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基層幹部廉潔履職的思考
政工園地
作者:袁枝強
黨的十六大以來,中央對農村黨風廉政建設和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工作高度重視,特別是2006年10月,中央頒布了《關於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的意見》,對農村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作出了全麵部署,對廣大農村基層幹部提出了“六要六不要”行為規範。全國各地緊緊圍繞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這個主題,大力加強農村黨風廉政建設和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職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農墾戰線也不例外。廣大基層幹部紮根基層,辛勤工作,廉潔從政,為推動農墾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維護墾區社會穩定做出了突出貢獻。但同時也要看到,一些地方基層幹部對廉潔履職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夠,行動遲緩,措施乏力;黨務公開、場務公開、政務公開在一些地方落實不力,流於形式;少數基層幹部法製觀念淡薄、辦事不公、以權謀私等問題比較突出;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不強等等。因此,加強墾區廉政建設,促進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仍然是一項十分緊迫的任務。
一、提高素質,教育為先
基層幹部處在工作第一線,是黨和政府聯係群眾的橋梁和紐帶,也是職工群眾了解黨和政府工作的窗口,人民群眾往往從基層幹部的作風和言行來評價我們的黨和政府。為此,我們要在基層幹部隊伍中深入開展黨的性質、理想信念和踐行黨的宗旨教育、法律法規教育、履職監督教育、科學發展觀教育以及責任意識、公仆意識、服務意識教育,引導他們自覺堅持黨的群眾路線,時刻把職工群眾的利益放在首位,打牢基層幹部堅持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思想基礎,有效解決部分基層幹部存在的辦事不公、以權謀私、作風粗暴、法製觀念淡薄以及庸、懶、散等問題,從而實現提能力、增效率、正風氣的目的,以實際行動贏得職工群眾的認可和支持。
同時,要建立黨內激勵機製,激活機關黨建發揮其剛性作用。每個人內心都有受到賞識的內心需要,因而從個人的內在需求出發,建立黨內激勵機製,從根本上激起黨建工作的浪花。一是繼續搭建黨內各項“創先爭優”活動平台,把著力點放在增強機關基層黨組織生機活力上;二是要建立機關基層黨組織年度工作考核評價體係,更加科學的推進機關黨建年度工作考核製度建設;三是要認真執行和落實基層黨組織的基本職責,建立黨員幹部晉升、重用評價機製,單位內部凡是黨員幹部要晉升、提拔、交流重用及競崗時,應該由所在黨組織進行黨員評價,形成製度;四是支持和推動基層黨組織建立黨員激勵機製,力求為“想幹事”的黨員搭平台、“會幹事”的黨員搭舞台、“幹成事”的黨員搭獎台,在調動黨員主觀能動性、積極性上下功夫;五是堅持以人為本,建立獎勵和慰問製度,對業績優秀的模範黨員,應當有獎勵政策,經費可以考慮從黨費中適當支付,對生活困難的黨員應當建立黨內關懷機製。
二、強化措施,從嚴管理
農墾各級黨組織要對黨員幹部敢抓敢管,這是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必然要求。實踐證明,嚴是愛、寬是害。對幹部嚴格教育、嚴格管理、嚴格監督,實際上是愛護幹部、保護幹部。
1、要建立機製
企業要象抓經濟建設那樣,把幹部廉潔從政納入黨委工作的總體規劃,作為企業管理和黨建的重要組成部分和一項經常性的工作,在黨委統一領導建立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的領導體製和工作機製,按係統、按層級分解責任,做到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縱橫交錯、形成網絡,以確保每一項工作都有領導、部門和人員負責,每一項工作都在受控的狀態下進行,實現真正意義上的齊抓共管。要製定相應的規章製度,實行目標管理,提出總的目標,把總目標按係統、按層級、按時間分解為若幹個小目標和階段性目標,做到在總目標的引導下,從一點一滴抓起,在實現一個個小目標和階段性目標的基礎上,逐步接近和實現大目標。
2、要強化監督
權力不受監督,必然導致腐敗;幹部拒絕監督,遲早要出問題。無數事實證明,實行有效監督是確保領導幹部健康成長的“護身符”、“安全閥”,一刻也不能放鬆。一是日常監督。企業黨委每年年初都要與基層單位黨支部簽訂《廉潔履職工作目標責任書》,上級檢查指導工作以責任書為依據,下級開展工作以責任書為目標,各級黨支部緊緊圍繞責任書中各項目標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組織部門和紀委則在日常工作中對各單位落實目標責任情況進行監督。二是考核監督。黨委每年要定期對企業各級領導幹部進行廉潔履行職責檢查和考核,考核結果實行三掛鉤,即與年度整體考核掛鉤,與考察任用掛鉤,與評先創優掛鉤。對於個別無所用心、無所事事、無所作為“三無”幹部,嚴重影響事業發展的“太平官”,堅決調離。三是群眾監督。就是認真實行黨務和場務公開,把黨的政策主張和上級的意圖以及企業自身建設諸多方麵的決策和事項原原本本地傳達給黨員、群眾,把群眾中的疑問、誤解在“兩公開”中及時澄清和消除。通過“兩公開”許多影響黨群關係的問題可得到有效化解,增強群眾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理解和對黨的信任,推動企業科學發展。四是媒體監督。企業通過公開欄、廣播、內網、簡報等形式進行輿論監督,將權力的行使置於公眾的監督之下,進而對領導人員形成監督,促使其自覺規範行使權力,維持權力行為的公正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