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關於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製度的幾點建議(1 / 2)

關於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製度的幾點建議

會計審計

作者:鄧盈盈 王詩弘

摘要:我國市場經濟體製的逐漸完善對我國預算製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國有資本預算製度作為全口徑預算內容中重要部分,其作用日趨突顯。本文對在2007年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製度後的幾年來,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製度中出現的問題做了一個總結,並提出相關完善建議。

關鍵詞:國有資本;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製度;國有資本收益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國民經濟這塊蛋糕已經越做越大。如何分好蛋糕惠及全民,是我國下一步經濟改革的重要環節。我國是一個以生產資料公有製為主體的社會主義國家,國有資產數量龐大,在國民經濟中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這決定了我國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回顧我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發展的曆程,從1994 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首次確立了包含國有資產經營預算的複式預算製度,到國務院在2007年頒布了《關於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我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經曆了近二十年的發展和六年的實際試行,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著許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一、目前我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製度存在的問題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製度在試行過程中存在以下主要問題:

(一)編製主體不明確

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主體上的爭論由來已久,在學術理論界及相關政府部門都各有看法。有一種觀點認為:根據《預算法》的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具體編製中央預算、決算草案、具體組織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行。由此條例可知,財政部是公共預算的唯一編製主體。但也有觀點認為,國資委是我國國有資產的管理部門,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的職責。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運行的目的就是要體現國家的資產所有者身份。既然明確國資委代表全國人大履行出資人職責,那麼,對其接受委托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督和管理,對國有經濟財務預算、財務決算和利潤分配的審定,就是出資人的職責。而且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不同於政府一般性預算,而是出資人的財務預算,不應該與公共預算一起由財政部門編製。

(二) 國有企業上繳比例和數額太低

根據財政部發布的數據顯示:全國國有企業2012年實現利潤21959.6億元,2013年更是達到了24050.5億元,可見國企利潤非常可觀,發展勢頭良好。2012年中央國有資本經營收入970.68億元,2013年中央國有資本經營收入1058.43億元(不包括2012年結轉收入數)。最近兩年我國國有企業累計共實現利潤近4.6萬億元,上繳利潤近2000億元,由此可以看出我國國有企業上繳國有資本經營收入的比例隻有5%左右。縱觀國外的情況來看,新加坡國有企業上繳紅利比例為35%-70%,意大利盈利的65%上繳國庫部,法國國有企業稅後利潤的50%要上繳國家;美國的國有企業可以不繳利潤,但由於預算赤字大,國有企業每年還是自願將稅後紅利的30%-50%上繳所在地州政府。

(三)企業利潤用於民生支出的份額過小

在財政部 2014 年 6 月 24 日公布的2013年中央決算報告中顯示:中央國有資本經營支出978.19億元,完成預算的90.3%,其中調入公共財政預算用於社會保障等民生支出65億元,增長30%。從目前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項目看,絕大部分還是又返還給了國有企業,用於企業的資本性支出,如企業自身再發展與再投資,以及一些費用性支出。民眾能夠分享到的國有資本經營利潤的紅利微乎其微,國有資本支出項目很少直接惠及民生,且支出比例比較低。

二、完善我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製度的建議

(一)從法律上明確編製主體

完善我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製度應首先從法律上明確編製主體。現行的《預算法》是在1994年頒布的,已不能適應我國當代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也不能滿足國家加強對預算審查與監督的要求。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製主體的確定上,筆者認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應由作為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的國資委作為編製主體,單獨編製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與公共財政預算保持相互銜接、相互獨立的特點,國資委作為國有資產的管理部門,對國有企業的財務狀況、資金訴求、運行情況更為了解,基於受托責任觀應負責編製國有資本經營預算。