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技術支撐體係
健全土地整治技術支撐體係,推進管理信息化建設。結合“一張圖”工程,綜合運用“3S”技術,建立農村土地整治基礎數據庫和綜合管理信息係統;建立農村土地整治實施跟蹤係統,強化對土地整治工作的動態監測、科學評價和即時預警,形成保障土地整治順利開展的監管體係;規範管理土地整治從業機構,加強農村土地整治的人才隊伍建設。
3.2 健全政府行政管理製度
政府行政管理是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的重要保障,需從管理架構、工作機製、管理方式、監督考核和民眾參與等方麵入手,創新政府管理工作機製,高效推進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工作。
(1)管理架構
完善管理架構,聚合形成統一的農村土地整治平台。縣(市)級層麵成立以分管縣(市)長任組長,國土、財政、林業、水利、農業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土地整治領導小組,具體負責土地整治工作的組織、協調、實施和監督管理;成立由縣、鄉、村三級組成的鄉鎮土地整治工作協調小組,負責組織宣傳發動、民主決策、工程監督、調解矛盾糾紛等工作。
(2)工作機製
加強分工合作,健全多部門協同聯動工作機製。堅持“政府主導、國土牽頭、部門配合、農民參與”原則,明確分工,聯動推進,形成合力。國土資源部門負責項目計劃編製、項目論證與規劃設計、施工督查與竣工驗收等工作,規劃建設部門負責村鎮規劃設計,財政部門負責涉農涉地資金的籌集與檢查,農業部門負責田園化建設、基本農田質量管理與改良土壤質地,水利部門負責病險水庫治理與骨幹水利溝渠建設,交通部門負責村村通公路建設市,審計部門加強對資金使用的審計。
(3)管理方式
積極推動管理方式由項目管理向規劃管理轉變。在規劃管理模式下,搭建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的規劃平台,基於規章製度和技術標準等保障製度框架,以規劃為導向,由農村集體組織實施土地整治的具體項目,土地整治管理機構負責工程驗收完工,並根據工程類型和完工質量給予資金補助。
(4)監督考核
強化監督考核,提高農村土地綜合整治效能。建立項目責任製和責任追究製,對項目、資金和建設進行全程監管;嚴格項目管理,落實土地綜合整治項目法人製、招投標製、工程監理製、合同製、公告製、審計製、驗收製和績效考核問責製等製度。土地綜合整治項目專項資金按照資金性質和用途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擠占和挪用。實行建設台賬管理,建立土地綜合整治季報製度,按季度定期審計、定期考核,確保建設質量和資金安全。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對專項資金進行全程監管,堅決杜絕截留、擠占、挪用、侵吞等違法、違規問題發生。製定土地整治績效考核指標體係和考核辦法,並將考核結果列入年度政績考核,強化土地整治的激勵獎懲製度。
3.3 加強體製機製改革創新
(1)建立長效的規劃驅動機製
科學編製農村土地整治規劃,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縣域村鎮體係規劃、新農村建設規劃、產業發展規劃、生態建設與保護規劃、水利和交通等規劃相銜接。結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在摸清土地家底的基礎上,重新修編和完善省、市、縣、鄉鎮四級土地整治規劃,進一步明確了土地整治的目標、措施、重點區域和重點項目,確保土地整治工作有計劃、有步驟進行。嚴格規劃實施,建立土地整治規劃許可製度,切實維護規劃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建立規劃實施監督考核製度,建立年度稽查、例行檢查和重點督察三位一體的監管體係,提高監管質量和效率。
(2)加強農村土地改革製度建設
農村土地整治與農村土地製度創新息息相關。探索以集體土地調換、村莊撤並等辦法,促進農村人口集聚;以獎勵、補助、保障製度等措施,探索鼓勵宅基地退出機製;統一土地登記機構,加快推進農戶宅基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規範農村土地權屬管理,為宅基地置換和流轉提供有效的產權製度保障;規範農村土地流轉市場,確定市場準入範圍,建立土地流轉中介組織,製定農村土地流轉參考價格。建立農村土地融資機構,試行宅基地抵押等辦法擴大農民在土地流轉中的資金來源。
(3)健全土地整治資金聚合機製
按照“渠道不變、集中投入、專賬管理、統籌安排、各計其效”的原則,由各級財政部門整合現有各類涉農資金,集約投入、集中使用,避免重複投入和浪費。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土地專項資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確保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收入、耕地開墾費和土地複墾費等專項資金依法足額征收並集中使用,切實發揮其在農村土地綜合整治中的主體作用。在農村土地綜合整治中適當引入市場機製,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製定開展土地綜合整治的優惠政策,吸引社會資金參與農村土地綜合整治。
(4)完善公眾參與製度
政府職能部門應充分利用宣傳媒體和信息渠道,確保群眾有充分的知情權,提高公眾參與的積極性;健全公眾參與的程序性製度,建立公示製度、聽證製度、政府回應製度,確保公眾在土地整治各程序中全程參與和全麵決策;建立公眾參與的法律保障,通過完善相關立法,詳細規定公眾參與土地整治的程序、權利和方式等具體、可操作的法律條文。
(5)健全土地整治項目後期管護機製
土地整治項目竣工後,建立“群眾管護、村組負責、國土巡管、政府督查”的項目後期管護機製。健全項目後期管護製度,明確相關部門、單位和個人的責權利;從土地出讓金中提取部分建立項目管護基金,承擔重大維護工程;堅持“誰承包、誰管護”原則,簽訂管護合同,明確管理單位、管護責任人的職責;建立管護獎懲製度,激勵先進工作單位和個人,對破壞設施者進行懲戒。
4 結論
農村土地綜合整治作為山東省推進新農村建設和城鄉統籌發展的重要舉措,在山東各級政府組織引導下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也暴露出管理架構不夠健全、政府行政管理機製亟需改善、涉農涉地體製改革有待深化等政府管理問題。基於此,應當從土地整治法規政策體係、行政管理框架、體製機製等三個方麵創新政府管理體係:構建包括法律法規、規劃體係、標準體係、資金政策和技術支撐等的法規政策體係,從管理架構、工作機製、管理方式、監督考核和民眾參與等入手創新政府管理工作機製,並探索規劃驅動機製、土地改革製度建設、資金聚合機製、公眾參與製度、項目後期管護機製等體製機製創新。本文麵向山東省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對政府管理體係創新進行了初步框架研究,理論研究還不夠完善深入;下一步將對政府管理創新體係在農村土地整治的作用機理、運作模式與成效評估進行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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