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談意思自治在民法中的地位(2 / 3)

總之,意思自治原則並不是絕對的、任意的,而是相對的、有限製條件的;意思自治原則也是有其特定涵義的,隻有符合法定條件的民事主體,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在個別性的、非普遍性的民事行為中,才能發揮其作用,隻有在法律無法事先確定民事法律關係的要素,即法定主義調整方式無法發揮作用時,才是意思自治原則的適用範圍。在這一範圍外,無意思自治原則的適用餘地。因此,認清意思自治的適用範圍可以更好的指導人們進行民事行為。

三、意思自治原則與相關民法原則的關係

與意思自治關係最為密切的主要有兩個原則,即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序良俗原則。

1、與誠實信用原則的關係。誠信原則的出現既是對意思自治原則的限製和有限否定,從某種意義上說也是對意思自治原則功能的矯正。誠實信用原則,簡稱誠信原則,是指社會經濟活動的當事人,在從事經營活動時,應從善意出發,正當的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以維持當事人之間及於社會利益之間的平衡關係。它是現代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其最大的特點是該原則具有觀念法的性質或者說具有補充法的功能。誠信原則要求行為必須以善意的心理狀態,為一切有法律意義的行為,要求行為人在無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應當按照社會公認的方式來進行活動,且應不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它的出現主要是為了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係,合同自由讓位於社會公平的結果。

2、與公序良俗原則的關係。與誠信原則的功能相同,公序良俗原則的出現也具有對當事人不合理行為結果進行矯正的功能。如果說誠信原則的出現主要是為了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係,那麼,公序良俗原則的出現則是為了平衡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矛盾。誠信原則的產生原因主要是因為個人自由的濫用已經危及到其他人的合法權益,而公序良俗原則的產生原因則主要是在於契約自由本身存在先天缺陷。這使得人們逐漸認識到經濟上的自由放任並不能給整個社會帶來最大的利益和發展,絕對的個人自由,追逐個人利益會損害別人的利益和弱勢群體的利益,會破壞環境和資源。因此個人應該服從於社會,自由也應該不觸犯社會公序的自由,國家必須介入幹預經濟生活,擴大社會控製的範圍。公序良俗原則便作為與誠信原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契約法的一般規則得以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