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地理標誌權。地理標誌權又稱為原產地名稱權,是指識別某一商品或服務來源於某個地點並且該商品的特定質量聲譽或者其他特點本質上歸因於該地理位置的商標。由於地理標誌是一種集體性的權利而且他是與地域有特定聯係的特殊主體才能享有的商標權,所以它不能被轉讓也不能被許可使用,當然他不得用於知識產權出資。
第四條,工業品外觀設計權、專利權。專利作為最為常見的一種知識產權出資標的物,專利可以分為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並各自對應三種不同的權利。雖然這三者的評估方式等方麵存在差異,但這三者都可以成為知識產權的出資標的物。但值得注意的一點是,專利權又可以分為專利權和專利申請權。專利申請權是指,專利申請人具有的向知識產權局請求授予專利權的權利。專利申請權是一種期待權。我國《專利法》規定,專利申請權可以依法轉讓。也就是說專利申請權符合出資財產的可轉讓性的要求,而且既然法律規定可以轉讓也就是說此時專利申請權也是有現存價值的。但筆者仍然認為專利申請權不易稱為知產出資標的物,這是主要是因首先,專利申請權本身的商業價值並不大。其次,專利申請權是一種期待權,專利是否能得到知識產權局的認可還是個未知數。
第五條,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拓撲圖)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是指權利人對布圖設計享有的複製和商業利用的權利。布圖設計權可分為兩大部分:複製權和商業實施權。所謂“商業實施權”是指布圖設計權人可以或者授權他人將其受保護的布圖設計投入商業實施;實現商業實施權可以包括:有進口權、銷售權、出租權、許可權、展覽權等權利。這些權利都具有商業價值且符合知識產權出資要件。
第六條,未披露過的信息權。多數學者認為Trips協議中的未披露過的信息就是我國所指的商業秘密,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不全麵。Trips協議第39條對未披露過的信息有三個必須滿足的要件:秘密性、商業價值、保密措施。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的,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也就是說我國的商業秘密必須滿足四個要件:尚未公眾知悉、具有經濟價值、具備實用性、權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對比後可以發現Trips協議沒有提到實用性,那沒有實用性的商業秘密到底能不能成為我國知識產權出資的標的物呢?雖然在實踐中有些有實用性的信息也具有價值的,比如階段性的研究成果,但是筆者認為這類不具有實用性的不能稱為知識產權出資標的,因為這種價值並不是現存價值。所以不具有實用性的商業秘密是不能稱為知識產權的出資標的的。
基於上文的分析,我們基本可以的一個較為清晰的知識產權出資標的物的範圍。即以Trips協議為藍本結合我國公司法對於現物出資的要求,逐個分析了每種知識產權是否符合現物出資的四要件的要求,從而得出了哪些可以用於出資,哪些不可以用於出資,理由又在什麼地方等問題。對公司法27條所指的知識產權進行了明確,為實踐提供了一定的參考意義。
參考文獻:
[1]李玉香.現代企業知識產權類無形資產法律問題.法律出版社,2002.
[2]薄燕娜.股東出資形式法律製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4.
[3]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編著. 張寅虎譯.知識產權縱橫談.世界知識出版社,1992.4.
[4]吳漢東.知識產權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