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政府補助中會計與所得稅處理的規定和應用(2 / 3)

1、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的會計處理

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用於補償企業以後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取得時確認為遞延收益,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用於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取得時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企業在日常活動中按照固定的定額標準取得的政府補助,應當按照應收金額計量;不確定的或者在非日常活動中取得的政府補助,應當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計量。

對於企業取得的綜合性項目的政府補助,需要將其分解為與資產相關的部分和與收益相關的部分,分別進行會計處理;難以區分的,將政府補助整體歸類為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視情況不同計入當期損益,或者在項目期內分期確認為當期損益。

2、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的會計處理

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在實際業務中較為少見,如用於購買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的財政撥款、固定資產專門借款的財政貼息等。企業取得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確認為遞延收益,自相關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起,在該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分次計入以後各期的損益。但是,按照名義金額計量的政府補助,在取得時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相關資產在使用壽命結束前被出售、轉讓、報廢或發生毀損的,應將尚未分配的遞延收益餘額一次性轉入資產處置當期的損益(營業外收入)。

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還可能表現為政府向企業無償劃撥長期非貨幣性資產,應當在實際取得資產並辦妥相關受讓手續時按照其公允價值確認和計量。公允價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義金額一元計量。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為非貨幣性資產的,應當首先同時確認一項資產和遞延收益,然後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攤遞延收益,計入當期收益。但是,以名義金額計量的政府補助,在取得時計入當期損益。此外,根據政府補助準則的規定,已確認的政府補助需要返還的,對存在相關遞延收益的,應當衝減相關遞延收益賬麵餘額,超出部分計入當期損益;對不存在相關遞延收益的,應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三、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和政策的相關規定

與政府補助準則不同的是,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中沒有政府補助的相關概念。其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其中,其他收入中應包括政府補助。同時,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其中第一款財政撥款列為其中之一。所謂其他收入,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中規定,其他收入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的補貼收入等。所謂財政撥款,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財政撥款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所謂財政性資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第一條規定,本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於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由此可見,政府補助應包括在財政性資金之中。

同時,為加強對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的企業所得稅政策管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號)對財政性資金又作出以下補充規定:企業在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間,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中減除:一是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二是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項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其具體管理要求;三是企業對該項資金以及該項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