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稀土案上的“吃一塹”與“長一智”(1 / 1)

稀土案上的“吃一塹”與“長一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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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白明

白 明

經濟學博士,

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國際市場研究部副主任、研究員

隨著中國成為世界貿易大國,我們在國際市場上遇到的貿易摩擦,也由前些年主要是在“準入”環節逐步擴大到“準出”環節。3月27日世貿組織(WTO)確認,中國對稀土征收出口關稅與中國加入WTO所簽議定書中的相關規定不符,中國對涉案產品設置出口配額也不符合《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規則。中方雖然在之後的60天內還有申訴機會,但在稀土案上反敗為勝的機會也僅存在於“理論上”。

既然此案敗訴已基本定局,總該吃一塹長一智吧。照許多人看來,在稀土案上的“吃一塹”,無疑就是中國喪失了在國際市場的定價權,導致稀土在國際市場上越賣越賤,最終賣出“黃土價”。這種看法似乎說得過去,但卻有些表麵化。實際上,這回在稀土案上敗訴,恰恰是在現有國際貿易規則的約束下,我們爭奪稀土定價權的努力遭遇歐美日等貿易夥伴的強力阻擊。

也許有人會說,憑什麼要讓中國以約占全世界23%的儲量向國際市場上供應90%的稀土?!誰說不是呢,可這又能說明什麼?在當今國際分工格局下,哪一個國家的所有產業都隻是為本國生產?中國的多少產業都離不開國際市場!所以,拿儲量比例與供應比例差距說明不了問題。至少,在稀土案上敗訴“吃一塹”的重點不在於此。但換一個角度來看,作為不可再生的資源性商品,對稀土資源的開發利用要講求可持續性,還要關注到過度開發稀土資源給生態環境帶來的損害。為此,中國政府近些年來也采取了一係列手段來強化對稀土出口的管理,其中包括從2003年開始針對稀土出口實行配額製,從2005年開始取消了稀土出口退稅,在2005年壓縮了出口配額企業名額,從2006年11月1日起對稀土加征出口關稅。

按理說,為保護生態環境而適當限製稀土出口無可厚非。WTO雖禁止限製出口,但也有針對保護可用盡自然資源的例外條款。隻是,WTO認為,保護可用盡自然資源的有關措施得與限製國內生產或消費一同實施時,才不違反WTO規則,而中國在限製“準出”的同時,並沒有對國內進行同等限製。實際上,這恰恰是中國的“軟肋”。在粗放的經濟發展模式下,國內對於稀土資源的利用效率並不高。如果對等設限,不僅國內的稀土產業本身有一個尋求出路的問題,而且相關的下遊產業承受的壓力也過大。

老實說,盡管我們對稀土出口加以適度限製,但並未借此卡住對國際市場的供應。事實上,中國的稀土出口配額是按照全世界80%的用量設計的,而且近年來的稀土出口配額也沒有用盡。那麼,為什麼歐美日還要向WTO告狀?很明顯,就是為了以“黃土價”買到稀土。事實上,中國2010年削減稀土出口配額,在很大程度上有助於實現我國稀土出口價格的觸底回升。不過,我們明知道如此,卻在現有的國際貿易規則下無法有效維護自身權益。如果說在稀土案敗訴問題上“吃一塹”的話,這一“塹”就在於我們做的事情雖合理卻不合WTO之“規”。

“吃一塹”後僅“長一智”是遠不夠的,需要在許多方麵“長智”。

從我們的內在訴求講,不應將限製稀土出口作為惟一手段。對某些地方來說,稀土開采在很大程度上可帶來就業機會與稅收,如果大幅度壓縮稀土開采規模,帶來的後續影響不可忽視,各地與各部門須拿出一個切實可行的一攬子解決辦法。要考慮壓縮稀土開采規模對相關下遊產業所帶來的影響;從綜合治理的角度出發,要將生態環境保護、行業準入管理、政策法規製訂、產業結構調整等各方麵工作加以整合,從供應源頭上構建突破“稀土困局”的壓力分擔體係。

從我們的外在訴求來看,WTO的有關規則我們還是要遵守的,但遵守WTO規則並不是我們中國一家的事情。在“準出”環節,歐美國家設限的例子還少嗎?!至今,美國不僅自己維持著對華高技術產品出口限製,而且也不讓歐盟對華輸出高技術產品,理由是這些產品有可能被用於軍工。我們出口的稀土資源也是一種戰略資源,很多高技術軍工產品都離不開稀土。對於某些國家限製出口高技術產品,我們完全可以認為是“非善意”行為。既然如此,我們對這些國家出口稀土是否該有個說法?其實,在“準出”案件上,WTO往往是“民不舉官不究”。我們不去告別人,而一旦人家告我們,我們連討價還價的籌碼都沒有。在這方麵,還需要再“長一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