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會計製度建設與法律的耦合研究
管理創新
作者:王平 段保羅 陳喆 周哲人
摘要:中國的市場經濟正處於高速發展的階段,但是,中國的市場經濟起步較晚,所以在會計製度建設的諸多環節存在著一定的缺陷。現階段一個突出問題即為,涉及法律支持方麵的會計製度的建設較為缺乏。文章通過對現有會計製度的不足進行分析,並研究產生不足的根本,以美國較為健全的法務會計為參考,以中國的實際國情為基礎,提出若幹有利於法務會計製度發展的建議。
關鍵詞:會計製度;製度缺陷;改進建議
一、前言
渤海集團的侵權案是中國證券市場的首例有關民事侵權的索賠案例,這一事件的發生得到了國內會計學界以及司法界的共同關注。在中國經濟迅猛發展的背景下,類似案件也與日俱增,例如“嘉寶實業案”、“ST同達案”等。而在審理該類案件的過程中,一般都是圍繞“虛假陳述有關企業的財務報表”、“被告的違法行為是否會給原告帶來的損失”、“有關的損失應該如何進行計量與賠償”等問題進行爭論,這就導致大多數此類案件難以判決。
在審理和調查經濟犯罪與解決企業經濟糾紛的過程中,會經常發現案件與會計報表、企業財務存在千絲萬縷的聯係,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既要解決法律糾紛,又要理清會計解釋,對法官來說,無疑是專業能力以外的考驗,而傳統的審計人員與法律人員,盡管具備豐富的理論知識,然而卻缺乏實踐能力與經驗,因此他們分析所得的結論便難以得到公眾的認可。所以,一個獨立性案件本身,又具有較高專業技能的人才所更容易得到公眾的肯定,因為他們能從自身法律的角度入手,針對某一事件包含的會計信息進行專業的鑒定,保證工作過程中的公正與可信,這種人才即為社會需要的法務會計工作者。
在我國,會計製度建設與法律的耦合作用具體體現為法務會計的出現和發展。
在國內,由於引入法務會計這一概念較晚,事實上也缺乏相應的實踐經驗,因此,我國在建設法務會計製度這方麵仍存在不足。法務會計的迫切需求來源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飛躍與法律製度的健全,但是如今國內還缺少一整套支持法務會計訴訟的製度、一套關於認定法務會計工作者資格的製度、一套鑒證製度等係統的法務會計規範係統,也就是缺少法律製度的保障,這將無益於法務會計的發展。本文主要研究與調查以上講述的問題,對現有法務會計製度的不足進行分析,並研究產生不足的問題所在,以加拿大、美國等較為健全的法務會計為參考,以國內具體國情為基礎,提出若幹有利於法務會計製度發展的建議。
二、我國法務會計存在的問題
1. 缺少職業組織與認定會計工作者資格的係統。以國外先進的發展經驗為參考,發現在組織法務會計人員培訓、管理認定資格、製定行業準則等方麵,行業組織發揮著無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就國內目前的情形看,隻有注冊會計師有專有行業組織,法務會計人員仍缺少係統的行業組織,這就造成認定法務人員的標準存在多樣化,認定的程序與標準缺乏一致性,這些將在一定程度上阻礙國內法務會計人員的係統發展,無法有序的管理從業人員與提高從業人員的道德素質,將會影響國內法務會計事業的發展與實踐能力的提高。
事實上,法務會計不僅應該通曉會計與審計知識,同時應該具備豐富的法律知識、計算機技術,甚至是刑偵技術,而這不是普通的注冊會計師所必備的能力。所以法務會計需要專門的資格認定,考察相關的專業知識與所需技術。但是國內目前缺少的是一套完整的法務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認定體係,因此很多的法務會計工作者就隻是注冊會計師,這就造成對於法務會計工作的質量難以保證。
2. 缺少執業準則。在法務工作的執行過程中,往往離不開專業的職業判斷,而專業的職業判斷需要係統的規章製度給予支持,有秩序的工作才能得到社會的認可,法律的製度無疑就是一套科學完整的法務會計執業製度。目前,國內仍舊未出台法務會計工作的職業製度,而在會計界最係統的職業組織,注冊會計師的職業準則中也難以找到有關的法務會計執業規定。
從2005年10月開始執行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管理鑒定的決議》與2007年10月開始執行的《司法鑒定程序的通則》這兩個執行文件都先後製定了與司法鑒定有關的規範和標準,但這些標準都還未能涉及到對法務會計工作的規定,所以,目前國內仍然是缺少一套科學完整的法務會計體係。
當前,國內的立法雖有整體的框架,但未能形成較為成熟的法律規範製度,法務會計的工作仍然是由別的部門進行輔助工作。
3. 從事法務會計的主體不明確。如今,在國內法務會計的實踐中可以看出,涉及的案件基本是經濟糾紛案子中有關司法的鑒定。因為中國是大陸法係的國家,國內法院具有主動對案子進行調查的職能。在法院內部,有專門進行會計鑒定的司法部門,也可以委托其他鑒定人進行鑒定。因此,目前國內法務會計的執行部門主要是由司法機關內部設立的司法會計鑒定中心。
執行法務會計的主體就是司法機關在內部設置的針對司法鑒定的部門或者中心,但這些主體也存在眾多的問題:
我國目前設置的法務會計機構有:刑偵部門、檢察院內部技術檢查中心、公安機關內部經濟偵查中心、司法會計部門、法院內部行政審判中心、檢察機關內部民事行政中心等等。司法機關內部基本上都有設立司法會計鑒定部門,在形式上具有一致性。這些部門主要負責司法會計的鑒定與審查工作,由他們提供證據來決定是否公訴或立案調查。但是公檢法內部許多工作人員既要負責會計鑒定又要負責證據的搜集,所以也造成較為嚴重的“自查自檢、自審自檢”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