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下班遇車禍算不算工傷
法治在線
作者:孟亞生
下班前在陪客吃飯的晚餐中乘興飲了大量白酒,下班回家途中不幸被轎車撞傷,依照慣例,醉酒狀態,屬於不得認定或者視同認定工傷之情形。然而,南京市溧水區一位職工卻不認同這個說法,他在區人社局兩次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後,兩次提起訴訟,要求認定其醉酒後受傷為工傷。他的訴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嗎?最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此案的終審結果。
酒後下班途中橫遭車禍
2012年3月19日傍晚,在南京市溧水區一家動力機械公司擔任辦公室主任的陶明(化名)準備下班回家時,公司領導叫住了他,說有一重要客戶來公司聯係業務,要他立即安排晚餐,並加班參加接待。
客戶是上帝。晚餐上,陶明悉心接待客戶,盡地主之誼,陪同客戶飲下了大量白酒。晚上9點半左右,酒後的陶明興致勃勃地騎著一輛無牌摩托車回家。當他沿交通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溧水第三中學北門路段時,追尾撞上前方一輛正在推行的自行車,後又撞到正在行駛的二輪電動車,所幸自行車、電動車僅僅車輛受損,二人也隻是受到輕微傷。陶明摔倒在地後,趕緊從地上爬起來,並打電話報警。
大約十分鍾後,武棟(化名)醉酒駕著一輛紅色小轎車,沿交通路由東向西經過該事故處,將站立在路邊等待交警前來處理的陶明撞倒,又繼續行駛了五六十米才停住車,導致陶明多處受傷,顱腦重度損傷。
事故發生後,陶明被送往醫院治療,因為他滿嘴酒氣,警方對他進行了血液酒精含量鑒定,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57.7mg/100ml,屬於醉酒駕車標準。
同年4月25日,溧水區交警大隊作出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陶明在追尾自行車又撞上電動車的事故中,因其酒駕負全責。而在第二次事故中,導致其受傷的直接原因是被武棟醉酒駕駛車輛碰撞所致,因此武棟負全責。
這次醉酒,使陶明付出了慘重的代價,不僅受了重傷,而且因為醉酒駕駛摩托車觸犯了刑律,被溧水區法院判處拘役一個月,罰金1000元。
申請認定工傷被拒絕
加了一個班、喝了一頓酒,既讓自己坐了班房,又讓身體落下殘疾,陶明越想越覺得委屈,他認為自己雖是醉酒,但是按正常合理路線下班回家;車禍中雖然受了重傷,但交警認定自己對受傷沒有責任,自己在下班途中遇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而受傷,應屬工傷。於是,他與單位向溧水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簡稱“溧水區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
2013年4月3日,溧水區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陶明係醉酒後受到的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15條有關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規定。
2013年5月,陶明不服,向溧水區法院起訴。法院開庭審理時,溧水區人社局辯稱,陶明駕駛摩托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傷是事實,對此各方均無爭議;但是據相關證據證實,陶明事發之時係醉酒駕駛,依法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不得認定或者視同認定工傷的情形。
溧水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作為當地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行政區域內工傷保險工作,具有認定是否工傷的行政職權。被告的決定書,程序合法,但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被告作出這一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為《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15條,結合本案事實,原告與動力機械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事故也發生在原告下班途中,且原告在與武棟發生交通事故中也無責任,因而以《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15條的規定排除原告所受傷不為工傷,顯屬適用法律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