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月新稅法速遞(1 / 2)

當月新稅法速遞

運營

作者:盛立中

“行政裁量權是一把雙刃劍,容易被行政機關濫用,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因此賦予行政機關行政裁量權的同時,必須對其進行規範和控製。”稅務總局提出應采取多種方式實現行政目的的,應當選擇對納稅人權益損害最小的方式,對納稅人造成的損害不得與所保護的法定利益顯失均衡;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銷或者變更稅務決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對納稅人因此而受到的財產損失依法予以補償。不過也有業內人士指出,稅務行政自由裁量權是稅務機關履行稅務征收管理職能的核心內容和重要形式,但是覬覦借助內部自我約束自由裁量權的提升就能打通稅收尋租以及裁量權濫用的任督二脈並不現實。2009年7月審計署負責人在發布“16省、區、市國稅部門稅收征管情況審計調查結果”時曾感歎,我國稅務部門自由裁量權太大,導致大量稅收流失。

此外,監察部、社保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稅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自8月1日起施行,規定涵蓋了15類37種稅收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

納稅人不得憑虛開增值稅發票抵扣稅額

自2012年8月1日起,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未就其虛開金額申報並繳納增值稅的,應按照其虛開金額補繳增值稅;已就其虛開金額申報並繳納增值稅的,不再按照其虛開金額補繳增值稅。稅務機關對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應按稅收征管法及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稅合法有效的扣稅憑證抵扣其進項稅額。

點評:旨在梳理涉嫌重複征稅的法律問題。

細化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身份認定標準

在判定締約對方居民的受益所有人身份時,應按照規定的各項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和判斷,不應僅因某項不利因素的存在,或者“逃避或減少稅收、轉移或累積利潤等目的”的不存在而做出否定或肯定的認定。申請享受協定待遇的締約對方居民從中國取得的所得為股息的,如果其為在締約對方上市的公司,或者其被同樣為締約對方居民且在締約對方上市的公司100%直接或間接擁有(不含通過不屬於中國居民或締約對方居民的第三方國家或地區居民企業間接持有股份的情形),且該股息是來自上市公司所持有的股份的所得,可直接認定申請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申請人通過代理人或指定收款人等(代為收取所得的,無論代理人是否屬於締約對方居民,都不應據此影響對申請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認定,但代理人應向稅務機關聲明其本身不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點評:政策意在進一步明晰納稅人和稅收征收機關對外資股息征稅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模糊地帶。申請人一旦被視為我國對外簽訂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受益所有人,將可享受協定“股息條款”中的相應的限定股息稅率的稅收優惠待遇。據業內人士分析,原來的規定需要納稅人準備很多材料,但是有的納稅人可能因為無法或難以提供這些材料,就無法享受這種稅收優惠。也存在地方稅務部門卡得很嚴、找各種理由不給企業優惠稅率的情況。此次新政策出台後,符合條件的企業能夠直接被認定為受益所有人,從而減輕企業提供合規文件的負擔。

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不得核定征收所得稅

自2012年1月1日起專門從事股權(股票)投資業務的企業,不得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依法按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取得的轉讓股權(股票)收入等轉讓財產收入,應全額計入應稅收入額,按照主營項目(業務)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計算征稅;若主營項目(業務)發生變化,應在當年彙算清繳時,按照變化後的主營項目(業務)重新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計算征稅。

點評:上述政策主要明確了一是從事股票投資業務的企業是否可以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其次是如果可以的話,對於實行定率征收的企業,其取得的股票轉讓收入是按全額核定還是差額核定問題。關於對企業稅負的影響,首先政策明確了專門從事股票交易的企業不得事先核定征收,對這些企業而 言,查賬征收是在其股票交易真實盈虧的基礎上進行的,反映其實際稅負;其次,對於偶爾從事股票交易的企業而言,如果不符合查賬征收條件,實行按應稅所得率核定征收,而且應稅所得率的適用按其主營業務確定,綜合考慮,對企業稅收負擔影響不大。

城市公交企業購置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