社會的飛速發展,汽車已經進入了尋常百姓家庭,非職業駕駛人的比重大幅提高,交通的直接參與者與日常生活更加緊密相連。據統計,截至2009年年底,全國機動車保有量約為1.87億輛,機動車駕駛人達兩億多人,這勢必會給道路交通管理及酒駕治理帶來巨大的壓力。
我國是一個人口大國,也是世界上最大的酒水產銷國,各民族自古就有“無酒不成席”之說,酒文化曆經數千年的積澱,在中國傳統文化中具有牢固的根基和獨特的功能。無論是公務接待、親友聚會,還是平時交往,都離不開喝酒、勸酒和鬥酒。正是這種傳統習俗,助長了醉駕之風。因此,汽車文化與酒文化之間發生了強烈的衝突,使很多人都陷入了兩難境地,在選擇喝酒與駕車中搖擺不定,甚至身不由己,難以控製。在曆史悠久、影響深遠的酒文化麵前,年輕的汽車社會所必需的文明駕駛習慣養成與自我約束意識顯得根基不穩,唯有借助法律的手段予以規範、強化。
你知道醉駕的危害嗎
人類自從發明汽車以來,汽車便成為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交通工具。汽車給人流和物流帶來了極大的便利,讓遙不可及的距離縮短,讓人的腿腳變長。然而,任何事物都具有兩麵性,有利便有弊,亦如水可載舟,亦可覆舟。汽車從誕生的那一刻開始,給人類帶來了福音,同時也給人類帶來了災禍。汽車在公路上奔馳的時候,交通事故便如影隨行,讓無數幸福的家庭突然破碎,讓多少鮮活的生命瞬間消亡。
早在20世紀中葉,國外就有一些預防交通事故的專家把汽車形容為“殺人的凶器,流動的棺材”。我們現在正處於經濟飛速發展的時代,人口的流動創下了曆史之最,洶湧的車流釀成了多少車禍?僅以傷亡人數來計算,已經遠遠大於戰爭了,成為現代生活中殺人的頭號凶器。就汽車本身而言,在行駛過程中便存在不可預知的危險性,常言道:一腳踩油門,一腳踩牢門。當這種危險放置在一個行為意識不受控製的醉漢身上時,那麼這輛汽車將會搖身一變,轉眼就成為一個六親不認的魔鬼,變成一把殺人的屠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