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知識產權出資標的物
即便是Trips協議所保護的知識產權的類別,也不代表該類知識產權就可以用於股東出資。因此,筆者將比照者Trips協議相關內容,按現物出資的必須要件來逐條分析相關內容,以求得出一個較為確定的可用於出資的知識產權的範圍。
第一條,版權與相關權利(鄰接權)。著作權,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權人依法對文學、藝術、科學作品所享有的權利。著作權可以分為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兩部分。其中著作人身權是指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及作品完整權四項權利,此四項權利即不可以繼承也不可以轉讓。這些權利並不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可以以貨幣估價並且可以依法轉讓”的要求,所以,著作人身權不能作為出資標的物。筆者認為,尚未發表的作品無法流通,不具有商業價值,不應該成為股東的出資標的物而股東如果以尚未發表的作品出資,法律應當默認為股東同意發表該作品。還有,假使股東出資後對自己的作品行使修改權而使該作品的商業價值發生變化的,該股東應該對此承擔責任。著作財產權是指著作權中的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等權利完全符合確定性;價值物的現存性;評價可能性;與可依法轉讓性。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這些著作財產權。
鄰接權譯自英文 neighboring right, 在我國又稱為作品傳播者權, 它是指作品傳播者對其傳播作品過程中所做出的創造性勞動成果所享有的權利,即在傳播作品中產生的權利。其包括出版者的權利、表演者的權利、錄像製品製作者的權利、錄音製作者的權利、電視台對其製作的非作品的電視節目的權利、廣播電台的權利。鄰接權不具有獨立性必須依賴於版權也就是說鄰接權的行使涉及到版權,所以鄰接權不具備獨立轉讓之可能性繼而不符合知識產權出資的構成要件。
第二條,商標權。商標權最為常見的一種知識產權出資類型,但需要注意的是並非所有商標權都可以稱為知識產權出資的標的物。有些商標權並不符合知識產權出資的要件,這些商標權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一)證明商標
證明商標又稱為“保證商標”,有些國家也稱之為“擔保商標”或者“統一質量標誌”。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製,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證明商標的所有人並不是一般主體而是特定主體,證明商標的所有人是不得在自身產品或服務上使用自己的證明商標的,而取得商標認證的企業也不能用該商標出資,因為這個商標不能依法轉讓。
(二)集體商標
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集體商標的商標權主體本身同樣也是不能使用這一商標而是許可符合條件的其他主體使用。由此可見,其他主體並不能任意轉讓該商標除非被轉讓人也符合該集體商標的要求。但是如果是這種情況,被轉讓人便可直接申請認證稱為該集體商標的一員也無需轉讓了。所以,集體商標也不能用來出資。
(三)防禦商標及聯合商標
防禦商標是指商標專有權人將故意的將自己的商標在不同類別或服務上進行注冊,從而形成一整套的商標防禦體係,防止他人利用自己商標的知名度進行惡意混淆。聯合商標是指商標權利人在自己同種或類似的服務或商品上注冊的一係列有可能與自己的注冊商標相混淆的商標。商標權人初始注冊並使用的商標為正商標,其他為了防止混淆而注冊的近似商標則稱為聯合商標。筆者認為防禦商標與聯合商標不易作為知識產權的出資標的物,因為這與這兩個商標的初始設立目的不符。當然,在商標權利人以主商標權出資時,防禦商標與聯合商標也可以一同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