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意思自治原則在我國民法中的地位
1、意思自治原則反映了商品經濟的客觀要求,是對民事關係(尤其是合同關係)一般法律規則的高度概括。這一原則的實質,是對民事主體的獨立意誌在民事活動中的支配地位的一種法律確認。從根本上說,這一原則所表現的,不過是商品經濟社會人們從事商品交換活動時依照“平等”的規則所發生的相互關係而已。因此,意思自治原則和商品經濟之間具有必然的內在聯係。而由於商品經濟的本質屬性並不因經濟製度及社會意識形態的不同而不同,所以,我們可以說,凡存在商品經濟的地方,必然存在法律上的意思自治。由此可見,隻要承認我國所實行的社會主義商品經濟具有商品經濟的一般屬性,就必須承認意思自治原則對於我國民事立法所應具有的指導作用。將意思自治確認為我國民事的一項基本原則,從法律製度上最大限度的保障民事主體活動中所享有的意誌獨立和意誌自由,有助於清除計劃經濟體製下形成“權利本位”,“官本位”的法律觀念,弘揚尊重民事主體合法權利之風,促進我國具有充分的開放度和自由度的市場經濟體製的形成。
2、意思自治原則隻是我國民事立法諸原則中的一項基本原則,必須反對將意思自治原則絕對化、神聖化。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確實需要賦予民事主體以更多的自由和獨立性。然而,我們卻不能誇大或神化其功能和作用。因為在任何時候,社會利益都是高於個人利益的,即使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意思自治也從未在法律上絕對化。在我國市場經濟體製的培育和發展過程中,國家不能處於放任的,無所作為的狀態。與此相反,我們應行國家對市場經濟的適度幹預,以保障市場秩序,維護社會整體利益。因此,如果沒有意思自治,就沒有真正的市場經濟,但如果沒有國家幹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就無法得以健康的存在和發展。
3、我國的市場經濟體製是在我國生產力已發展到相當水平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也同樣會遇到或已經遇到許多問題。而我們所要建立的市場經濟,是開放性的、與國際大市場相接軌的市場經濟,因此,我國民法所要反映的和確認的,是現代市場交易的規則。
綜上所述,在我國意思自治原則表現了民事主體的各個意誌在經濟活動領域內依法獲得的最大限度的自由。它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國家適度幹預原則以及禁止濫用權利等原則並行不悖,相輔相成,共同構成我國民事立法、司法和法律解釋所遵循的基本原則,保障和促進我國商品經濟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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